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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仙外史-第1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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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四十板。而酷吏之鞭朴人者,动辄至四十、五十,即再越而上之,亦无界限。是有罪者刑之甚轻,而无罪者刑之反重。

    颠倒若此,亦何所用其笞刑也哉一、军、流二罪均宜革也。夫移于卫籍者谓之军,生子若孙,无异于民。徙于远方者

    谓之流,生子若孙,仍为土著。王者四海一家,军民一体。安在家于故土者谓之良民,而徙于远方者便谓之罪人乎“安

    在占于民籍者谓之良民,而移于军籍者便谓之罪人乎且为恶之人,岂有于此地能为恶,而移于彼地便能为善乎岂有

    于民籍则为恶,而改于军籍竟能为善乎是诚不可解也夫宦游与流寓之人,多随处为家,离其故上有二、三千里,甚

    至四、五千里者,曷常不与流罪相若哉一、六赃内常人盗一款,所当革也。夫监守盗者,原系有职之人,监守官物,

    而反侵没入己,推其心为欺上,论其罪属故犯,非盗也,而名之曰”盗“,是深恶之词。所以计赃之多少,而定其罪之

    轻重。若常人之盗在官之物,与盗民间之物,推其心,不过鼠窃狗偷,均之盗也今常人盗之律,与枉法赃同科,八十

    两便绞,窃盗之律,与不枉法赃同科,至一百二十两乃绞。所犯本无以异,而律则大有攸别。特为上者所重在货物,故

    并其罪而重之耳昔汉文帝为三代以下之贤君。有人盗去太庙玉环,必欲诛之,而廷慰张释之论止罚金,且云:”若盗

    长陵一抔土。其罪又当何以加诸“嗟乎释之之论罚金,虽过于从轻,然止以盗论,而不以盗官物为重于盗民间之物。

    则其义当矣后之人君,若汉文帝之以怒动诛者,正恐不少;而欲求刑官如释之之犯颜直谏者,恐千载而不可得一

    二则莫若并常人盗之名色而革之,无分官物与民物,总入于窃盗同科为善乎一、窃盗以赃定罪之律,亦所当革也。

    春秋之法,首重诛心。彼为盗者,得赃虽有多寡之殊,而原其为盗之心则一。若必以赃数定罪,则轻者不过笞杖,

    重者乃至于绞。何以同一盗心,而罪之悬绝若是夫不幸而得赃少者,犹幸而罪甚轻,其盗心固不容已;即不幸而罹重

    罪者,犹幸而得赃多,其盗心亦断不肯止。是则生之、杀之,皆不足以劝惩其后。要知偷儿之入人家,必尽其所
………………………………

第71节

    取而后

    已,乌得有诡避夫绞罪,而兢兢焉以一百二十两之内为准则乎故计赃定罪,但可施之于枉法不枉法,以事取人之财者,

    断不可加之于为盗者也。一、坐赃致罪,尤所当革也。夫所谓坐赃者,不过寮采馈送之礼,与上下交接之仪。其间吉凶

    庆吊、币帛往来,虽圣贤亦不能免。

    孟氏云:“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即“坐”之一字,顾名思义,原属非赃而坐之,又乌足以

    服人之心圣王之世,法网宽大,岂宜有此将欲举天下之臣民,皆为於陵仲子,如蚯蚓而后可哉若其结交请托,暮

    夜投金,自有枉法与不枉法。二者律文,森然具在,原不可以此藉口而幸免也者。

    一、七杀内“故杀”之条宜革也。夫杀人者偿命,乃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今以斗殴、杀为可赦,而以故杀者

    为十恶不赦,岂死于故杀,乃死于斗、殴杀者,其死有以异乎若曰临时有意,曰故为其心必欲杀之,与斗、殴之不期

    死而死者有异,是则舛已。夫为盗之心,显而易见,即谋杀之心,亦可推求而得,若至拳棒交加,纷纭争斗之际,而必

    曰此固无欲杀之心,彼固有欲杀之心也,即鬼神亦有所难明者若谓故杀之条,亦诛心之律,则当罪有轻重之别。今同

    一死耳,又何必分故与不故乎且今之杀人者,千百案之中,而律以故杀者,曾未闻有一二,至律以斗、殴杀者,则千

    百案之中,如出一口。迨秋审之期,多入于可矜可疑,或缓决之内;其抵命者,亦曾未闻有一二。宁不滋长凶人之焰与

    若曰在上者好生之心,慎重决囚,则此命可活,彼命可独死乎生者可受矜全,死者可受沉冤也乎王者之生杀,如天

    道之有春秋,相须而行,岂可以煦煦为仁,而有害于乾道至刚之用夫锄稂莠,所以养禾苗;诛奸凶,所以劝良善。孟

    氏云:“杀之而不怨。”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者,则是杀人者杀无赦,不必另立故杀之条,以滋其出入之端也耳。

    一过失杀之律,赎绞以金,可革也。所谓过失者,乃转瞬所不及,措手所不逮,匪特细人也。即仁人君子,容亦有

    罹此厄者。

    不可加之以罪,故虚名曰“绞”,而实取罚金十二两四钱有奇,以为营葬之资。岂人之一命,止值此数乎绞之一

    罪,亦止值此数乎夫徒罪收赎,尚有十八两之多。颠倒若此,殆难为作律者解矣而且杀之一字,尤不可以混入。自

    我杀之之谓杀,此不特非我杀之,亦并非因我而死,焉得标之日过失杀乎过失既不可名曰“杀”,绞罪亦不容以金赎。

    如之何其不去诸

    凡有当此案者,察其人之富贵、贫贱而罚金之多寡,以惜死者之家口,于义当矣昔子产制刑书,萧何造律

    法,原本均无传焉。今之所谓律者,类皆后代所改作,而又添出如许条例,纷纭错杂,令人莫所适从。夫曹参代何为

    相,赞其政令画一,守而勿失,则知萧之律,断断乎其画一者,律之所载纷纭错杂之例,断断乎亦宜尽行革之。而后得

    成为画一之典章已尔

    臣等不猜僭妄,酌古斟今,因时制宜,更定五刑,并四赃、六杀大纲于左:五刑减去今之笞、军、流,

    增入古之非刂、宫二罪。

    一、杖罪。断自杖六十起,至一百止,为五等。一切的决不收赎。妇女犯者,除不孝奸情,本身受刑,余皆责其夫

    男,无夫男者赦之。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并废疾之人有犯者,亦赦之。其律内所载应得笞罪,尽行削去,犯者量

    责。虞书所谓朴作教刑,不以罪名也。

    一、徒罪。断自一年起,至五年止。向以三年为五等,兹以五年为五等。徒一年者,发五百里;徒二年者,发一千

    里;徒三年者,发一千五百里;徒四年者,发二千里;徒五年者,发三千里。凡犯监守、枉法二罪应充徒者,皆双颊刺

    字:监守刺“侵盗”二字,枉法刺“坏法”二字,左右颊各刺一字。犯此监守、枉法二罪,如老与废疾之人,坐其子弟,

    妇女罪及夫男,不赦外,其以他事犯徒者,老、幼、废、疾、妇女,悉以宽宥。此寓流于徒,徒为贱役,流属安置。是

    故流三等均行削去。其充军诸律,边远者徒五年,附近者徒四年可也。

    一、非刂罪,刖足也。唯窃盗及抢夺用之。无论官物与民间之物,罪皆一体。初犯者,颊上各刺“窃盗”、“抢夺”

    二字;再犯者,各刖足;三犯者,窃盗斩、抢夺绞。但是赃即按律行,不计数之多少。妇女初犯量责,再犯刺字,三犯

    刖足而止。外有强盗而未得财者,亦刖足,仍刺其面。

    一、宫罪,阉割也。唯奸情干名犯义者用之。如翁奸子妇,本律皆斩。翁固可斩也,而使为人了者,以其妻之故,

    而坐视父之惨受极刑,苟有些微孝心者,我知其决不忍也易以宫刑,庶几其无伤于天性乎又如婿奸妻母,其服制不

    过三月,而律之以绞,亦觉太甚。夫为其妻者本无罪也,而使之顿失所天,又岂仁者之用心亦当以宫刑代之,推此而

    凡异姓之亲,因奸而得死罪者,宜悉易以宫刑者也。至其奸妇之死、生、去、留,一听本夫。若系孤孀,照奸律杖责,

    外同姓之亲,因犯奸而罪应斩绞,悉从本律。

    一、大辟,绞、斩、剐皆是也。除奸情内应易宫罪以外,如伪造历日、茶盐引、私钱,与弃毁各衙门印信,邀取中

    途公文,称颂大臣德政,凡属法重情轻应斩者,均宜易以绞罪;又如师巫假降邪神,空纸盗用印信,诈传亲王令旨,应

    绞者,亦属法重情轻,均宜易以徒罪;再监守、枉法与不枉法,应服大辟,在下文赃款之内。

    四赃本律内六赃。常人盗赃、与坐赃皆已削去,其窃盗不计赃而定罪,与常人之盗官物亦然。共去三款,添入“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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