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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仙外史-第1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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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赃本律内六赃。常人盗赃、与坐赃皆已削去,其窃盗不计赃而定罪,与常人之盗官物亦然。共去三款,添入“那

    移”一条,共为四赃。

    一、监守盗赃,五百两徒一年,一千两徒二年,一千五百两徒三年,二千两徒四年,二千五百两徒五年,三千两以

    上斩。

    追赃不完者勘产,除妻孥外,其妾、婢、僮、仆皆入官。若犯赃止五百两以下,均满杖,与五等徒罪皆刺字。第杖

    罪之赃,产尽者赦之,人亡亦赦之,余皆不赦。至律内有准监守盗论,如虚出通关,转贷官物之类,原非侵匿入己,但

    应追帑完公,罪止于革职。所谓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法当寓严于宽尔。

    一、那移。那移者,或以彼而那于此,或以后而那于前。

    推其心则属因公,论其事则为济急,究竟此项仍可以还彼项,前款仍可以还后款,不过仓卒擅动,绝无一毫私意于

    其间者,不议外,其有费去虽属因公,而事则原非济急,库帑已亏,无款可补,藉口以为开销之地,而实有侥幸之心,

    方名曰“那移”。

    其赃比监守多一倍者,罪亦如之;至死者绞,三月以内完者,减等发落;不完者,罪及本身,勘产而止。幸而遇赦,

    亦得减等。

    一、枉法。赃至一百两者杖。每徒一等,递加五十,计满三百五十两者徒五年,五百两者斩。追赃不完者勘产,妻、

    孥、妾、婢、童、仆尽行入官。虽赃止一百两以下,犯五等杖罪者,亦不赦,与徒五等皆刺字。其有准枉法论者,赃数

    相等,罪亦如之。唯至死者绞。追赃不完者,勘产而止。妻、孥不问。若犯杖罪者,但免刺字,统不援赦。

    一、不枉法赃。其数倍于枉法者,其罪同。至死者,绞。

    限一年以内完赃者,减等发落;不完者,但刑本人,不勘产,若遇赦仍得减等。外有准不枉法论者,罪止满徒。追

    赃力不能完者,赦之。

    六杀分出斗、殴、杀,减去故杀、过失杀,增入威逼杀。

    一、谋杀。悉从本律。

    一、误杀。悉从本律。

    一、斗杀。不论人之多寡,但执持兵器,争斗致死者曰“斗杀”。是皆有意于杀人者,斩;若于拳脚相殴之际,遽

    抢兵刃,因而杀入者,亦斩;若系木器,仍从殴杀论;其有老幼及妇女犯者,并如律。

    一、殴杀。彼此不拘人众,但以拳脚互殴而死者,曰“殴杀”。是尚无意于杀人者,悉从本律绞;若老人及妇女犯

    者,皆如律;其有彼此幼童相殴致死者,亦如律。斗杀、殴杀二者,皆勘实立决。倘有仓卒救父、兄之难,出于迫切之

    衷,或骤见妻、妾为人调戏,情难容忍,实有所不甘者,监候。遇赦减等。

    其外即系疯病之人,亦并如律,不容少贷。

    一、戏杀。并从本律。但律文所载过失杀条款内,有驰马街衢、放枪林野之类,为耳目所不及、知虑所不周者。若

    其事出于奉公差遣,似可以过失论;否则属于游戏为乐,当归之戏杀项下也。余有类者仿此。

    一、威逼杀。威者,势焰也。小民慑其势焰,既不能与之抗衡,又不敢与之争辨,而甘心于一死者,其气之郁塞而

    无可申,其情之冤抑而无可诉,为何如耶孟氏云:“以刃与政,有以异乎夫在上者以虐政杀人,尚与加刃无异。”

    今以齐民而其威焰竟足以杀人,虽不手操兵刃,而实有甚于操刃者此其人必大憝元恶,诛之唯恐不速。本律止于杖罪,

    有是理乎

    今应改威逼杀者斩,不赦,庶刑罚之中于义哉若死者非其本身,是伊衰迈、残疾之父母,减罪三等,若系妻妾、

    子女并从本律。若亦有废疾者,减罪五等。

    臣窃思之,古者五刑,从无减等之制,亦无赎金之法,所犯不同,其罪各别。大辟之不可减而为宫,犹荆之不可减

    而为劓、为墨也。至后世之五刑,则绞、斩而可以减流;流与徒,均可以减至于杖与笞。是亦省刑之意,兹者古今参用。

    凡死罪减而至于流者,应改为徒五年,徒则递减,杖亦如之。虽减而罪犹存,尚可行也。若赎金一道,则罪尽豁免,是

    朝廷以刑法而卖金矣队菔椤罚鹱魇晷蹋辉谖逍讨冢揭蚬蟹刚撸=鹨允曛4烁锹燮涫拢蛭泄

    湫模蚴粑拮铮换蚴朴兴荒埽t兴淮之际,以至于犯,故不可加之以罪,而但穠越鹨病=抵梁笫溃渥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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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凡律载以私犯罪而赎者,宜尽革除。若因公而犯者,既罚以金,又当并其罪名而泯之,但谓之赎刑可也。如有禄

    之人,则罚俸降俸、降职降级,足以尽之;无禄之人,则输金罚粟,或力役足以尽之矣或曰五刑赎锾,创自周书。

    吕刑篇,岂可擅论而不知周之穆王亦为叔世,岂大舜之法,反不可法则与至鞭作官刑,朴作教刑,此以私犯罪而

    细微者,故以朴责教之;若师之朴责其弟子然,今亦定为限制,断不容朴责至二十以外而入于杖罪之数也夫如是,则

    公私有别,轻重有权,而于古人制刑之意不相悖矣臣等谨以本朝律书,综核厘正,并奏睿览。伏候帝师裁夺月君批

    示曰:子产刑书、酂侯律法,不遗于后,未知何若也。吕律以古今五刑参酌互用,皆折衷以圣贤之旨,允宜为当代

    之宪章。

    惜乎天下未一。不能通行宣布,俟奏闻行在,编之国史,以为百王取法。而今再说更定赋役的制度。疏曰:臣窃闻

    之,邦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财者,食之原也,故治国之要,必先养民;养民之要,必先薄赋。古语云:“衣食足而

    后礼义兴,礼义兴而后教化行,天下乃王。”苟为人主者使民失其所天,则饥寒迫于肌肤,欲民之无奸伪,不可得也

    奚暇治夫礼义哉夫兴王之世,民未尝不足,而衰敝之时,民又未尝不困。君民原属一体,未有民足而君不足,未

    有民不足而君自足者。兹幸逢皇帝陛下敕议朝廷之礼,臣请得言其行礼之本。夫礼,不独在朝廷也。上而行之,下而效

    之。登斯世于熙皞之域者,莫礼为若;而欲使民安于礼让,而莫知所以使之者,莫足食为务。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

    蓄;九年耕,则有三年之蓄。故猝遇水旱而民若不知。今之民,则终身耕而无一日之蓄,举家耕而无半年之需者,虽常

    遇丰亨,亦若不聊其生。

    何也在上之人,取之者众且多也考之“井田”之制,无赋税亦无徭役,不可复矣自七国争而井田日废,赋敛

    日重。汉有夏税、秋粮之制,唐有租、庸、调三者之法,至宋而盐、铁、酒、茶,及今而齿、革、毛、羽。凡有利孔,

    莫不与民争较锱铢,甚非王者之大度矣臣等不揣固陋,揆衡今古,拟定赋税、徭役,并榷关、钱法、盐政诸条于左:

    一曰赋。盖出自田土所贡者。古者“井田”,无敛于下,但寓兵于农,而以田赋出兵。所谓“赋”者,兵也。后世兵、

    农分而夏脱、秋粮,总谓之赋。又有按其户口而征之者,谓之曰“丁银”。大约昉于鲁庄公之料人,而以其所征者为养

    兵之用也。其丁有人盯门盯匠盯灶丁之别,其额有上、中、下之等第。小民孜孜汲汲,日不暇给,而纳一丁之上者,几

    至一两,下者亦有数钱;岁遇灾荒,田有捐税之时,而丁则无缓征之日。迄今额在而丁亡,丁亡而征输如故,累及闾里。

    臣议将以丁额统归于田赋之内,俾丁随田转。有田之家,方纳人丁,譬如以百亩之田,而入二丁之重则,则每亩亦止多

    二分之数,岁丰则完,岁凶则赦。庶几田之所产,可以不劳余力乎虽然,夏税折色也,秋粮本色也,而又加以丁银,

    则一田而三赋,其为定额,断不可出于十二之外。

    二曰税。盖取之于市者。古者贸易,有市官治之耳,无所征也。后乃有征其市地之廛者,即今地租、房税之类,而

    尚未税其货也。今则既征其房地,而并税其货物,如牙行有税,市集又有说,麻、缕、丝、枲、粟、米、豆、麦,牛、

    羊、驴、马等畜,莫不有税。蚩蚩小氓,抱其些微之物,入市即从而税之,近于攘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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