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妃毕集,帝与后皆正席南向,妃皆侧立,俟后赐坐,乃坐。宴将毕,后选辞帝行,帝起送后至殿檐间,诸妃皆下陛跪送,
俟后升辇出宫,乃还。其平日,妃、嫔见后,一如见帝之礼。后不赐坐,虽位至贵妃,亦不敢坐。后有失德,非淫、妒、
悍三者不废。废必告之宗庙,宣诸公、孤,无专废之礼。
一、公主下降,无论是何等人家,凡未经庙见之前,翁姑、夫婿,皆行臣下见公主之礼。礼未庙见者,不执妇功,
故魏风之刺俭不中礼,令未庙见之妇缝裳者,日:“纤纤女手,可以缝掌,”仍谓之女而不谓之妇;若已经庙见,
乃应执妇功之候,虽天子之女,其奉翁姑与事夫婿,皆须恪尽妇道。与臣、庶家无异也。若有故而出,亦总照七出之例。
若公主留于宫中,而驸马入见,仍行臣礼。在国与在家,各尽其道。
一、臣、庶家女子末出阁者,除拜见叔、伯、母舅,余皆不见;其已出阁者,凡九族亲戚在五服以内者,有事皆得
接见。
凡三党亲戚平等者,男子向上拜,妇人侧向答拜;若男系长亲,妇人向上拜,男子侧向答拜;男子系卑幼,亦向上
拜,妇人侧立答以半礼。若作揖,男子俯首至地,妇人俯躬,衣袖至地而止。其有通家、朋友,与邻里往来相见者,无
论长幼,总照平等亲戚之例。若孀居妇人,年五十以内者,止与己之胞弟兄及内侄,与夫之嫡侄相见,,并照平等及卑
幼之例;其五十以上者,一切接见,均得与有夫之妇人同一例。向来曲膝万福之礼,永行禁绝。
月君方才写竟,曼师大笑道:“妇人揖不至地,到底护短”
月君也笑道:“虽然,妇人高髻云鬟,教他垂首至地,恐钗卸冠倾,不好看相。”曼师道:“这也罢了。倘有和尚、
道士、女尼、女冠,系是应见的亲戚,作何行礼怎不定个制度怪不得帝师与我等道姑、尼姑混在一处了”鲍师等
又皆大笑。月君道:“虽出戏言,然其间到是要防闲的。”鲍师道:“还要防闲的哩譬如奴仆、丫鬟,见主子、主母,
虽然贵贱有别,到底有男女之嫌。而今世界主奸仆妇,像个理所当然;还有奴才奸主母的,其主碍于体面,竟至明知不
问;或有己奸其仆之妇女,自觉内惭,不便究治,大家和同混一起来,也还成个人么
从来刑罚治于已然,礼法治于未然,帝师何以不虑及耶“月君点首道:”善哉善哉此等深意,皆补圣贤所未
备。“正欲染笔起草,素英又进言道:”我最恼的是妇人搽粉涂朱,妆得似小鬼一般。亦应禁止才是“月君道:”定
的是礼,这等妆饰之事,不在礼文上的,如何说到这个地步“曼师道:”怎说不到只教他在礼上梳妆便了。“月君
道:”我有个道理在。“
随又写出数条,云:一、奴仆与主母,平常无事不许相见;其有叩节拜寿,并吉凶事宜,或奉使禀令应入见者,主
母出中堂南向,奴仆于阶下背跪叩首,起亦背立,禀命已毕,即趋出;如非紧要之事,令小童或妇女传言,不得擅入中
门。若主母孀居,则垂帘而见,奴仆仍行背叩之礼。其傍主母,若家主之嫂与弟妇,并姊妹之亲,均照此背叩,只行半
礼;唯家主之母年五十以上者,见而禀对与家主同。
一、家主与仆妇,除自幼以丫鬟、婢女配合童仆,照常服役外,其余收买仆从,另居外宅者,苟无正事,妇女与家
主亦不见面。其仆与妇同见家主,一体面叩;若止仆妇入见,亦行背叩之礼。有禀令事宜,但请命于主母。若仆妇寡居,
止许见主母,不见家主。或奉命至亲党之家,亦止见旁主之妇,虽家主之嫡叔伯、胞弟兄,亦不见面、行礼。若系祖父
传下之人,未经分析,体统宜一;若已分析,则各有各主,其仆见家主之弟兄、叔伯,仍行全礼。其余只行半礼,若仆
妇,概止行半礼可也。
一、大家闺门内服役者,男系童子,女系丫鬟。若已匹配,均出中门外居祝其小户人家,既无内外之别,亦不可有
奴婢之名,当称为义男义妇,其体与子孙同。
一、凡和尚、道士,已是方外,虽至戚妇女,无相见之礼。
若系妇尼、女冠,无论是亲非亲,尊卑长幼,一体平行。
曼师道:“差了差了倘若祖太太一辈出了家,也与子孙妇辈平行,有这理么”鲍师道:“好胡说现今你做
尼姑,见了你外甥刹魔主,还怕得他狠哩”月君笑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我如今依着曼师,除亲姑、亲祖姑外,
方照此例而行,何如”公孙仙师道:“这个没得说。”
月君随添注在方外条下。又将汝饰事宜,另写一款,云:一、夫妇百年偕老,终日相对,须如宾客一般。所谓**
之感,无介平仪容,燕私之意,不形,乎动静,方为君子、淑女。正不必兰麝薰肌,粉脂涂面,以为容悦之态。谚云:
“丑妇良家之宝。”无盐、德耀,为千古第一丑妇,即为千古第一贤嫒,不闻其稍有妆饰也。丑者尚不须妆饰,况其美
者乎然而诗云“刑于寡妻”,此尤在为丈夫者,整其大纲,而使闺人不屑屑于画眉点额,如谢女之有林下风范,岂非
绝代佳事至夫侍妾、媵婢,舞女、歌姬,粉白黛绿,争妍而取怜,处其地位,理所当然,不在禁例;又若娼家乐户,
献笑倚门,迎新送旧,全在乎异样新妆,作为狐媚以惑人心,尤不在此禁例。
鲍师诸师看了,大赞道:“禁得妙禁得妙不禁的尤妙
从此天下闺中,皆化为淡汝真色矣“月君遂命素英,一并封发相府,除会朝仪制与后妃、公主二则应奏覆皇帝外,
其臣、庶家五条,即颁敕各郡、县一体遵行。
越数日,吕律与高咸宁各有联衔奏疏二道,不知也为朝仪大典与否。从来草野师儒,每负礼乐典章之学问;庙堂君
相,宁无损益因革之权宜且看下文。
第八十四回吕师相奏正刑书高少保请定赋役
却说两军师的奏疏,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旧文武诸臣会议朝仪,行到各郡开府,广谘博访。吕律与高咸宁出镇在外,未便悬议,况且归于帝师裁正,更无可以赞助高深。到因本朝刑书太繁,
赋役太重,二者皆属治平要务,均宜厘正以为一代制度。从来英雄之见大略相同,先经移文会商定了,于建文二十一年
春三月,联名上奏。如今先说刑书怎样更正。其疏略曰:臣闻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旋于已然之后。倘未然者不
可禁,则已然者不可不治。故礼与刑二者,乃圣人驭世之大权也本朝创国之始,礼仪制度、刑律典章,亦既详且备矣
虽然,礼可过于繁,而刑不可或繁也。礼之在下者,或可繁,而礼之在上者,亦不可太繁也。兹承皇帝陛下睿鉴及
此,已奉敕旨廷议因革外,臣请得以刑书论之。古者五刑,墨、劓、炁、宫、辟;今之五刑,笞、杖、徒、流、斩。
其重与轻,大相悬殊。岂古圣王不仁之甚,而必欲残刻人之肢体以快于心哉夫刑罚重,则民畏而犯者少;刑罚轻,则
民狎而犯者多。
夫断者不可复续,民未有不感激涕泣而日迁于善者。是刑一人,而使千万人惧也所以虞、夏、商、周,皆相传而
不变。刑措之风,于焉不甚。自汉至唐递加损革。肉刑遂皆废尽,而后世之犯法罹罪者,百千倍于往昔。何也笞、杖、
徒、流,无损于身,不足以惩其奸也在良民之误犯法者,犹知自省,若奸狠之徒,则多甘心而故犯,犯而受刑之后,
反若加了一道敕书,为恶滋甚。天下之民,恶者日多而良者日少,不可谓非法之使然也其弊至此,乌可不思所以更变
之哉一、笞罪宜革也。
圣王之世,法网宽大,些微过犯,何足加罪虞书鞭作官刑,朴作教刑,原在五刑之外,但施之以鞭、朴而不
名为罪,以其所犯者轻也。是故定爰书者方谓之罪,罪乃重矣今之笞罪二十者,折责止数板,杖罪至一百者,折责不
过四十板。而酷吏之鞭朴人者,动辄至四十、五十,即再越而上之,亦无界限。是有罪者刑之甚轻,而无罪者刑之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