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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总数(不包括庚子赔款)从 1913 年的约 5.26 亿美元增加到 1931 年的 6.96
亿美元。①1913 年的 25000000 英镑善后借款是新外债中最大的一笔。此外,
相当大一部分外国借款是 1918 年的所谓“西原借款”——日本利益集团借给
当时在北京执政的安福系军阀和几个省的地方政府的无担保借款,主要用途
是打内战和搞政治阴谋。这些借款中,有一些后来转为合法的铁路和电报借
款,但绝大部分——大概有 1.5 亿元——从未得到南京政府的承认。跟 19
世纪 90 年代的日本赔款借款、袁世凯的善后借款和内债一样,北洋军阀这次
穷途末路的借款,除几笔铁路借款外,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毫无贡献。实际上
有理由认为,中国由于政府欠债(包括庚子赔款)而每年付出的数目大于它
每年得到的新借款。例如,C.F.雷默估计,在 1902—1913 年期间,每年平均
付出 0.892 亿元,在 1913—1930 年期间,每年平均付出 0.709 亿元,而在这
两个时期,每年的平均入款则分别为 0.61 亿元和 0.238 亿元。这样大的资本
“外流”必须被看成是从中国经济资源的一笔净提取,其影响可能是阻碍经
济增长。②
1928 年南京政府的建立,名义上带来了十年内战后的政治统一。在 1928
—1937 年的九年中,中央政府对中国本土的财政控制所达到的程度,也许超
过了自清朝以来的任何时期。与 1916—1927 年的军阀时代相比,无论是税收
或税收制度都有了显著的改进。关税自主是 1929—1930 年恢复的,有着较高
① P。T。陈:《财政》,见《中国年鉴,1935—1936 年》,第 1298—1299 页。
②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 年》,第 366—369 页。
③ 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第 697—698 页;柏井象雄:《近代中国财政史》第 63—64 页。
④ C。M。张:《中国地方政府的支出》,见《中国经济月报》,7。6(1934 年 6 月)第 233—247 页。
① C。F。雷默:《中国的外国投资》,第 123—147 页;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 年》,
第 240—245 页。
② 雷默:《中国的外国投资》,第 160 页。
税率的新关税增加了政府的岁入。1930 年,通过关税用金单位计征,将进口
税从以白银为计算标准改换成以黄金为计算标准,既保住了关税的真正价
值,又从下跌的银价方面增加了收益,从而减轻了巨大外债和内债还本付息
的困难。1928 年以前大量被地方占用的盐税,并入了国家财政体系。尽管仍
要转给各省,但盐税的相当大一部分成了中央政府实际上可以得到的。许多
(虽然不是全部)中央和地方的货物税合并成全国通行的统税,由中央政府
征收,以交换省里占用的田赋。基本上(虽不是完全)废除了厘金。1933 年
废两(旧的白银计算单位)改元,统一了货币,然后在 1935 年以外汇储备作
为支持,采用现代纸币制度。这最后一项无意中被美国的白银收购所推动,
它使银价上涨,并提供了相当大一部分所需的外币储备。1935 年 11 月,白
银收归国有;禁止把白银作为货币使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
纸币成为法定支付货币。政府试行年度预算,并大大改进它的征收和财政报
告工作。为了提出并实施财政改革和经济发展计划,举行了会议并任命了委
员。1931 年成立了一个全国经济委员会,指导国家的经济“重建”工作。
但这时出现的这些成就,与过去相比给人的印象无论多么深刻,它们大
都仍然是肤浅的。由于是以应用于经济现代部分的间接税为基础,国民政府
的税收就受到产量增长缓慢的严重限制。无力对农业征税是在有潜力的税收
上加上难以克服的约束——从而是对政府计划的约束。关税、盐税和货物税
也许对小消费者太沉重,虽然税收的实际影响范围问题,是一个著名的难以
追究的问题;富有的人并没有纳很多税。掌握在各省手中的田赋既没有改革
也没有发展;它也同样把不相称的负担加在小农身上。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政
策没有解决农业的根本问题,没有促进工业增长,没有有效地利用人民的政
治支持和心理支持努力使中国经济
表 20
南京政府的收支报告,1928—1937 年(百万元和%)
1928-9
元
%
1929-30
元
第 1 部分
1930-1
% 元
%
193.1-2
元
%
1932-3
元
%
收入*
434 100.0 585 100.0 774 100.0 749 100.0 699 100.0
a.税收*
Ⅰ.关税
334 77.0
179 41.2
484
276
82.7 557 72.0 619 82.6 614 87.8
47.2 313 40.4 357 47.7 326 46.6
Ⅱ.盐税
30
6.9
122
20.8 150 19.4 144 19.2 158 22.6
Ⅲ.货物税
33
7.6
47
8.0
62
8.0
96
12.8 89 12.7
Ⅳ.其他+
92 ≠ 21.2
39
6.7
32
4.1
22
2.9
41 5.9
b.用 借 款 弥 补
的亏实
100 23.0
101
17.3 217 28.0 130 17.4 85 12.2
支出*
434 100.0 585 100.0 774 100.0 749 100.0 699 100.0
a.党
4
0.9
5
0.9
5
0.6
4
0.5
5 0.7
b.政府*
28
6.4
97
16.6 120 15.5 122 16.3 131 18.7
c.军队
d.借 款 和 赔 款
还本付息
210 48.4
160 36.9
245
200
41.9 312 40.3 304 40.6 321 45.9
34.2 290 37.5 270 36.0 210 30.0
e.其他?
32II
7.4
38
6.5
47
6.1
49
6.5
32 4.6
1933
元
%
1934-5
元
第 2 部分
1935-6
% 元
%
1936-7
元
%
收入*
836 100.0 941 100.0 1072 100.0 1168 100.0
a.税收*
Ⅰ.关税
Ⅱ.盐税
续表
689 82.4
352 42.1
177 21.2
1933-4
元
745
353
167
%
79.2 817 76.2 870 74.5
37.5 272 25.4 379 32.4
17.7 184 17.2 197 16.9
第 2 部分
1934-5 1935-6
元 % 元 %
1936-7
元
%
Ⅲ货物税
118
14.1
116
12.3
150
14.0 173 14.8
Ⅳ其他+
42
5.0
109II 11.6 211II** 19.7 121 10.4
b.用借款弥补的亏空
147
17.6
196
20.8
255
23.8 298 25.5
支出*
836
100.0
941 100.0 1072 100.0 1168 100.0
a.党
6
0.7
6
0.6
8
0.7
7
0.6
b.政府
c.军队
d.借款和赔款还本付息
160
373
244
19.1
44.6
29.2
151
388
238
16.1
41.2
25.3
163
390
294
15.2 160 13.7
36.4 512 44.6
27.4 302 25.9
e.其他
53++
6.3 158II++ 16.8 217++ 20.2 178++ 15.2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