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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我们还确乎知道,上帝预先规定了一切。我们在上帝方面所发现的一切,使我们相信,他的权力是极其巨大的,因此,如果我们设想,我们所做的不是他所预先规定的任何事情,那是一种罪过。但是我们如果着手把上帝的预先的命令和我们的自由意志调和起来,并且想在同时了解这两种真理,则我们便会立刻碰到一些巨大的困难而感到为难。
41。我们的意志自由如何可以同神圣的预先的命令相调和。不过,相反地,我们也可以摆脱这些迷惑,倘使我们记得我们的心是有限的,而上帝的权力是无限的;他不但可以凭其权力永远知道现在或未来,而且他可以意欲它或注定它。因此我们就有充分的智慧,可以明白地、清晰地知道上帝有这种权力,不过我们的智慧却不足以了解他为什么不使人的自由行动确定起来。在另一方面,我们确乎意识到自己有一种自由和无动于衷的能力,而且我们所知道的事物,再没有比这一点更为明白、更为清楚。因此,上帝的全能也就不应当使我们不相信这种自由,因为,我们如果由于不了解自己明知其不可了解的另一种事物,就来怀疑自己所充分意识到的事物,以及我们经验到的那些存在于自己身上的事物,那是荒谬的。
42。我们决非有意要犯错误,可是我们的错误仍由意志而来。不过,我们既然知道,我们的一切错误都依靠于我们的意志,而且没有人愿意欺骗自己,那么我们的判断竟然发生错误,那似乎就很奇怪了。不过我们必须注意,愿意受骗和愿意同意于含有错误的意见,实在是大不相同的两件事。因为,虽然没有人明白愿意陷于错误,可是我们所见的人,却差不多都容易同意于各种意见,实则那些意见中往往是隐伏着错误的,只是他们不知道罢了。我们甚至常见,有些人由于不充分知道达到真理的正当层次,所以他们的追求真理的欲望,竟致使他们仓猝判断他们所不明知的事体,结果他们就常常发生错误。
43。我们如果只同意于自己所明白地、清晰地了解到的东西,我们便永不会犯错误。不过我们分明知道,我们如果只判断我们所明白地、清晰地了解到的那些事物,则我们永不会把虚妄认为真实。因为上帝既不存心骗人,那么他所给我们的知识官能一定不能是错误的,而且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如不把自己的意志官能扩及于我们所明知的物象以外,那么也不会是错误的。纵然我们不能拿理论来证实这个真理,一切人的心自然也会同意它所明白认知的事物,并且会经验到:怀疑它的真理是不可能的。
44。我们如果同意我们所不曾明白知道的事物,则我们的判断纵然偶尔是准确的,我们的判断也最终是不适当的。我们的记忆常常欺骗我们,使我们误信某些事物是以前我们所充分了解的。我们还分明知道,我们如果同意自己所不了解的任何理由,则我们总会陷于错误,纵然碰到真理,那也只是偶然。因此,我们也永远不能确信自己是不会犯错误的。自然我也承认,当我们已经看出我们并不了解一件事物时,我们并不常见自己勉强来判断它,因为良知就命令我们,不要判断自己所不知道的事物。不过我们所以常常犯错误,乃是因为妄想自己对于自己所同意的事情过去曾有充分的知识,好像它是贮藏在我们的记忆中而为我们所熟知的东西一样,实则我们没有这样的知识。
45。明白的、清晰的知觉由何成立。世上诚然有许多人,终其身亦不曾以适合于判断的途径来认知任何事物。因为我们要想建立确定不移的判断,则我们所依靠的知识不仅要明白,而且还要清晰。所谓明白的对象,就是明显地呈现于能注意它的那个心灵的对象,就如一些对象如果呈现于适于观察它们的那个眼睛面前,以充分的力量来刺激它,而且眼睛也处于观察它们的适当的位置,那么我们可以说自己是明白地看到了那些对象。至于所谓清晰的对象,则是界限分明,与一切对象厘然各别,而其中只包括明白内容的一个对象。
46。由痛苦的例证可以看出,一个知觉即使不清晰,也可以是明白的;不过凡是不明白的知觉,都不会是清晰的。例如,任何一个人在感到剧痛以后,他对于这种痛苦的知识是很明白的,不过那种知识却不是永远清晰的。因为感到痛苦的人往往把这种知识和他们对痛苦本性所构成的模糊判断相混淆,以为在感到痛的那一部分,有一种类似只有他们自己所能意识到的痛苦感觉的东西。由此可见,不清晰的知觉也可能是明白的,但是如果它是不明白的,那它一定不会是清晰的。
47。要想改正我们早年的偏见,我们必须考察我们的各个简单意念中含着什么明白的成分。在我们早年,我们的心灵耽于身体,因此,它虽然很明白地看到许多事物,可是它还不能清晰地知道它们。不过即使在那个时候,我们既然已在许多事物方面运用了我们的判断能力,因此,我们就养成了许多偏见,而且大多数人往往在以后也没有摆脱那些偏见。不过现在为了使自己能够摆脱这些偏见,我愿在这里简略地列举出我们的思想所组成的一切简单的意念,并在每一个意念中分辨出何为明白的,何为模糊的,或易引起错误的。
48。我们知识的一切对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各种事物或事物的性质;二是永恒的真理;并附带列举一些事物。凡落于我们知识中的一切对象,我们或认为是一些事物,或事物的性质,或则认为是只在心中存在的一些永恒的真理。在第一类中,最普遍的对象就是实体、绵延、秩序、数目,或许还有别的;这些意念是可以应用于各类的事物的。在这些事物方面,我只承认有两个最高类(summa genera)。第一类是有智力的事物,或有思维能力的事物,其中包含着人心或能思的实体及其性质。第二类是物质的事物,其中包括着有广袤的实体或身体及其性质。知觉、意志以及一切知识情状和意志情状,都是与思维实体有关的。另一方面,体积的长、宽、高三向量,形相、运动、位置部分本身的可分割性等等,都是属于有广袤的实体的。不过除此以外,我们还内在地经验到某些事物,它们既不能单属于人心自身,也不能单属于身体,它们是属于身心两者的密接联合的,我们后边在适当地方将指示出这一点。属于这一类的,有饥渴之欲等等,又如不完全是心理作用的人心那些情绪或情感,如忿怒、喜悦、悲伤、爱情等情绪,也属于这一类。最后,一切感觉,如痛苦、搔痒、光觉、色觉、音觉、嗅觉、味觉、热觉、硬觉,以及别的可感的性质,也都属于这一类。
49。永恒的真理是不能这样列举的,不过这也不是必需的。我前边所列举的,我们都可以看作是一些事物,或是事物的性质或情状。现在我们就来谈谈永恒的真理。当我们了解无中不能生有时,ex nihilo nihilfit这个命题,就并不被认为是实际存在的一种事物,或一种事物的情状,其中是在我们心中存在的一条永恒的真理,就是所谓公共意念或公理。属于这类的,有下列这些:如说〃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凡已做了的,就不能再取消〃;〃一个能思想的人,在他思想时一定存在着〃等等。此外还有别的无数真理,这些真理我们是难以一一列举的,而且我们也不必如此列举,因为我们如果不被偏见所蒙蔽,则我们在有机会思想它们时,一定不会不知道它们。
50。这些真理是可以明白认知的,不过人类有偏见,所以他们不能都同样知道它们。说到这些公共的意念,则我们确乎相信,它们是可以明白地、清晰地被人认知的,否则它们就不配称为公共的意念。有些真理因为不同样被所有的人所接受,似乎并不同样称其名。不过,我想这种情形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一个人的知识官能比另一个人的知识官能范围较为广大,而是因为这些公共的意念和某些人的偏见相对立。因为别的没有偏见的人可以极其明白地了解那些真理,可是具有偏见的人是不能很容易地接受它们的。
51。何谓实体;这个名词在应用于上帝和被造物时,意思是不一样的。不过说到我们所认为是事物或事物情状的东西,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