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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来的事物,我们不说它们是无限的,只说它们是无定限的。就如,我们所能想象到的广袤,决不会已经到了极限,无法想象得更大。因此,我们就说,可能事物的体积是无定限的。而且一个物体所分割的最小部分,既然仍可以在想象中分割成更小的部分,那么,我们就不妨认为任何数量都可以分成数目无定限的部分。此外,我们所想象的星宿不论如何多,我们总还能再想象,上帝创造的星宿比这更多,因此,我们也可以假设它们的数目是无定限的。说到别的例证,也是一样。
27。无定限和无限有什么分别。我们所以要称那些事物为无定限的,而不称它们为无限的,乃是要想只把〃无限〃这个头衔留给上帝。我们所以如此,第一因为我们不仅发现他在任何方面没有限制,而且我们还确实设想,他就不容有任何限制。第二因为我们并不同样地确实设想别的事物在各部分都无限制,我们只是消极地承认,它们的界限(如果有的话)不是我们所能发现的。
28。我们不应当考察万物的目的,只应当考察它们的动因。最后,我们在创造自然事物时也不从上帝或自然所定的目的方面来寻找自然事物的理由,因为我们不应当妄想自己可以同神明来共商鸿图。我们只应当把他认为是一切事物的动因,并且把他所赋予我们的良知,应用在他愿意让我们窥知一二的他的一些品德上,以便发现,关于我们凭感官所见的那些结果,我们必须作出什么结论。只是我们应该记住前边所说过的话,就是在良知的命令不违反上帝的启示时,我们才应该信赖良知。
29。上帝不是我们错误的原因。这里我们所应当考察的上帝的第一种品德,就是:他是绝对真实不妄的,而且是一切光明的源泉。因此,要说他会欺骗我们,或者完全是使我们陷于自己所能意识到的那些错误的原因,那分明是矛盾的说法。因为欺人之技,在人类中间虽可以表示人心的巧妙,可是那种欺人的意向,无疑是由恶意、恐惧或怯懦而来的。因此,它是不能诿于上帝的。
30。因此,凡我们所能明白知觉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就可以摆脱上述的种种怀疑。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良知或上帝所给我们的知识能力,只要它能认识任何对象,清晰地、明白地理解那个对象,它就永远不会了解不真实的对象。因为如果上帝所给我们的这种官能是贻误人的,而且使我们在正确运用它时会认假作真,那么上帝就委实应当得到骗子这个头衔了。这样,我们的最大怀疑就根本铲除了,我们也就不能再怀疑,我们是否由于本性的关系,在那些我们看来最明显的事物方面也会受骗。这个原理也可用以反驳我们所列举的一切怀疑的根据。因此,数学的真理是不能怀疑的,因为这些都是属于最明白的真理之列的。如果我们在醒时或睡时借感官来知觉任何事物,只要能把明白的和清晰的知识同暧昧的和纷乱的知识分开,我们就容易把真理发现出来。在这个题目上,我也就不必多费唇舌了,因为在〃沉思集〃中我已经充分研究过,而且下面的文章也足以更精确地解释这一层。
31。我们的错误在上帝方面讲只是一些否定,不过在我们方面讲,它们乃是一些缺性。虽然上帝不是骗子,我们却往往陷于错误,因此,我们如果想探 究错误的起源和原因,以便防止它们,那我们就必须说,它们依靠我们的意志,而不是依靠我们的理解,而且要产生它们,也不必一定要上帝参与其间。因此,从上帝方面来思考,它们只是一些否定,而从人类方面思考,就成了缺性。
32。我们只有两种思想方式,一为理解的知觉作用,一为意志的动作。因为我们所能意识到的一切思想方式可以分为概括的两类,一类是理解的知觉作用或效力,一类是意志的作用或效力。就如,凭感官而进行的知觉作用、想象作用,或对纯粹仅能用智力了解的事物的概想作用,都是知觉的各种不同的情状,至于欲望、厌恶、确认、否认、怀疑等,都是意欲的各种不同的情状。
33。我们所判断的事物,如果不是我们所未充分了解的,则我们的判断永不会错误。我们对于一件事物,如果不构成任何判断,则我们在了解它时,不至于有错误的危险;即使我们已对它构成一种判断,可是我们所同意的如果只是我们所明白地、清晰地知觉到的,则我们也不会陷于错误。我们所以常发生错误,乃是因为我们对于自己所判断的事物,并没有精确的知识,就冒然进行判断。
34。在判断时,意志和理解都是必需的。我承认,在判断时理解是必需的,因为我们万不能假设我们能够判断我们所不了解的东西。不过要想同意我们在任何程度下所知觉到的事物,意志也是在所必需的。但在构成一个判断时,我们并不一定要完全了解一种事物,因为有许多事物,我们纵然对它们只有很模糊、很纷乱的知识,我们也可以同意。
35。意志较理解的范围为大,这就是我们错误的来源。其次,智力的认识只扩及于呈现于它面前的不多几件事物,永远是有限制的。而在另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下,意志可以说是无限的,因为我们看到,任何人的意志的对象,甚至是上帝的无限意志的对象,都可以成为我们意志的对象。因此,我们往往易于使意志超出我们所能明白了解的那些对象以外。既然如此,则我们偶尔错误,也就不足为奇了。
36。我们的错误不能诿诸上帝。不过,上帝虽然没有给我们以一个全知的理解,我们却万不能因此就说他是我们错误的造成者,因为被创造的智力其本性就是有限的,而有限的智力其本性就是不能把握一切事物的。
37。人的主要的完美之点,就在于他能借意志自由行动,他之所以应受赞美,或应受惩责,其原因也在于此。意志之有较广的范围,正合于它的本性。而且人之能借意志自由动作,乃是一种高度的完美性质。因为只有这些,他才能在特殊方式下支配自己的行动,并因而应受赞美或惩责。自动的机器虽然可以精确地进行其所适宜的运动,可是它们并不因此为人称赞,因为它们的运动的进行,乃是必然的。只有创造它们的工程师乃是可以称赞的,因为他把它们造得十分精确,而且他的行动不是必然的,乃是自由的。根据同样理由,我们也当认为自己不只是机器,而还是更进一步,因为我们在接受真理时,并非出于必然,而是自由的。
38。错误是我们行动方式中的一个缺点,不是我们本性中的一个缺点,而且臣民的错误虽然常常可以归于别的主人,却不能归于上帝。自然,在我们往往发生错误时,我们的行动方式是有某种缺点的,或者在运用我们的自由方面讲,我们是有某种缺点的。不过在我们的本性中并没有缺点,因为我们的判断不论为真为伪,我们的本性是不变的。虽然上帝本可以给我们予智力上的聪明,使我们永不会犯错误,可是我们并没有任何权利,来向他要求这一点。因为在我们方面,凡是能防避祸患的人,如果不来防止它,确乎可以说他是犯了罪恶。可是上帝虽有能力来防止我们的错误,我们也不能说他应对我们的错误负责。因此有些人所拥有的对别人的支配权,就是为了使他们能防止下面的人作恶而设立的。可是上帝支配全宇宙的那种权力,乃是完全绝对的、自由的。因为这种缘故,我们应当感谢他给我们的那些好处,不应当抱怨他没有赏赐我们(据我们所知他有力量赏赐的一切)。
39。我们意志的自由是自明的。最后,我们还分明具有一个自由的意志,可以任意来同意或不同意。这个真理可以归在我们与生俱来的那些最初的最普通的意念中。这一点已经表现得很明白了,因为我们在试图怀疑一切事物时,我们纵然假设了:创造我们的那一位曾用其无限的权力在各方面来欺骗我们,可是我们还觉得自己有一种自由,可以不相信那些稍不确定、稍可怀疑的事物。可是在这种时候,我们所不能怀疑的事物(自由),仍同我们一向所能知道的任何事物一样自明、一样清楚的。
40。我们还确乎知道,上帝预先规定了一切。我们在上帝方面所发现的一切,使我们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