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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无力应付再三再四的逼捐,此处的罗掘毕竟有穷尽之时。更何况还有两点需地方官作考虑:一是开捐终究挂着“自愿”的名义,总不能带兵入室抄寻,谏台对勒捐多有微词上闻,虽说咸丰帝基本不管,即便管也是装装门面,但毕竟不能做得太过分;二是捐银的数量极不稳定,有时多一些,有时根本没有,但前方军营的开支是一个常数,不能吃了上顿还不知下顿在何方。有没有一种强迫性且具稳定性的新财源呢?厘金由此而产生。
最初的厘金,仍是捐输的变种,称为厘捐。首行区域为苏北,创办者为雷以諴。 1853年,刑部侍郎雷以諴奉旨帮办扬州江北大营军务,主要任务是筹饷。这可是一件极难办顶费力的差使。可他的一个幕僚钱江,当时颇具传奇色彩的人物,向雷氏出了一个主意:派官兵到各水陆要冲去设关卡,对通过的货物按其价值强行派捐(这实际上是商品过境税,当时又被称作“行厘”);另对开店销货的各商人按销售额强行派捐(这实际上是商业税,当时又被称作“坐厘”)。厘捐的交纳者亦可同其他捐纳者一样,领到捐得何种功名的部照,只不过这里面再也没有自愿的色彩了。
1853年10月,雷以諴首先在里下河设立机构,向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米行派厘助饷,最初的标准是,每一石米,捐钱五十文。雷以諴一开始抱着试一试的念头,哪里想到在半年之中,共收钱两万串。次年4月,他向咸丰帝报告(先斩后奏):此种方法既不扰民,又不累商,数月以来,商民无事。他还看出了此种方法的长期稳定性,奏折中称:“且细水长流,源源不竭,于军需实有裨益。”于是,雷以諴一面宣称自己将在里下河各州县推行此法,一面提议由江苏巡抚和南河总督在各自防堵的区域里,“照所拟捐厘章程,一律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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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财源:厘金湘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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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帝收到这一奏折,并没有立即认识到此中的特别意义。他只是例行公事地认可了雷氏的做法,谕旨中说了一段极为含混的话: 粤逆(指太平军)窜扰以来,需饷浩繁,势不能不借资民力,历经各路统兵大臣及各直省督抚奏请设局捐输,均已允行……(雷以諴)称里下河一带办理有效,其余各州县情形,想复不甚相远……
从这段谕旨来看,在咸丰帝的心中,厘捐与当时各省的捐纳捐输并没有什么区别,并用“想复不甚相远”一语,对雷以諴之前之后的行为予以承认而已。至于雷氏的建议,咸丰帝下旨江苏巡抚、南河总督等各就当地情形安当商酌,若事属可行,亦可照雷氏的方法变通办理。这是咸丰帝第一次对厘金一事的表态。
1854年5月,雷以諴收到谕旨后,便在泰州设立分局,大张旗鼓地抽厘助饷。厘金的范围从大米一项扩大到各类粮食、家禽、牲畜、油、盐、茶、糖、碱、棉、丝、布、衣物、酒、漆、纸、药材、锅碗及各类杂货,可以说,没有一种商品不抽厘。此外,对银号、钱庄亦按其营业额抽厘。江苏巡抚、南河总督大约也在是年下半年开始设卡抽厘。其具体做法今人限于史料还难以考证清楚。但到了1855年初,有人向咸丰帝报告“大江南北捐局过多”,可见其发展规模之迅速。
1854年底,钦差大臣、降调内阁学士胜保发现了厘金的特异功能,上奏宣扬其种种好处,并请下旨各地仿行: 可否请旨饬下各路统兵大臣,会同本省邻省各督抚,会同地方官及公正绅董,仿照雷以諴及泰州公局劝谕章程,悉心筹办。官为督劝,商为经理,不经胥吏之手,自无侵漏之虞。用兵省份就近随收随解,他省亦暂存藩库,为协拨各路军饷之需。
胜保的建议中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以统兵大员为主,各地方官只是会同(他此时正任钦差大臣,为军费所苦,颇想自行征收);二是以公正绅董经手(由此可摆脱地方官吏的种种牵制和侵渔);三是以济军需为名,随征随解(由此可不让户部插手,也可不上交中央财政)。其核心是在清朝国家财政税收网络之外,另辟新的税收体系。智商平常知识有限的咸丰帝,看到了这一奏折,似乎没有弄清楚胜保的真意,只是惯常地发下交户部议复。而户部一不识厘金之意义,二不知厘金征收之实额(各处多有瞒报甚至不报),因而对其发展前景并不看好,只是同意各省可以试一下。
由此决定,战区各省督抚可以针对本省情况定夺,酌量抽厘。朝廷的这一决定,将征收厘金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督抚手中,这对胜保的建策是一种修正,但对征收的方法及标准,均无明确的规定。户部对此并无通盘的设计,咸丰帝更是懵懂不清。他脑子里想的只是要弄到银子来应付缺口极大的军费,至于银子的来由,他不想过问,也弄不清楚。由此,各省纷起仿办厘金。走在前列的又是创建湘军的湖南。
1855年5月,湖南巡抚骆秉璋奏准设厘金总局于长沙,委本省盐法道为总办,本地绅士为会办。湖南的做法与胜保的建策颇有相通之处,即绕开府州县的各级官僚体系,官督商办,将抽厘的收入直归省级财政。继湖南之后,以侍郎衔领湘军在江西作战的曾国藩,也于1855年10月奏请在江西试办厘金。两个月后,湖北巡抚胡林翼亦仿行于湖北。曾、骆、胡都是湘军集团的头面人物,为湘军的饷需费尽了心思。他们最先看出了厘金的种种优长。此后办行各省日多,最后发展到全国,可见下表: 1856年 四川 新疆 奉天 1857年 吉林 安徽 1858年 福建 直隶 河南 甘肃 广东 陕西 广西 山东 1859年 山西 1860年 贵州 1862年 浙江 1874年 云南 1885年 黑龙江 1886年 台湾其间胜保于1857年7月所上一折,奏请各省普遍抽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当时的实际做法,各省督抚只需将该省厘金的收入数与支出数,按季报户部核查即可。也就是说,谁征谁用,怎么征,甚至怎么用,朝廷都管不着。
这下子可为枯竭的省级财政输了血。按照清朝的财政制度,一切财政收入均归于中央,各省、府、州、县要弄点钱,只能在“耗羡”等名目上打主意。自1853年夏天之后,中央财政已拨不下军费,本无正当财源的省级财政却要负担为数甚巨的各军营军费。现在总算有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征收渠道,谁也不肯将此交到中央财政去。厘金由此成了不受中央控制的大财源,由各省督抚所把持。也就在这一时期,厘金渐渐脱离了“捐”的范围,明确了“税”的身份。
如果我们用今天的财经理论来划分,厘金当属于商税。它的出现,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商税经常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特别是宋代,商税超过一千一百万贯,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但我们仍须看到,自明代之后,这种情况有了变化。朱元璋出身于农家,限于其个人的经历,认识不到商业的意义,国家税收主要为地丁钱粮,即农业税,商税反而减弱了。
第六章 新财源:厘金湘人(5)
清承明制,国家收入的三分之二来自于地丁。永不加赋的祖制,又使之失去了扩张性。此外虽有盐、茶、矿、关、酒、当、契、牙诸税,但除盐税外,其余税目征收额很小。这种落后的税收制度,使国家财政依赖于农业。本来产出有限的土地,因官府种种名目的加增(大多为中饱,中央财政沾润很少)受到越来越多的榨取,农民甚至地主都无力承受。而利润颇丰的商业,却长期处于轻税甚至无税的状况。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产生了两大严重后果:一是国家在商业中获利甚微,为保证其财政收入,一直采取重农轻商的政策,传统的农本主义的经济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商业得不到国家扶植反备受打击。二是获利的商人成为各级官吏搜刮的对象,各种陋规和摊派多取自于商人,一些商人也结交官府,谋取超经济的优势,如广州的行商、扬州的盐商即是,这使得正常的商业秩序久久不能建立起来。与宋代已经取得的城市经济和工商业兴旺的成就相比,明清的工商业未能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水准。
虽说历史不能重演,但我们也不妨试想一下,如果明清两代能有合理的商税,国家从日益扩大的商业中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是否会对商业采取保护或扶植的政策?在咸丰朝财政大危机之际,许多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