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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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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成本原则

    从传统会计理论的内在结构与联系方面看;历史成本原则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与货币计量假设基础之上的。前者为历史成本计量提供了可能性;而后者则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必要条件。由于历史成本计价的客观性、可溯性和方便性;它曾一度被认为是最合理的计价原则。然而;随着会计环境的深刻变化以及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历史成本原则赖以存在的优势正在逐渐丧失。

    首先;历史成本原则以取得资产时的货币支出作为其计价依据;使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报表信息成了真正的“历史”信息;根本不能代表该资产的现行成本或变现价值;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逐渐降低。其次;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下;计量收益所采用的方法是配比。在通货膨胀普遍存在的情形下;由于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收入按取得时的市价计价;这样就产生了两个不可比的计价基础;使上市公司多计了收入少计了成本;容易造成虚增利润的假象。最后;在无形资产计价方面;历史成本原则也显得力不从心。无形资产计价具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其中之一便表现在无形资产的成本项目往往不明确;即形成无形资产的原因往往难以溯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誉。由于没有具体可计算的成本费用支出;许多对上市公司经营有着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便无法按历史成本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

    二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要求对可能的损失或负债应予以充分的估计;而对可能的收入或利得则一般不
………………………………

第4节

    予估计或必须十分谨慎地估计。目前会计实务中常用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投资准备和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等即是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但是它仍然存在许多缺陷:

    从理论上看;稳健性原则与其他的会计理论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它只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在财务呈报上;悲观主义被假定优于乐观主义”;因此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稳健性原则的核心是高估损失低估收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业主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也与真实与公允原则相左。从实践上看;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基础之上;人为因素的加入容易使会计活动偏离客观、公正的立场;并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玩弄数字的工具。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好时;过度运用稳健性原则;多提准备;少提或根本不提收益;以此隐瞒真实利润;为业绩差时虚增利润做准备。

    三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与会计期间假设是一脉相承的。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就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把收益或损失计入导致发生收入或支出的会计期间;而不计入实际收付现金的会计期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印象;即权责发生制所确认的收入、费用以及利润与上市公司的现金流转并不是一回事;上市公司有利润和上市公司有净现金流入并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权责发生制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损益类项目的可靠性降低;并进一步导致利润可靠性的降低。这一点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必须牢记的。

    此外;如果对任何经济业务;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也会使会计处理过于复杂;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在总体上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按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那些数量、金额较小;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实际上;收付实现制能够清楚地反映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的现金流转情况;而上市公司的现金流转情况也是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今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对外编制现金流量表就说明了这一点。

    第六节制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法规体系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性的法规的制约;将会给报表信息使用者的使用带来极大障碍。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国大都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报告内容制定了一些法规;使报表信息的提供者上市公司在编制报表时操纵报表信息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

    在我国;制约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法规体系包括会计制度体系以及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我们将在本书后面讲述。在本章;我们只介绍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法规体系中的会计制度体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法规体系中的会计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是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九次会议通过;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又一次被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修改后的会计法;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等组成。

    修改后会计法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见会计法第四条。

    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关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是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从事诸如价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标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

    一基本会计准则

    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于1992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该基本会计准则队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以及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基本会计准则也为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我们在本章前面部分所讨论的会计的基本假设、一般原则等均为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二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报表披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到2000年8月;我国已颁布10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又发布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同时;还对以前发布的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投资、非货币**易和会计政策变更等5项具体会计准则作了修订。因此;截至到2001年1月;我国已经发布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准则的基本情况如下:

    在新发布或修订的准则中;借款费用、租赁、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非货币**易和会计政策变更等六项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施行;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他上市公司可以先行施行;但国有上市公司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须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三、上市公司会计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了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新上市公司会计制度是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统驭下;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发布的10个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中的问题;按照会计要素的定义和会计国际化的要求;予以完善后制定的。

    这样;我国制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法规体系可概括为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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