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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外”,但开始摆脱婚姻的主力视角,更多关注的是“遇”,即经历本身。婚外男女情爱与性爱,开始被作为一个独立的现象进行观察,婚姻只不过作为背景提及,而不再是唯一的、绝对的出发点,它实际上潜藏着一种宽容的伦理观念。
“原因论”及“对策论”的失败
中国既往关于外遇的研究著作或大众读物,几乎都延续了一个相同的体例:原因与对策。对外遇原因探究往往成为整部著作的重要内容,并成为著作家和社会关注外遇的着力点。,而研究原因的目的,正在于寻找对策,因为主流社会及其学者相信:只要找到了原因,挖出了根源,便可以制定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补牢的策略。
“原因论”经过近二十年的“科普”,中国民众已经耳熟能详了。
配偶有太多的缺点,感情无法交流沟通,缺少共同语言,精神世界未能取得一致,婚姻生活冲突太多,性格不合,对现状不满,遇到更符合理想的异性,具有玩弄异性的心理,随着地位的变化双方出现差距,对性生活不满足,贪图金钱或其它利益以外遇进行交易,西方性解放观念的影响,对平淡生活的反抗,想重新唤起青春的感觉,对配偶错误的报复,寻找新的生命着力点与精神寄托,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的著述中作为外遇的理由被一再提及,虽然其中有诸多交叉之处。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罗列了30余条产生外遇的原因。我的质疑是,如果一种现象有30多条存在的原因,那么是否还需要探讨原因,或这种探讨意义何在?正如看电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目的,存在着多种“看电视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在这里探讨“看电视现象产生的原因”,便显得荒唐可笑一样。如此简单明了的道理,基于长期的观念束缚,竟然一直被人们忽略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种种“原因”有其重要的合理性,本书后面的个案点评部分亦可能会对其有所涉及。但问题是,这些是最本质的原因,亦或仅仅是一些表象?
在我看来,那与“同性恋成因”、“异性恋成因”、“看电视成因”、“吃饭喝水的成因”一样毫无意义而且荒诞,充分曝露着我们距离人类本真的精神世界已经太远了。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容纳度,我倒很想探讨一下“无外遇”的成因。
可悲的结果已经出现了。基于对“原因”的认识,我们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提供“对策”的建议,教导夫妻间“沟通”“艺术”,但是,20年过来了,外遇非旦没有减少,而且无疑在呈加速度增长。这不能不说是对我们的一种讽刺。
我们到了探讨外遇本质的时候了。
生物学基础与文明的要求
文明的发展使人类脱离蛮荒,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为之付出了无数沉重的代价。而重要的一个代价便是:人作为一种自由生灵的自然品性被压抑了。人是大自然中变异最大的物种,也是受奴役最大的物种。熊猫至多改变了食性。而人却改变了人性。
这种剥夺带给个人及社会的痛苦,已经越来显现了。而且,我们已经看到人类复归自然的生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必然。我们用几千年、几万年的时间走到现在,不知要用多少年才能回去?
我们不再敢于轻易谈论人的生物性,而津津乐道于自己是高等动物,文明物种。衡量一个物种是进步还是退步生物法则只有一个:这个物种是否还具有自然的自由属性。人显然不是这样的动物。我们失去的已经太多了。
所以,还是给我们一点从生物学角度谈论人的自由吧!
我们的祖先古猿与的今天的大猩猩是近亲。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大猩猩的“婚姻”生活。大猩猩从来不会在同一棵树上连续睡两夜,也从不与同一个异性发生第三次性生活。它们吃饭的时候总是不断地从一棵树跳到另一棵树上,品尝不同味道的果实。这是一些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心与尝试欲望的聪明动物,而我们祖先森林古猿显然比它们更具这些特性。随着森林的减少,众多的物种都绝灭了,只有森林古猿勇敢地跳到陆地上直立行走,开始了一种新的生活。这一跳需要的不仅是勇气,还有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与占有欲。正因为这好奇心与占有欲,才有了人类,也正因为延续了这种好奇心与占有欲,人类才从茹毛饮血的一点点“进化”到今天,还在不断地向未知的世界挑战。
作为一种生物性格,人在情感与性欲选择上,同样具有这种不断尝试“新鲜”事物的生物学基础。对这种生物学基础进行规范,是“文明”的要求,他符合人类对理想世界的追求。关键的问题是,这种规范界定在怎样的位置。在不伤害他人利益下的个人自由选择,是人本社会一条公认的社会理想与道德规范,同样适用于两性关系。这便又引发出另一个更争论不休的问题:什么算做伤害?外遇倒底伤害了什么?不同文化,不同道德与伦理规范下,对“伤害”的理解是不同的。
对外遇的区别对待
当我们使用“通奸”一词来谈论外遇的时候,便意味着赞同这样一个观点:所有的外遇几乎伤害了所有的一切。当我们使用“外遇”来谈论外遇的时候,我们具备了不同外遇区分对待并区分评判的可能。
在社会的的价值体系内,外遇构成的伤害,首当其冲地便是伤害了配偶。法律中一度存在的“通奸罪”,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来确立的。但是,这条法律在中国早已经被废止了。近年,有人感叹外遇之风盛行,一再提出刑法中恢复通奸罪的动议,但一再被否决。持反对意见人士一个最重要的主张便是:从法理上讲,外遇不存在伤害的客体。而被确认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受此种行为伤害的客体。如果说外遇伤害了配偶,那么则需要首先制定一条法律:一个人某一器官专有使用权只属于其配偶。基于中国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不是奴隶主与奴隶的人身从属关系,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可能出现。
也正基于上述尴尬处境,对不同外遇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再是用同一顶帽子打压,便成为可能与必须。
外遇伤害了配偶的感情,一直是一个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有目共睹的事实是,配偶一方有外遇时,另一方痛苦的眼泪。这在女性身上尤为明显,也正因此,为我们后面的思考留下了余地。我们不难发现,外遇令配偶痛苦根源在于: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在感情或肉体上背叛了自己。而“背叛”是一种私有观念的产物,只有当认为配偶的感情或肉体是自己的私人财产时,才会因这种“背叛”感到伤痛。嫉妒亦是很重要的原因,而嫉妒同样出于占有欲,是人类的一种低级情感。
八十年代末中国围绕着“第三者”与“第二者”的争论,是关于外遇观念一次重要的革命。在那次争论中,明确地提出了配偶不一定是“第二者”,外遇对象也不一定“是第三者”的观点。也正是从那时开始,人们不再轻易地对外遇一律痛骂,而开始做具体问题分析了。这其实是人道主义、人本主义理想的胜利,说明我们超越了对一个声音唯命是从的时代。
外遇还被认为伤害了社会道德与伦理。八十年代外遇现象在中国出现之始,这种指责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加之的。但是,近20年间,中国社会的道德与伦理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的变化,表现在对外遇的态度上,也开始区分不同“原因”造成的外遇,有些给以道德谴责,有些则给予同情甚至肯定了。
上述变化对我们的启示远不止于外遇本身,它最大的意义在于:我们已经不可避免地不得不承认道德与伦理是一种变化的规范,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改变而改变。换言之,道德与伦理是人为的,而非自然产生的,是定理,而非公理。那些尊重人、造福人的道德与伦理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而那些蔑视人、伤害人的道德与伦理最终是会被历史改良的,也是我们有理由反抗的。
外遇还被人指责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人类两性关系史告诉我们婚姻制度是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产物,是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服务的,并且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二十世纪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重要转折期,我们由工业文明向计算机急速转轨。在二十一世纪,我们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人际关系将更明显地呈现出计算机时代的种种特征,而这些特征也许现在还远非我们现在可以想象清楚的。
当外遇成为一种“潮流”之际,它被指责为破坏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