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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真实的蒋介石-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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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取消在华一切特权为交换条件(如租界、领事裁判权、驻兵、内河航行等等)。3。 暂仍保留。蒋介石在第三条后加了一句:〃待商订互不侵犯条约时再谈。〃③   
10月8日,雷嗣尚到汉口向蒋介石请训,蒋当面指示:1。 对方如确有诚意,应在10月18日以前完成一切手续,否则不再续谈。2。 我方绝对不要停战,更不害怕汉口失守,尽有力量支持长期抗战,此层应使对方彻底认识。3。 直接谈判系指此次事件之解决而言,并非永久受此限制,但对方如不质询此点,我方自不必自动说明。4。 此次谈判,系对方主动,我方诚意与之商洽,对方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散播不利于我方之宣传,否则认为对方毫无诚意。5。 停战协定系两国政府间之协定,不可作为前线军队与军队间之协定。6。 谈判重点应集中于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若对方能做到此层,以后双方定能开诚合作。④ 蒋特别强调:〃绝对拒绝之事,宁死勿允。〃〃凡将来之事,不可先提限期,自处束缚。〃〃破裂则不怪,越范则不可。〃①   
和知于9月28日离港返回日本后,于10月15日再到香港。16日,与萧振瀛会晤称:回国后向近卫、多田、板垣等人汇报,都认为蒋介石〃有诚意〃,愿意放弃此前历次宣言,以诚意商谈。日方并经最高会议决定,中日停战协定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协定,但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必须有七项谅解。甲、防共军事协作及驻兵;乙、中国政府之调整;丙、伪组织之收容;丁、〃满洲国〃之承认;戊、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己、日、华、〃满〃经济提携;庚、战费互不赔偿。这七项〃谅解〃表明,日方虽然声称尊重中国领土主权,但顽固地要求中国签订《防共军事协定》,在中国国土上驻兵,承认〃满洲国〃,并且狂妄地要求中国政府改组。和知深知这些条件不可能为中国政府接收,因此有意作了〃弱化〃,其〃解释〃是:甲、如中国政府自动实行反共,则可秘密约定。所谓驻兵,指将来在内外蒙边防,双方作军事布置之意。乙、所谓〃中国政府之调整〃,指〃酌令接近日本之人员参加,以便促进中日两国亲善之关系〃。丙、所谓〃伪组织之收容〃指对其主要人物酌予安置。丁、满洲国问题暂可不谈,待合作三、二年后再商解决。戊、日、华、满经济提携,满字可不涉及,军事协定亦可不再订。和知称:前次所谈原则,只有军、参两部最高首脑同意,此次则已取得内阁全体之同意。表面虽近烦苛,实际已经让步。如防共问题,倘使中国自有办法,则协定之有无,仍可从长商讨。又称:自天皇以下对于此事均盼速决,只须双方诚意努力,当可顺利解决。关于日军当时仍在向华南进兵问题,和知解释说,此系以前预定计划。如和谈有眉目,即可停止。和知并表示,可致电日本军部,通知前方,对于夜间飞机,不加袭击,以便代表在香港、汉口之间往来。对于和知提出的上述条件,萧振瀛称:〃超出前谈范围,不能答复。〃17日夜,萧振瀛致电何应钦,请示〃究应如何〃。①         

第33节:蒋介石亲自掌控的对日秘密谈判(5)         
10月18日,何应钦复电指示:日方所提〃谅解〃,甲、乙、丙、丁四项,都是〃干涉中国内政〃。〃若行政不能独立,无异等于亡国,万不能承认。如其再提此等事,可知其毫无诚意,不必续谈〃。关于戊项,何应钦认为,日方仅提〃中国领土、主权之尊重〃,而未提尊重〃中国行政之完整〃,〃是其居心仍欲亡我中国。如其有诚意,则其宣言必须言明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决不能将行政二字删而不提也〃。关于己项,何应钦称:中日经济提携,必须在恢复原状后方可商讨。他表示,〃我方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可言〃。日方有无诚意,以10月20日为期,过此即作罢论。何应钦提醒萧振瀛说:〃须知侵粤以后,内外情势大异,不容有从容商酌余暇也〃。② 该电在当时的谈判文件中被称为〃巧未电〃。   
何应钦发出〃巧未电〃后,又迅速发出〃巧酉电〃,补充说明:关于日方所提甲项,历年以来,委员长及中央所发宣言一再声明,除三民主义外,不容有共产主义存在,此为我方坚决立场。如对方不提甲、乙、丙、丁四项,则将来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后,在内外蒙边境军事布置一层〃或可情商〃。电称:〃若对方果有诚意,弟可向委座恳切进言,但不能作为军事协作或防共之谅解事项。又互不侵犯协定,我方愿在恢复事变前之原状后,即行商订,然后再商经济协定也。〃③ 不过,〃巧酉电〃发出后,何应钦觉得其中有不妥之处,又于19日发电纠正:〃该电末句〃然后再商经济协定也〃,应改为〃再商经济合作也〃〃。当时,中方《和平宣言》已经起草完毕。何应钦在电中特别指示:〃在日方宣言稿未提出之前,不可先将我方宣言稿示之。〃① 该电称为〃皓卯〃电。发出此电后,何应钦仍不放心,又于同日发出〃皓午电〃,电称:   
密。奉谕:昨日各电,关于经济合作与军事布置等事,必须待恢复原状后,以能否先订互不侵犯协定为先决问题。又无论何项合作,必以不失我独立自主之立场而不受拘束为法则,请于此特别注意。②   
两日之内,连发四电,可见何应钦的重视。〃巧酉电〃中,何应钦在〃或可情商〃四字后加注说明〃系遵电话谕所改〃;在〃恳切进言〃四字后,何应钦加注说明,〃系遵电话谕所增〃;本电一开始就是〃奉谕〃二字,这些地方都说明,上述各电,反映的都是蒋介石的主张。   
10月19日,萧振瀛与回汉请示又于18日赶回香港的雷嗣尚继续与和知谈判。在长谈7小时之后,双方在六个方面取得〃大体接近〃的意见。1。 双方《和平宣言》原稿,须互相同意,宣言在停战协定签订后再发表,作为协定之解释而发。2。《停战协定》内容只载以下三项:(1)规定停战日期及地点。(2)日本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在恢复战前和平状态后③,中国政府诚意与日本谋两国间之全面的④ 亲善合作。3. 日军撤退问题,中方要求规定撤退期限,和知表示,日本天皇诏令班师,约须一年方能撤完。4。 经济合作问题:(1)以绝对平等互惠为原则;(2)在恢复战前和平原状后召集中日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5。〃满洲国〃问题,保留二年,中国再考虑日方所关心之满洲问题,诚意谋合理解决。6。 双方因战争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互不赔偿。①   
萧振瀛在电报中称:上述六点,〃均接近我方腹案〃。此外尚有三点,和知极端为难,研究费时甚久,即:1。 和知欲将撤兵及其将来谅解留交正式代表团谈判,我方则坚持须先商定一切内容,方能成立停战协定。此点经讨论,和知表示同意。2。 关于防共军事协定及驻兵问题,萧等恐其别有打算,坚请说明具体办法。和知称,防共可不要协定,只要中国自行铲共,问题即可解决。所谓军事协作及驻兵问题,系指内外蒙一带之军事共同布置而言。对此,萧等表示:1。 中国自行清共,日方不必提及。2。 在恢复战前和平原状后,内外蒙边军事共同布置可商,但其他区域必须完全恢复战前原状。② 萧称:此点和知已电东京请示,尚未得复。关于收容伪组织,和知闪烁其词,若有难言之隐。萧等称:取消南北伪组织,系和议一切前提,否则,恢复原状一语,毫无意义,且此问题,前已完全解决,此次应不再谈,否则,无从再谈和议。对此,和知及参与谈判的何以之均称:土肥原一派仍支撑伪组织,王揖堂、梁鸿志听说和知赴港,已聚集沪上,问题趋于复杂化,须去电请示,得复后尚须再听取北平、上海现地意见,方能定案。萧等遂声明:1。 南北两伪组织及战区内一切伪组织,必须即刻取消;2。 中国方面可表示,凡参加战区维持治安者,一律宽大处置。和知最后表示,个人同意,仍须电东京请示。③           

第34节:蒋介石亲自掌控的对日秘密谈判(6)         
蒋介石在收到萧振瀛与和知19日的长谈资料后,立即研究并以红蓝铅笔作了修改。其一,在〃大体接近〃的第三条上以红笔眉批:1。 撤兵日期必须在停战协定详细载明;2。 必须载明恢复七七前原状。3。 此〃全面的〃三字不能加入。其二,在〃为难〃问题的第二条上以蓝笔眉批:〃必须先行撤兵,恢复七七原状,然后再商驻兵问题。内外蒙交界之线最多以张北、沽源与大青山以北之线,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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