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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年代 作者:高华-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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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重要意义,孙科以苏联在宪政下国力不断强大的事例为证,提问道:“为什么俄国在宪政之下,就可以推行它的共产主义,而我们何以不能在宪政之下,推行三民主义,进行革命建设的工作呢?”① 第二,孙科批评国民党内攻击实施宪政是“模仿北洋军阀”的论调是“陷于因噎废食之病”。孙科声称,“本党同志断不能承认自己是和北洋旧军阀相同的”。至于宪政,“不得谓其尝遭颠踬而终不令其尝试”,“不能以北洋旧军阀过去的种种失败,就说对于宪法我们也不能够再去推行”。② 第三,孙科对宪政后的国民党前途表示乐观。他认为,对国民党的前景“可以不必顾虑”,“决不能说宪法一经颁布,国民党就不能参与政权”。孙科断言,实施宪政,“国民党必能受全国人民的拥戴,国民党的政权,一定可以更加巩固的”。③

    在全国各阶层人民强烈要求抗日民主的巨大舆论压力下,兼之孙科的宪政主张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明显色彩。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统治者蒋介石,虽然内心里并不赞成结束党治,④ 但还是决定接过孙科的“集中国力”的口号。1932年12月中旬,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孙科的“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决定于最近期间,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又决定,“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饬令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之研讨”。 ⑤ 蒋介石摆出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姿态,声称“国民党责任为训政完成以后,实现宪政以归政权于全民”。⑥

    1932年12月18日,孙科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已接受其实施宪政的主张为由,接受了立法院院长的任命。孙科上任伊始,立即成立了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36位著名法学家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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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  孙科:《实行宪政之意义与国民应有之认识》(1933年1月1日),载《孙科文集》,第256—257、258页。
    ③  孙科:《担任立法院院长的使命与今后的希望》(1933年1月),载《孙科文集》,第258—259、260页。
    ④  30年代初,黄郛、杨永泰曾建议蒋介石采纳孙科结束党治、实行宪政的主张,遭到蒋的“积极反对”。因为蒋本人“希望他与国民党有较长时间来领导国家”。参见邓元忠(邓文仪之子):《新生活运动之政治意义阐释》,载《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议文集》,第31页。另见刘建群:《银河忆往》,第233—234页。
    ⑤  《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记录》,国民党中央党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⑥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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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孙科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①

    在孙科主持下,自1933年2月9日至4月2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会议十二次,就起草宪法总纲拟定下述原则:

    (l)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军人非退职者,不能当任。

    (2)总统为国家元首,不直接负行政责任,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3)行政院长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任免。

    (4)省长民选。在县未完成自治前,省长暂由中央任命。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企图用分权制替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具有一定的民主主义色彩。

    1933年6月,根据上述原则,在孙科指导下,由吴经熊拟就的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孙科提议,以吴氏私人名义发表,征求各界批评。但是,初稿一经公布,围绕分权制原则,立即引起国民党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

    国民党的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联任一次或两次”。②

    在国民党内保守派的压力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吴经熊初稿逐条修改。至1934年2月24日初步订稿,3月l日全文发表。随即,立法院又指派傅秉常等36人,将初稿全部条文加以整理.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一变为总统制精神。

    修正稿规定总统为行政首领,行政院长及政务委员及各部部长均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此与原稿规定行政院长须由总统经国民代表大会之同意任免明显不同,表明最高权力全归总统,行政院长仅为总统的幕僚长。修正稿还规定省长由中央任免,省为中央之行政区,而非自治区域,明显违背孙中山关于省长民选、地方自治以县为起点的主张。王宠惠进而主张,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院长之人选,不由原设想的国大选举,而由总统任命。经过修改的宪法初稿,宪草中的民主色彩几乎完全消失。

    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草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制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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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Lloyd E; Eastman。 The Abprtove Revolution; p。167。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②  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1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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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①戴季陶也给孙科写信,声称制宪“不可过于重视消极方面,而忽视积极方面”。戴季陶更以“中国国大人多”为由,宣称“立法不可作悬想”,“时当过渡,法宜宽大”,“事太细微,不易一一偏举”。 ② 其意在向孙科施加压力,要求宪法草案更加突出总统权力。

    在国民党统治集团一再施加的压力下,自1934年12月至1936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1936年5月5日,成《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其具体条款:

    (1)原草案中“军人非解职后不得当选总统”一条,全部删去。

    (2)原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任命一条,改为由总统任命。

    (3)规定立法院对总统提交复议之案,经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不必公布,仍得留下届国大复决。此项条款,实际授予总统以取消立法院任何决议之权。

    (4)总统、副总统任期由四年改为六年,原“总统依法统率全国海陆空军”,将“依法”两字删除。增“总统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及为紧急处分之权”。

    (5)国大代表之任期,由最初定的两年,中经改为四年,最后定为六年。国民大会由原两年召集一次,改为三年。立委、监委原定全部由国大选出,现改为半数选举,半数由总统指派。

    根据以上条款为主要精神的《五五宪草》充满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其集权趋势实超过现代任何总统制之民主国家。



    孙科在民主立场上的倒退


    如果说1933年宪法草案初稿还具有“相对的自由”色彩。③ 那么到了1936年的《五五宪法》,它的民主内容已被极权的精神所替代。人民一定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何以作为宪政提倡者的孙科,为什么在蒋介石的压力下步步后退呢?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孙科制宪思想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浓厚色彩,在制定宪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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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8页。
    ②  戴季陶:《为宪法事致孙院长书》(1934年3月7日),载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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