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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部门应转送
××传阅
。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
;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
;签字
后方能报出
。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
;公布统计数字
;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
料为准
。
2。各级澡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
;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
;以便克使用统计
数字的混乱现象
。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
;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
;统
由××接洽提供
;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
;由××综合统计员掌管
;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
;由本单位
统计人员掌管
。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
;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
;以
便使用
。
6。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
;必须妥善保管
;不得损坏和遗失
。对已
经过时的统计资料
;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
;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
;;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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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销毁
。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
;如发现错误
;必须立即订正
。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
;应立即通知填报单
位订正
;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
;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
;
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隔日发现差错时
;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
;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
(附后)。各受单位应将《统计数字
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
;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
;以防误用
。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栏次行数原列数字订正数字订正原因
主管经办人年月日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
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
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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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
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
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
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
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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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企业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是企业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
工作。为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是原始记录,是指按规定的格式,用数字和文字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
具体事实进行的最初主载。凡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登记、填制的汇总表、登记表、帐、卡及非经
济活动的记载文件和不记载实际执行情况的表、单都不算原始记录。
第三条原始记录由××统一管理,各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即原始记录的制订、颁发、整顿
等工作,由××组织协调,原始记录的设计、修改以及督促、检查和汇总、整理等工作由各分管
业务工作的科室负责。
第四条设立原始记录的原则:
1。设立原始记录从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2。设立原始记录,在计算方法范围,口径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报表和企业内部报表的要求;
3。设立原始记录,各科室应互相配合,做到既能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和有关管理工作
的要求,又避免各搞一套,繁琐重复;
4。原始记录要简明扼要,便于职工掌握,以利于开展群众性记录活动。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设计的原始表格,应送××审查,呈主管厂领导批准实施。××负责全
厂原始记录表格的印刷、保管、发放。
第六条各科室、车间应经常检查原始记录工作,督促各岗位记录员或职工准确、及时、全
面、清楚地填写好各种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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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过时的记录,如认为没有保存
价值,应呈请主管科室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经××会签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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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
1985)审研字
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规定,作为审计工作
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
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
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的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立报废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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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或改任的经济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其他事项,配合上级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章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
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
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
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
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
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
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到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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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