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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二条奖励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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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
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
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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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
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下(含
5万元),责任人赔偿
10%…50%;
2。造成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
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
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
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
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
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
过
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
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
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
除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
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
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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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五章岗位职责
第四百零三条董事长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本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执行董事会决议,处理董事会权限内的事务,重要问题应向下次董
事会会议报告;
6。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
种裁决权和处置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会议报告;
7。指导本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
8。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
第四百零四条副董事长职责:
1。协助董事长工作;
2。负责分管的领导工作;
3。负责董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百零五条董事职责:
1。处理董事会事务工作;
2。负责董事会委托的工作;
3。调查研究公司的发展问题。
第四百零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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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工作;
2。负责保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文件和起草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文件;
3。承办董事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百零七条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发展委员会全面工作;
2。领导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和布局;
3。领导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4。领导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汇编和发送工作。
第四百零八条副主任职责:
1。负责主任工作;
2。负责分管的发展研究工作。
第四百零九条(业务)工作人员职责:
1。承办具体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
2。承办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汇编和发送工作;
3。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百一十条监察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监察委员会全面工作;
2。领导对各单位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
3。领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4。主持对各单位定期不定期进和财务审计;
5。主管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及审查其违法违纪问题;
6。主管对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复查;
7。审核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奖励、晋升或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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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四百一十一条副主作职责:
1。协助主任工作;
2。负责分管的监督、审计、审查、复查和审核工作。
第四百一十二条监察员职责:
1。承办具体监督、审查、复查和审核工作;
2。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百一十三条审计师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综合审计或专项审计;
2。研究公司财务状,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
3。监督各单位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纪纪律。
第四百一十四条证券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证券委员会全面工作;
2。联系、安排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工作;
3。主管股东登记及咨询工作;
4。领导对股市运作情况的调查研究。
第四百一十五条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工作;
2。负责分管的股票和债券发行、登记、咨询及调研工作。
第四百一十六条办事员职责:
1。承办股票和债券发行、股东登记及咨询工作;
2。承办股市运作情况的调研工作;
3。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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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七条秘书处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2。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及董事会交办的工作;
3。主持起草董事会的报告书、决议、纪要、通知等文件;
4。负责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通报;
5。组织安排董事会的会议及负责公关事务;
6。主持编制、出版公司周年报告书;
7。负责与主管机关和交易所联络及向社会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百一十八条秘书职责:
1。承办、起草董事会文件;
2。承办会务、公关及日常事务工作;
3。承办董事会及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百一十九条总经理职责:
1。执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3。组织和制定公司生产、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报董事会批准
实行,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
4。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5。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
6。向董事会提名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