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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企业如何赢在风险-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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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摹钡乃讲扇 昂徒狻钡姆绞酱锍梢恢戮褪墙灰壮杀咀畹偷姆绞健U馐欠煞缦沼Χ阅芰Φ挠帕犹逑帧W罡呷嗣穹ㄔ喊洳剂�17条讼诉风险提示制度,说明法律风险分布之广泛。而何时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更需要专业的分析与评估。遗憾的是,有很多在市场竞争中叱咤风云,颇有经济头脑和竞争能力的企业以及企业经营者,当碰到法律问题时显得束手无策,手忙脚乱,逆经济规则而行。
  因此,是风险充当了“法之门”,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阻碍了企业和个人晋见法的尊容。忽略法律风险,丧失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企业如同“法之门”前久等一生的“乡下人”,一辈子难以目睹本属于自己的法的真容。
  企业赢得晋见法的机会,就要突破“法之门”前的看门人—— 法律风险。
  企业要赢取目标,就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以最佳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法律风险环境,在法制框架和经济利益的平台上安全运行,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所有这一切,仰仗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绳。
  法律就是这样。
  ① 你不对他抱有希望,敬而远之,轻视法律,不用法律,拒绝法律,法律也会拒绝你。缺少法律风险防范应对机制,违法经营,不进行专利保护,盲目决策,法律的指针将永远远离你并固定于他处。一旦挑战法律的威严,触犯法律,缺少保护的你只会被动挨打,接受法律的惩罚。
  ② 你对他抱有正常期望,常将法律风险绳系于腰间,他会经常令你满意。法律的指针会偏向你,让你体验到一种幸运与成功的快意,感受到另一种备受保护的温馨和幸福。
  ③ 但是,当你对他寄予幻想式的奢望,他只会令你失望。
  有些企业滥用法律,认为法律无所不能,不计代价地盲目起诉或提出不合理请求或把讼诉当作发泄心头愤懑的报复工具,忽视风险防范,无视风险存在,导致败诉损失,陷入讼累境地。
  有些人乱用法律,策略不当,合法权利未主张,不注意程序规定,使诉讼风险成为现实。譬如超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纵使有理有据,也只能接受法院不预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此时,法律的指针会经常偏离你,倒向他方。但是,千万别对法律的公正心生怀疑,产生失望。否则,又会回到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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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没有世外桃源(1)
千百年来,陶渊明描绘的“世外桃源”成为千百万人向往的人间仙境。在那里,没有等级,没有冲突,只有如画的田园风光和宁静质朴的人群。人人平等,安居乐业。贪欲在天人合一中消失殆尽,名利从来就难觅影踪,至于风险更不知是何物。
  现实不是远离尘世的世外桃源,生活在现代社会,也不可能脱离现实,终日梦游在理想的王国。
  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更不是世外桃源,而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在有规则的市场,任何输赢都是规则作用的结果。企业参与市场游戏的前提是要了解游戏规则,运用游戏规则,服从游戏规则。否则,贸然参与,要么被人识破成为孤家寡人;要么在游戏中败下阵来,被逐出游戏场。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羡慕美国人在市场经济中前后开道,左右逢源的高超水平。当今,安然、世通、帕马拉特等国际大公司纷纷爆出丑闻;国内频频爆发的蓝田作    假、中航油巨亏、科龙被兼并等大案又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经济缺少法律与规则后的可怕景象。
  市场经济没有世外桃源。
  它被两只手控制着。一只是市场无形的手,一只是法律、规则、计划等有形的手。国内企业太喜欢独臂运动,不是完全靠右手走计划体制强约束之路,就是妄想丢弃右手,完全倾心于左手,甩脱法律,放任规则,在自由空间为所欲为。要知道,只有双手合拢,才能产生合力,也只有双手伸展,才能保持平衡。身处市场经济大环境,企业、组织、个人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有接受规则的约束,才能尽情享受到自由市场的无限财富和发展空间。否则,来自法律、法规的风险应运而生。
  如果你继续剖析风险绳,可以发现,相对于其他风险,法律风险极其特殊,具有致命性。当法律子绳成为“问题绳”,常常切断风险绳的应用步骤,无法履行协同义务,引发其他子绳恶化成为“问题绳”,瞬间失去自纠能力,使企业整个风险绳断裂失效。在法制社会,企业不可能控制法律的出台,也没有能力决定法庭的判决。企业在法律面前显得弱小乏力。这也是为什么将那些法律风险因素引发的风险归于地生性风险的来源。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在法律面前无可作为。与严格守法一样,企业正确用法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样重要。
  与其他风险另有不同的是,有法律责任的领域就存在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呈现出明显的异样性、多元性。不同的法律环境隐含着不同的法律风险。但是,即使在同样的法律环境,法律风险也会因强制监管程度、行业市场化程度、企业规模、组织形式和管理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共同点在于它们相对集中地存在于以下领域:监管法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担保、债权债务、讼诉、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和资本运作等。
  这些风险就是横亘在“法之门”前的“守门人”。 如此以来,对于具有地生性风险特征的法律风险,根据可控性及其成因的不同,可以继续细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企业无力控制其发生,只能应对的“他生性法律风险”。
  一般由诸如新法律出台、立法滞后、执法不公正、信用缺乏、商业欺诈、国际法律规则等法律环境因素引发。
  第二类是企业轻视法律,故意触犯法律法规,自身行为违法、违规,可能招致法律惩罚和法律纠纷的“地生性法律风险”。
  一般是因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风险哲学缺失,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或在不良动机作用下的行为结果。需要特别指明的是,一旦企业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地生性风险”会随时引爆,而且一经发生,企业几乎无力应对。
  第三类是由于操作失误,行为不当,引发的“自生性法律风险”。
  一般因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缺少预防、预警、应对等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欠缺驾驭法律和运用法律的知识与技能,非企业主观故意,在运行和自我操作中产生。
  

第二节  没有世外桃源(2)
三者之中,自生性风险发生频率最高,但却可防可控;地生性风险危害最大,却最容易控制;他生性风险同样可防可控。
  纵然时间进入21世纪,我们也无法生活在世外桃源,只能在风险社会中生存。我们身边的环境发生了巨变,即使企业相对陌生的法律环境也日新月异。让我们集中精力跨越第一道“法之门”—— 他生性法律风险,静下心来看看法律环境及其隐含的法律风险环境。
  案例
  中美知识产权之争
  2003年1月23日,在中美之间爆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案创造了若干个第一。“世界第一”的网络电信制造商思科系统有限公司状告“中国第一”的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据称,这是思科公司自成立以来第一次起诉。两大企业从市场份额的开疆辟土之争走向法庭角逐,坐到原告被告席上,展开了唇枪舌剑的“是非”之争。在起诉书中,思科指控华为公司盗用其路由器操作系统源代码、用户手册以及五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技术,并提出了包括请求法庭下令禁售华为产品,禁止华为使用与思科操作软件类似的命令程序以及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华为积极应对,否认侵权事实,进一步采取连环措施,对思科利用私有协议,实施垄断予以还击,从多方面证明华为的技术实力和诚信。经过双方多次举证质证和两次听证会之后,6月7日,法庭作出了折中处理,在驳回思科请求之后又对华为公司颁布了停止使用有争议的路由器软件源代码等。10月2日,双方握手言和。
  一场自我国加入WTO之后遭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诉讼案告一段落,但是它的警示作用虽然刚刚显示却意义非凡。留给正试图走出国门实施国际化战略推进的企业的思索从未停止。对于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和国际环境使我们呆在家里都可能遭受来自国际公司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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