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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的圣经·职场篇-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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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谦后话: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劳资矛盾在所有的人民内部矛盾中越来越突出,新法的颁布与实施,正是时候。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劳动者还是弱者,他们需要国家给予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从中国几十年的劳资关系中看,从最初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老大哥、到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到工人、再到打工者,劳动者的称谓一变再变。劳资关系从无到有,劳动者成为这一关系中的弱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只关注中国的GDP的增长,于是,在这段时期内,无论政策还是执法,都向资方倾斜,而忽视了造就GDP增长背后的劳动者的权益,这种倾斜,造成劳资关系益发紧张,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但要真正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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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1)
在国内拥有45万员工的台资企业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曾亲自飞赴厦门向国务院副总理*抗议,是什么让这位台湾首富坐立不安?正是今年7月1日出台,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新法在劳动合同的规范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如合同效力规定、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等,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做了新的规定,这部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1。将公务员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法律条文: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殷谦解读:这是中国首次将公务员纳入到劳动合同法中,从这一条透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将不再是“铁饭碗”,也将面临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危机。
  2。*化进程加快
  法律条文: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殷谦解读: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某些规章制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时,可以找工会申诉,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三条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中的*化进程,赋予了工会权力,让工会不再是摆设,真正做到了“有困难找工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了“代言人”。
  3。劳动者尽快到用人单位报到
  法律条文: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殷谦解读:大学生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张毕业后并没有到单位报到而是在家呆了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小张出了意外,结果学校和单位都不负责任,小张只能哑巴吃黄连。新法中规定了劳动关系确立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签了合同而没有实现用工的,意味着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要是在签约与用工之间出了意外,单位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建议那些签了合同的劳动者马上到单位报到,使用工既成事实。
  4。不必再抵押财物或证件
  法律条文: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在本法第八十四条做出了惩罚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相关法律给予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殷谦解读:在求职时,劳动者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管理费100元、保证金1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费用10元、培训费200元。”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在新法中此类行为被明令禁止,有了这两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敢再随意索要劳动者财物或扣押证件,劳动者再遇到这种情况也可以依法拒绝。
  5。不怕用人单位不签约,不怕用人单位不买社保
  法律条文: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2)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经济补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殷谦解读:以前用人单位不签约是为了省钱,新法颁布后,单位不签约将会赔的更惨。新法中规定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该注意的是签约的书面合同必须是当地劳动局同意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现在不少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所谓依法就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是违法。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十年之痒”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一)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便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延长合同期限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条款增加了他们的担忧,因为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3-6年后,用人单位的许多员工都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机制是否会引起员工劳动积极性降低、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这些都是值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思考的。
  对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带来的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会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情况:两次签约后用人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之痒”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7。签约两次后若续约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三)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期限短、签约频繁、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毛病,这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劳动者按规定可以得到双倍赔偿金。
  8。“试用”不再无“期”
  法律条文: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殷谦解读:求职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试用期三个月、一年等等。有时候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当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仍不和你签合同,或者再额外的加上几个月的试用期。新法出台后,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新法加大了对试用期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试用期期限外,还规定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你在青岛打工,合同中约定你一个月的工资是700元,那你的试用期工资是560元或更高,而青岛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10元,因此你的试用期工资最后是610元或更高。新法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劳动者辞退。新法的这三条切实的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至于沦为廉价劳动力。 txt小说上传分享

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3)
9。不再担心违约金
  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殷谦解读:有了这条规定,套在劳动者头上的“紧箍咒”去掉了。一直以来,违约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法宝,而到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就成了自由身,去留都是由自己决定,炒老板鱿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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