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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9)
所以有人形容湖南地主阶级,说他们“能文能武”、“能屈能伸”、“半新半旧”、“亦官亦商”、“舞文弄墨”、“好事生非”,“上承曾(国藩)左(宗棠)衣钵,下受蒋匪薰陶”确实是一点不错的。
6、西南土地问题的若干情况
这里说的西南是指开国大土改前的四川、云南、贵州、西康4省和重庆市,不包含西藏。所阐述有关土地问题的若干情况,是散见于当年报刊和有关调查材料的综述。能够充分说明西南农民遭受地主恶霸的残酷压榨,农村破产和生产衰落的原因,也说明加速分配土地对于西南的重要意义。
土地占有情况
根据重庆市郊原十五区三保、十六区九保、十七区十保、十八区十八保和北碚县龙凤乡八保共5个保的调查统计:五个保共有田地16496石2斗8升5合。地主占有12731石4斗3升;富农占有1256石4斗;中农占地1416石4斗4升;贫农1089石6斗9升;其他雇农、小商人、手工业工人等占地2石3斗2升5合。其中十八区十八保地主占地更达%,中农、贫农占地不满3%。五个保共1196户,6159人,其中地主共104户,495人;富农55户,426人;中农、贫农、雇农和小商人等1037户,5238人。平均地主每户占田地122石4斗余。这就是说:占总人口数8%的地主,占有土地75%至96%,而占总人口数85%以上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却只有少量的土地。
川西是西南地区土地更集中的地方,一般的情况是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4%左右,而占有土地总亩数的65-75%;中、贫、雇农占总户数80-90%,却只占有土地总亩数的20-30%。如成都县城区镇七保地主户数不到10%,占有土地77%,而占85%以上的中、贫、雇农,却只占有14%的土地。
西康汉人地区的情况和四川相类似。芦山县五个保占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以上的田地;占人口90%左右的中农和贫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则只占有田地20%左右,中农贫农占有的水田仅占水田总数的%,其余水田全为地主富农所有,地主所占有的又绝大部分是上等好田和肥沃土地,中农、贫农的田地都是土质坏的山岗、坡地或不便耕种、缺乏水利的田。
实物租
西南各地租佃形式极为复杂,剥削的方式也种类甚多,兹择其主要分述如下:
实物租:分定租、活租两种:
甲:定租
四川、西康农民称它“钱板租”、“死租”、“呆租”,贵州农民叫它“认花”。四川和西康雅安专区定租较普遍。贵州除安顺县城周围及兴义县城关东平村等地外,用这种形式较的少。租约上写明“天旱水涝,不少升合”,就是不管年成好坏,天灾人祸,必须按约交够租额,不能短少。这种形式出租的田,土质及自然条件一般较好,如地势好,水源近,天干水旱影响不大,租额较高,一般占土地正产量60-80%,如遇歉收,租率可达100%。
乙:活租
又称“普通租”、“花租”,贵州称为“分花”,是比较普遍的一种租佃形式。一般按田面计算。分租有三七分,地主七佃户三;二八分,地主八佃户二,这样的田较好或带土多;四六分,地主六佃户四,这样的田比较差;也有平半分的,田质最坏。在一般情形下,田面都按十足年成计算,地主为提高租额,往往浮报田面,故田面一般均高于常年产量,因此,实际租额也高于规定租额。如宜宾县双河乡四保佃户汤延宾,佃地主何某田面40石,租额20石,最好的年成只能收32石,实际产量只等于田面的8成,实际租额则增加到63%。这种租佃形式,如遇灾荒年成,经过佃户向地主请求,有时可以减租若干,这是有别于“钱板租”的。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0)
力租
农民叫力租为“干租”。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地主以面积大约相等的两股田交由佃户耕种,生产资料及生活费用均由佃户负担,其中一股收稻全归地主,作为田租,另一股归佃户,归地主收稻的田,土质及自然条件一般都较好,产量也较多。另一种规定佃户除缴纳若干粮租外,还须给地主做若干天的工。如宜宾双河乡四保佃户罗仲方,佃地主姚利峰田土七斗,规定租额杂粮二斗,并须给地主做工二十个。此种缴粮租又缴工租的形式,一般只限于小股出租土地,因少数贫苦农民无力租入要耕作较大量的田地,不得不以大量劳力作为地租来租入少量土地。
预租
川东、川南称“先缴后种”、“满堂租”或“妹妹租”,川西有的叫它“和根烂”,川北叫“先称租,后落犁”,即先交租后种田。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种田以前,一次将租额交清,甚至有预缴几年租子的。如川东巴县人和乡二十保农民刘雨成在1948年向刘国均租田16石,每年不管收成好坏,须事先将租16石完全交清。另一种是分期交纳,有的分为两期的,有的分为三期的。还有一种是不定期不定数的预收租子。如巴县人和乡十保某地主为了囤货,在1949年6月预收佃户何汉平四石谷子;何汉平向银行高利借下银元32元,抵作4石谷,第二天卖猪还银行的钱时,加利3元,合计35元;新谷登场时,4石谷只值20元,不到一个月时间,被剥削去15元。
转租
又叫“上佃”、“私佃”和“骑田吃利”。这种转佃是二地主或佃富农将佃入地主的田转佃给农民,从中提押金及租额中的剥削,这种中间剥削占原租额的比例,一般是15-20%。个别的也有到30-40%的。地主为了收租有保证,大块的租给二地主及佃富农;佃富农转佃给农民的土地在土质及自然条件上比他自己留种的要差一些,收获少一些。
典租
典地俗称“当”,一般贫苦农民及少数破落地主因为债务所迫或生活困难,将一部分或全部土地出典,承典人付典价,土地使用收受权归承典人,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出典人。典地没有年限的限制,出典人付还原来典价,即可取回土地。出典人除收典价外,不另收租子,这叫做“全典”或“全当”,如果还要收部分租额,叫做“半佃半当”,这种情形典价较全典低。此外还有所谓“明佃暗当”,写约时,把典约写为佃约,押金与典价差不多,实际又不收租子,或只收极少一点租子。有的地主历年加押金,加到最高,租子减得最低时,租约未变,也称为“明佃暗当”。
捆租
川西华阳等县地主将好坏不一的田一并租给农民,有“回扣租”和“铁板租”两种。“回扣租”是一种有利押租,由于佃户交了押金,每年交租时,可少交一部分租,这种扣头叫“回扣”。农民一般认为“捆租”就是“铁板租”,实际上有程度的不同,因习惯上的租佃,是不同的田地分别对待的,好坏地捆在一起出租的形式少,所以有些农民也有叫它“捆租”的。
租佃押金
农民租田时,必须向地主交出一定的押金,所谓“无押不成佃”,就是说不交押金,佃不成地,租约注明“先交后种”、“交租不清,押田扣除”,但在租约满期退佃时地主须将押金退回佃户。
押金的名称西南各地不一致,有称“押佃”、“稳租”、“老押头”、“座底”的,贵州兴仁地区称“水口银”,毕节称“定银”、“地坎银”,云南马关等县称“垫底”、“垫银”等。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21)
农民出押金多用银元,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币不断贬值,地主退押时,不用银元,却用法币,佃农受损极大,有的被迫倾家荡产。
云南省押金大部分布在平坝多,山地少,土地肥沃集中,封建势力较厉害的地区,押金分实物(粮食、鸦片、糖、洋纱、棉花等)和现金(黄金、各种货币等)两种。昭通区有“烤火银子押”,活租制多用此种,押银可随便加,租子不减,无论加的押银多少,都不立约,规矩是抽田退押。昭通区和大理区有“黑押头”,粮银都有,是属二地主剥削农民的,也是交押不立约,退田发押,又叫“乾租押”。曲靖区和大理区有“倒租押”,即佃户没办法交押,每年除产量平分外,再交20%的租额,又叫“倒利租”。大理区有“人押头”,在租田中以帮工作押,有的地主看中佃户青年女子要去当作使女作押。还有所谓“黑白押头”,佃户交一百元押金,押约只为五十元,另外五十元即为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