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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力没有被集中使用。年龄从 16 至 60 的农村男人当中,参加全日工
作的只有 35%,58%参加非全日工作。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
庭手工业,它为这样做的农户提供收入的 14%。①
本节开头扼要讲述的农业产品的种类与数量,是千百万农户精心分配他
们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运用他们的农业技术的结果。这些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
将近一半不到 10 亩(1.6 英亩),80%小于 30 亩(5 英亩)。不过,有必要
①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269—270 页。
① 同上书,第 181—185、294、297 页。
区别耕作单位和所有权单位,探索实际租佃对农业产量和个别农户的影响。
表 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 年*(16 省)
所有土地
业 户
所有总面积
每户平均所
面积(亩)
< 5
5 — 9.9
10 — 14.9
15 — 19.9
20 — 29.9
30 — 49.9
50 — 69.9
70 — 99.9
100 — 149.9
150 — 199.9
200 — 299.9
300 — 499.9
500 — 999.9
> 1 , 000
总计
户数
461128
310616
170604
103468
106399
80333
28094
17029
9349
3146
2587
1368
674
196
──
1295001
%
35.61
23.99
13.17
7.99
8.22
6.20
2.17
1.32
0.72
0.24
0.20
0.11
0.05
0.02
──
100.00
亩数
1217
2245
2090
1802
2589
3053
1646
1408
1124
514
623
518
453
344
──
19650
%
6.21
11.42
10.63
9.17
13.17
15.54
8.38
7.16
5.71
2.76
3.17
2.63
2.30
1.75
──
100.00
有土地(亩)
2.64
7.23
12.25
17.42
24.33
38.01
58.59
82.61
120.21
171.97
240.95
378.40
671.87
1752.60
──
15.17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
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2 页。
在 30 年代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场的土地有 28.7
%租给了佃农〔表 16(2)〕。如果农田的 6.7%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
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
为 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①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
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 1952 年耕地面积的 42—44%。②比例
超过 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
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
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
对 16 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 30 年代最好的数
据(见表 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
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 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
1,295,001 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 15.17 亩(2.5 英亩)。但在被调查的
① 同上书,第 193—196 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87、89 页;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 95 页;肯
尼思?R。沃克:《中国的农业规划:社会主义化与私人部分,1956—1962 年》,第 5 页。
农户中,有 73%拥有土地 15 亩或 15 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 28%,而 5
%的农户拥有土地 50 亩或 50 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 34%。大地产很少是
由所有者自己耕种的;雇用劳动力的商业性农业更属罕见。土地一般是出租
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则视
地产的大小和地主的社会地位而定),余下的出租。在 20 世纪,由于内地许
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有愈来愈多的地主离开农村乡镇而寻求城市
的保护。他们通常只保留对地产的财务上的兴趣,而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
委托给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栈),后者常常从“压榨”当事人
中捞到更多的好处。①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种做法把新的严酷引进了农
村阶级关系——它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
罢,但比起处在市场无情的压力下,也许多一点个性与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 30 年代有 3/4 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
通过务农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句话说,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钱的商
人和其他人的一种投资,这些地方的资本收益报酬率不错,因为已经稳固的
谷物市场依靠的是廉价的水路运输,这些地方就是比较城市化和商业化的长
江流域和南方。②表 16(5)的数据表明各省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数与租佃发生
率之间的大致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有如北方的山东。以前者的情况
来说,也许跟其他一些比较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一样,高租佃率的基础可能在
于“封建的”地主-佃户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的持久性,
而不在于土地严格的商业收益。③在总的租佃率低的山东,地权收益高,这也
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员为山东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所挑选的
数字所致。④
关于中华民国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当然,地方差别很大,但总
的看来,约有 50%的农民牵涉进地主-佃户关系——约 30%为佃农,他们租
种全部土地;20%以上为自耕农兼佃
30 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
表 16 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 省、不包括满洲)
① 见村松祐次:《近代江南的租栈——中国地主制度的研究》,第 47—237、391—636 页;和《中国清末
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的纪实研究》,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29。3(1966 年),第 566—599 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92—98 页。
③ 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43 页,发现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的劳役地租负担最高,根据的是
不包括满洲在内的 22 省 1520 处的报告。
④ 国民政府主计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5 年》,第 462—463 页,列出 1933 年山东的地价与浙江大
致一样;但中央农业实验所提供的 1934 年山东的地价比浙江低 1/3。
(1)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百分数
中央农业实验所, 1931 — 1936 年平均数
卜凯, 1929 — 1933 年
1936 年
自耕农
调查地
自耕农
省别 报告县数 自耕农 兼佃农
西 北
佃农
区数
自耕农 兼佃农
佃农
察哈尔 (10)
39
26
35
—
—
—
—
绥远
宁夏
青海
甘肃
陕西
北
山西
河北
山东
河南
东
江苏
安徽
浙江
中
湖北
湖南
江西
东南
福建
广东
广西
西南
贵州
云南
四川
全国平
均(不包
括满洲)
续表
(13)
(5)
(8)
(29)
(49)
(90)
(126)
(100)
(89)
(56)
(41)
(62)
(48)
(41)
(57)
(42)
(55)
(50)
(23)
(39)
(37)
(1120)
56
62
55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