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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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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工资为400分。
  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尽量少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进一步采用实物计算职工薪资的办法。1950年9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规定:
  “废除现行各种不同的计算工资单位,全国统一以‘分’为单位,每分的内容,按一般工人实际生活需要,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定量的实物,并根据各地区粮食生产量和实际消费量的比例,规定各地不同的粮食种类,同时规定以各地每种实物中等牌号的零售物价,计算分的价格,由中央工资委员会或各地工资委员会按月分布之。”
  “工资分”的实物内容根据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物品的规格与牌号,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职工生活习惯而确定,如南方一般用大米, 北方用面粉和小米等,以中等质量为准。按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值,并且由当地主管机关或人民银行定期(按月、半月或日)公布。例如,北京地区的工资分值都是按照国营零售公司每月10日、25日的平均价格于每月28日前公布一次。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工资与物价挂钩
  1950年9月,按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的方案规定了“工资分”所含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工人两口之家(称为双职工家庭)26种消费品为内容,按每月平均消费量及其构成的比例归并为粮、布、油、盐、煤五种主要生活用品。再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百分之一作为“工资分”的1分。
  国家干部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也就是基本生活必须的衣、食、用)三部分合成。 每月“伙食分”有三等,高层干部“小灶”为分,中层干部“中灶”为分,基层干部“大灶”为分。各级干部的服装分都是每月分,统一发放干部服。至于津贴分,则按照级别而有差异:最低15分,最高1586分。50年代国家干部津贴的“工资分”经常调整。
  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是在吸收老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及东北等地区的工人家计调查材料拟定的。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则为:粮斤(公斤);白布尺(米);食油斤(公斤);盐斤(公斤);煤2斤(1公斤)。
  这样的标准,具体含义怎样呢?平均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折合为:大米或面粉40斤,白布10尺,食油2斤半,盐1斤,煤100斤。跟上述东北地区“工薪分”相比,米面(细粮)比高粱米(粗粮)贵些,白布比土布(解放布)贵些,食油增加了。所以50工资分,大约也就合今人民币200元左右。可见当时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极低。
  [作者注:]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干部们常说的“工分”。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2)
国家干部中,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以及省会,干部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14…17级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在地方政府,中层干部大致是正副县级(相当于处级、团级)为14…17级,227…145分;基层干部正副科级(相当于军队的连、排长)为17…22级,145…110分;科长算是最小的官员;以下没有职称(或尚待升职)的科员、助理员为22…26级,110…92分;不入流的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并且因区域有别,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学校待遇逐步改善(1952—1955年)
  对于饱经忧患、战乱之苦的教师们说来,50年代前半叶是生活较为稳定,待遇不算菲薄而略有回升的时期。
  从1952年至1957年,大学教职员的工资待遇有几次改善。1952年7月###发出《关于全国各级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到1954年又制订了新的《工资标准表》,从6月以后施行。对原来的工资分作了调整:工资分最低50分,最高1230分,从大学校长到勤杂保安人员,共分33级。
  正副校长、院长 650—1230分;教务长、总务长、研究部主任 455—990分;
  教授、副教授 455—990分,讲师 280—535分,助教 205—300分;
  职员 145—425分,工警 50—140分。
  1955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起,将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统一全国干部待遇。10月25日,高教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决定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发放工资额的计算办法为:
  实际工资数 = 工资分×2200元(1工分值)十 物价津贴16 % (北京地区)
  同一级工资的金额,广州、上海、西安等地区比北京(天津沈阳等)高一些,南京、杭州、武汉等地区比北京低一些。这是由于生活费用略有差异而作的平衡。
  依照1955年10月制定的全国高教职工工资标准表,在北京地区,原l级至33级的货币工资额为:
  校长    (1—9级)    —元
  教授、副教授 (4—13级)  —元
  讲师    (11—20级)    —元
  助教    (19—24级)    —元
  职员    (14—28级)    —元
  工警    (28—33级)    —元
  1955年新币1元的日用品购买力,约合1997年的10元。可见1955年我国教授的收入水平(合1997年的1001—2178元)一直到20世纪末年方才恢复。其间半个世纪的曲折反复、历史教训,值得引起深刻的反思。
  

1952—1955年的校园生活(1)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济形势好转。大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讲义费等一律免收,全是供给制“中灶”待遇。从1953年开始,高等学校学生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大学生普遍发给助学金
  1952年7月23日###发出通知,对于大学生废除供给制,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凡在校学生,秋季开学后,高校学生全部领取助学金:普通学生每人每月万元(老人民币),作为伙食费(仍享受中灶待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6万元,而“调干”学生每人每月32万元。他们的待遇,不亚于在工作岗位上的收入。(注:考虑到物价变化的因素,1952年旧币1万元=1955年旧币13000元 = 1956年新币1元3角左右。详见本书附录。)
  以北京大学为例,中文系1953年级(秋季入学)的新生,由学校供给每月12万5千元的伙食费。所谓“大伙饭”饮食好、营养高。开饭时,大饭厅百多餐桌,纵横排列,主食为大米饭、白面馒头或面条等,不限量随便吃;副食(菜肴)是每人每顿两碗,均为肉、蛋、鱼等,喝汤和调料不算钱。节假日还经常“改善生活”,丰盛的菜肴,8人一满桌。
  1955年以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助学金;伙食改“中灶”大锅饭为食堂制。
  学生食堂的伙食
  1953—1955年,大学生每月伙食费旧币12万5千元(新币12元5角、合今150元),学生自己随意买饭票、菜票。可供选择的菜肴,种类很多:
  甲菜旧币1500元(新币l角5分,以下可类推),有宫保鸡丁、古老肉、熘肝尖、木须肉等;
  乙菜1000元(1角),有荤素搭配的肉炒菜,如菜花炒肉、烧茄子等;
  丙菜500元(5分),有素菜,如虾皮熬白菜、土豆丝、拌茄泥等;
  特菜2000—3000元(2角或3角),就是最好的菜了,有红烧鱼、排骨、肉丸子等。
  早饭的小菜有数十种之多,随意挑选。
  每逢节日,菜的品种特多;这样的伙食下相当满意,1个月下来,有时还吃不到12万元。
  学生宿舍尚待改善
  当时,院系调整后的北京大学,已经由城里的沙滩红楼迁往西北郊原燕京大学校园内。新校舍正在扩建,1953年刚开工的新宿舍一时盖不起来,新生入学时,男同学暂时住进第一体育馆,几十张双层钢丝床排列起来居住。一学期后,盖起新宿舍楼,4人1间,两张双层钢丝床,屋内有两个书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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