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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 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 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
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给制标准
1950年7月财政部规定《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其中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夫费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
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项目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水电费、家属粮、医药费、休养费、埋葬费等仍分项供给,有的项目标准略有调整。
1951年2月,供给制变通为“包干制”,干部们的伙食标准,改按货币计算。大灶万元、中灶万元、小灶万元。(指“老人民币 ”,当时1万元的币值折合1956年“新人民币”1元3角左右。)
1951年9月计算单位改成“工资分”,即大灶70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附注:每个“工资分”大约折合1951年的老人民币2600元;折合1955年的新币元。)
1952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自2月份执行。
标准中对生活费、津贴费、服装费、技术津贴、老年优待金、保健费、妇婴费作了规定。(注:每个“工资分”值,一般折合新人民币2角2分—2角8分。详见有关“工资分”各章节内容。)
生活费:
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袜及被子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0分(不含普通津贴,下同)、中灶85分、小灶110分。如果包括普通津贴,和上述中央直属机关标准基本相同。
津贴费:
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分、区长级以下干部12分、县长级干部18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分;特别津贴,省主席及相当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至250分,最高为最低的25倍。
服装费:
除鞋、袜、被子已列入生活费外,其他项目和1950年9月规定的供给标准大体相同,略加调整(具体标准从略)。
技术津贴:
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分、乙等17分、丙等11分、丁等8分、戊等6分。特别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分至42分。
老年优待金:
凡是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分干部与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给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
保健费:
甲等每人每月17分,乙等每人每月14分、丙等每人每月11分、丁等每人每月8分。
妇婴费:
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分;妇女工作人员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发给177分 ,双生238分,小产、流产71分,平产发接生费50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保育费(包括婴 儿全部费用),1至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给70分,25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分,49 至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分,满7周岁的儿童,按供给制大灶勤杂人员待遇;保姆费,7 周岁以下婴儿,住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80分,每多一个婴儿 增发25分;住在省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7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5分;其余小城市 及乡村其保姆费每人每月6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0分;双生婴儿在出生后24个月以内,保姆费按一个婴儿一个保姆计发,满两周岁后则按一般婴儿的保姆费发给
其他项目还有:病号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伙食特别补贴、家属招待费、医疗费、过节费、干部家属补助费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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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增加津贴的新阶段
从1952年3月至6月是供给制的新阶段,统一增加津贴。
自建国至1952年初两年多来,由于财政困难,在国家机关、学校、党派、人民团体中,大部分工作人员仍维持着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
所谓“大灶”仅能维持温饱的基本生存,而“小灶”才有“特供”。
供给标准内的个人生活部分和机关的杂支部分,始终保持着较低的水平,因而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并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后每人每月开支计算标准》,从同年3月起试行。
后来又多次增加津贴数。
原“小灶”(高干待遇)的每月伙食标准定为222;600元,“中灶”(中等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63;600元,“大灶”(基层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00;600元。每月服装标准不论级别一律为41;600元;医药费不论干部或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平均15;000元,归各机关掌握调剂。
大为增加高级领导干部的津贴标准。最高3;600;000元,最低41;000元。这是从供给制走向货币工资制的一个过渡阶段。(老人民币1万元合新人民币1元,约合今10—12元。)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1)
半个世纪以前,“工资分”或“工薪分”是一种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实物为计算基础、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首先在东北和山东老解放区施行,不久便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年来物价经常上涨,老人民币随着贬值。
为了使职工收入有所保证,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机关统一实行的战时工薪标准。
而“工资分” 或“工薪分”的基本定义,就是两个成年人(一对夫妇双职工)每月维持最低生存限度的必需消费量为100(每人50分)。这100分在全国各不同地区的差别。
这个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个工薪分的含量包括五种基本生活必需品:米、布、油、盐、煤。在某种程度上,这跟老百姓一般口头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中的四件相符合,“民以食为天”嘛。而吃饭问题加上“布”就是“衣食”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了。具体说来,在东北地区这“米、布、油、盐、煤”五部分的比例是:
二等高粱米斤(公斤)、解放布尺(米)、豆油斤(克)、精盐斤(克)、中等煤斤(公斤)。
每人每月生活基本费用50分的价值相当于——
高粱米80斤(40公斤)、加上解放布30尺(10米)、加上豆油斤(625克)、精盐斤(625克)、中等煤170斤(85公斤)。折合今人民币大约200元左右。
在1948年的东北地区,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下井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110分,中等77分;
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
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
大学校长,教授及文化专门技术人员,最高110分;
中学校长、教员、专署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100分;
小学校长、教员、县府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90分。
如此工薪标准,显然是很低的;而且将脑力劳动者跟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一律扯平。
1950年8月,武汉市军管会公布了《国营企业薪资调整方案》,规定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最低工资60分,工人的最高工资为200 分,职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