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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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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报批时应填“加工装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合同副本。

    (2)海关登记备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手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3)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4)核销。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5。6。2 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又称对等贸易,其含义是指买卖双方不是单方面的进口货出口,而是互为进口人或出口人。双方都把进口与出口有机结合起来,都以自己的出口来全部抵偿或部分抵偿从对方的进口。由于对销贸易很少用外汇或不用外汇,故又称为“无汇贸易”。

    对销贸易有多种形式,此处介绍常见的几种:

    (1)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易货贸易一般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交换各自所能提供的价值相等或相近的商品,从而避免货币支付的一种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易货贸易是指一切交易双方同时承担购买对方等值商品义务,从而将进出口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贸易方式。狭义的易货贸易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故又称直接易货(direct barter)。交易中无第三者介入,不涉及货币支付,交易双方仅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消货物的合同。

    (2)互购(counter purchase),又称平行贸易(parallel trade)。国内也有人将互购称为“反向购买”,其含义十分明确,就是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即第一个合同,为先进口国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并由先出口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用先前所获货款一部分或全部采购先进口国的回头货。之后,再订立第二份合同,规定先出口国购买先进口国回头货的有关交易条件。

    (3)产品回购(product buyback)。产品回购在日本被称为“产品分成”(product sharing),多用于设备的进出*易中。即交易双方订立回购协议,先进口国以赊账或利用信贷购进技术或设备,同时由先出口国向先进口国承诺购买一定数量金额的、由该技术、设备直接制造或派生出来的产品的贸易方式。先进口方用出售这些产品所得货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或偿还贷款与利息。

    (4)转手贸易(switch trade),又称三角贸易(triangular trade),是『政府』间清算协定的产物,是专为记账贸易中的顺差方取得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而产生的。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内容、程序较为复杂。

    具体做法有两种:第一,简单的转手贸易,即握有顺差的一方根据记账贸易,将从逆差国回购的货物(非本国之所需)转运到国际市场,为加强其产品的竞争力,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手货物,从而取得硬通货。这实际是一种简单的转口贸易。第二,复杂的转手贸易,是指记账贸易中拥有顺差的一方根据记账贸易,用该顺差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第三者(如某西方企业)购入本国所需的、且需自由外汇购买的产品。然后又该第三者用该顺差从记账贸易下的逆差国家购买第三者所需的约定货物,或可以在其他市场转售的货物,最后取得硬通货。

    (5)抵消贸易(offset trade)。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盛行,多见于军火及大型设备的交易中。具体又间接抵消(indirect offset)和直接抵消(direct offset)两种方式。前者是出口方在出口某一设备(如飞机)时,承诺购买进口方生产的与该产品(如飞机)无相关关系的产品。而后者则是出口方在出口某一设备(如飞机)时,承诺购买进口方生产的使用于该产品(如飞机)中的零部件。有时,出口方还利用所获利润,在进口国进行投资或提供技术以生产该零部件。可见直接抵消与直接投资有一定的联系,已突破了单纯的商品买卖范围,故又被称为“工业参与”(industrial participation)或“工业合作”(industrial cooperation)。

    抵消贸易由于使用对象特殊,受政治影响大,批量少,但成交成功后,所涉及金额巨大。另外,在国际旅游业、商业或其他有利可图的部门,也出现了以直接抵消贸易为前奏的国际直接投资。

【案例与实践】国际贸易方式的实践() 
1998年3月,某省a服装厂与日本一家贸易公司(简称b公司)达成一项补偿贸易协议。由日本b公司为我国a服装厂提供一套先进的牛仔裤生产线,设备款以补偿贸易方式结算。

    经双方友好协商,牛仔裤生产线计价132万美元cif上海,运抵上海的时间不得晚于1998年12月31日。设备款于2002年12月31日还清。其中,90万美元用该设备生产的牛仔裤作价偿还,每条30美元fob上海,从2000年起,每年供应1万条;另外42万美元的设备款,由a服装厂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以其原有生产线所生产的男式衬衫作价偿还,每件14美元fob上海,从2000年起,每年供应1万件。双方还约定,a服装厂所欠设备款按年利率4。5%计息,本金按偿还额逐年递减,利息每年支付一次,由a厂以电汇方式汇至b公司在日本c银行的账户。

    根据a厂与b公司的合同规定,a厂于1998年8月向我国d银行提出申请,要求d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其履约进行担保。d银行考虑到a厂是其老客户且在该行有外汇存款账户,同意向日本b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与a厂签订了外汇担保合同。担保函及合同规定,如果a厂不能按期履约,d银行在收到b公司的索偿要求后,在符合担保函赔付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未经a厂事先同意即对外赔偿,然后再向a厂追偿。如果a厂不履约是由b公司的原因所导致的,d银行将不予赔付。d银行担保金额为设备款132万美元,随着a厂用加工产品按时偿还,担保金额自动递减。外汇担保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牛仔裤生产线的全套生产设备于1998年12月中旬运抵上海,a厂自费将其运抵工厂所在地。由日本b公司派人负责安装、调试,并于1999年8月调试成功。然后日方派技术人员对我方进行了培训。

    2000年1月1日偿还期开始后,a厂牛仔裤分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生产牛仔裤,每次都能如数运出,日本b公司对质量、样式等都非常满意。然而,衬衫分厂按照日方提供的男式衬衫图纸进行生产时,发现外方要求的纽扣国内没有货源,于是技术人员自作主张,在衬衫上使用了另外一种比较接近的纽扣。结果第一批出口的4000件男式衬衫遭到b公司的拒绝,并声称终止履行全部合同,同时向d银行提出索偿,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

    a厂此时深感事态严重,一方面向b公司发函,表示赔礼道歉,愿意将这4000件衬衫每件降价1美元,同时保证日后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生产;另一方面请求d银行暂时不要对外偿付且希望得到其帮助。b公司回函态度强硬,坚持终止履行合同,要求d银行予以赔付全部设备款及利息。d银行考虑到a厂一贯信誉良好,如果同意b公司的要求,将会给a厂带来巨大损失。于是d银行通过其在b公司所在地的一家业务往来银行与b公司友好协商,最终b公司作出妥协,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所有3万件男式衬衫每件均降价3美元,即3万件男式衬衫共降价9万美元,此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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