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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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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贸易对设备技术出口方的作用:

    (1)出口方在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扩大设备和技术的出口。(2)以补偿贸易方式交易的设备和技术,往往并不十分先进,甚至是出口方即将淘汰的设备和技术。出口方出于转移产业的需要,通过补偿贸易方式将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既获得了转让设备和技术的价款,又从返销商品的销售中获取利润,可谓一举两得。

    3。补偿贸易的业务要点

    开展补偿贸易业务,必须重点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引进设备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其保障措施。对引进的设备技术,必须就其质量保证和技术合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技术上至少应该是领先于国内水平,并在国际上也较为先进的。设备供应方应对涉及工业产权的问题作出保证。

    (2)返销产品抵偿设备技术价款的规定。回购是设备出口方的基本义务。我国在补偿贸易中,通常用直接产品补偿。但在具体交易中,有不同做法:a。全额补偿。全部设备技术价款由等额的返销产品抵偿。b。部分补偿。由设备进口方支付部分现汇,其余大部分价款通过返销产品补偿。c。超额补偿。要求设备出口方承诺回购超过补偿金额的返销商品。d。以相关劳务补偿。

    (3)偿还期限和结算方式。偿还期限和返销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直接相关。必须对返销商品的作价原则、定价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并应通过约定返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安排偿还期限。

    补偿贸易虽然是以产品抵偿设备,但并非直接的易货贸易,双方仍要通过货币进行计价支付。设备进口方必须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开信用证、托收、汇付(结合银行保函)等。

25。6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与对销贸易()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劳动输出。这种贸易方式对于劳动力充裕、资金短缺、资源短缺的国家特别适用。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把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加工装配贸易额,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应该说,这一贸易方式,在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和推动出口贸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25。6。1 加工装配贸易

    1。加工装配贸易的含义与『性』质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委托国内企业按一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加工成成品交还对方,并对国内企业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在对外加工装配中,有时委托方也提供必要的生产设备,对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在这种方式下,整个贸易过程中不发生贸易所有权转移,来料来件及成品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外厂商,加工企业只对国外厂商提供劳务,并从中赚取工缴费。因此,对外加工装配贸易实际上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与来样加工,以及上文所述的补偿贸易同称为“三来一补”。

    2。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和特点

    (1)全部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2)部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须由承接方提供,故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3)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须支付外汇。即由委托方支付成品款项后,承接方才支付料件价款。

    3。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加工成成品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加工装配贸易则进、出口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属委托方所有,承接方无须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2)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4。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为了说明标的——所提供的劳务的『性』质,应具体规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料件是实现提供劳务的物质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必须规定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间提供料件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3)对支付成品的规定。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均作严格规定,对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指单位产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数额。残次品率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率。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比率,应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5)关于工缴费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对我国来说,则以东南亚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质量和生产效率,计收的工缴费应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6)运输和保险。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

    (7)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第二,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a。料件用d/a,成品用d/p即期;b。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c。对开信用证方式,料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用即期信用证。必须注意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货款,再付料件货款。

    5。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1)合同报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报批时应填“加工装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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