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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有的公示意义
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其中,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者,为直接占有,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者,为间接占有。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都可以作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
一般而言,占有公示的物权究为何种物权,宜视占有人的意思而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者,其公示的物权为所有权;以行使质权的意思而占有标的物者,其公示的物权为质权;以扣留返还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意思而占有者,其公示的物权为留置权。另外占有还可以作为享有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的公示手段,例如承租人的占有可以作为其享有租赁权的手段,即是一例。至于占有人占有意思的确定,一般认为,在他主占有(以非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人的占有意思依他主占有人与所有人就他主占有所形成的合意来确定,于占有人的占有究为他主占有抑或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不能判明时,通常推定为自主占有(参见李开国:民法学(专题讲座),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12月印刷,第371页。)。
3。交付的公示意义
1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则不能作为动产物权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此所谓法律行为,包括以让与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契约)与单方法律行为(赠与)、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等等。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除以上所述外,动产物权的其他变动形式均不以交付为其公示手段。例如基于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动产所有权,即不以交付为其公示手段。因为以这些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根本不发生交付(如因先占、添附、时效取得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交付在其中不具法律意义(如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时,交付即不具法律意义)。留置权因是债权人先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的,故交付也非取得留置权的公示手段。于此可见,只有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与设定质权时,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动产所有权的让与(李开国:民法学(专题讲座),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12月印刷,第372页。)。
2交付与交付方式
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惟于现代法制之下,所谓交付,不独包括现实交付,而且也包括观念交付。不过通常所称交付,非有特别说明,大都指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属于非真正的交付,乃占有的观念的移转,是法律为考虑交易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变通办法,学说称为“交付之替代”。
先考察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之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管领)力,移转于受让人。易言之,指移转出卖人对于动产的现实的事实管领力于受让人,使受让人得支配(管领)动产。关于动产的事实支配(管领)力是否移转,一般应依交易观念而定。例如赠与某人自行车而交付钥匙,即可认为已为现实交付。另外,构成事实上管领力之移转,尚须有让与人之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交付。例如某甲欲出售其狗于某乙,某乙于大路上发现该狗,遂迳牵回,此时狗的占有的事实管领力之移转因非出于让与人的意思,故不构成交付,从而某乙不能取得该狗的所有权(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113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当事人往往假借他人之手而为现实交付。其情形主要有三:一是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为交付。例如甲出售其汽车给乙,由甲之司机将汽车交付给乙之司机;二是通过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例如甲寄托其马于乙处,出售于丙、约定由甲将该马交给经营马场之丁,代为训练。乙依甲之指示将该马交付于丁时,在丁与丙间成立占有媒介关系,丁为直接占有人,丙为间接占有人;三是通过“被指令人”geheissperson而为交付(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115页。)。
再考察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三种。
在让与动产物权场合,受让人此前已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若必须由让与人将让与之动产,现实的交付于受让人,则势必先由受让人将占有的动产返还于让与人,复由让与人交付于受让人。如此则非但不经济,而且也无必要。近现代民法于是规定: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成立时,即生效力,学说称为简易交付或无形交付('日'铃木禄弥:抵押制度的研究,有斐阁1967年版,第33页。)。至于受让人此前已经占有动产的原因为何,则在所不问。
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称为占有改定。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手表出卖于乙,于一般情形,甲本应将手表交付于乙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如甲尚需留表使用时,此时不妨与乙订立借贷或租赁契约,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须特别提出的是,以占有改定方法代替现实交付而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物权时,通常以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得足使受让人得因此取得间接占有的契约为必要,如果双方仅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的契约,则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动产物权。德国民法第930条:所有人继续占有动产者,得与受让人订立法律关系,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即在明揭斯旨。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之让与或返还请求权之代位。简言之,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即让与动产物权,而其动产系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例如,买受甲之自行车的乙,应甲之要求,将该自行车出租于甲使用,其后z。将之出卖于丙时,乙不现实交付该自行车于丙,而将对甲的返还租赁物(自行车)的请求权让与于丙,以代交付,即是适例。指示交付,旨在解决当事人进行动产让与时,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仍由第三人占有中的问题。须说明的是,指示交付中所称的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既包括债的返还请求权,如第三人基于债的占有关系(承租、借用)而占有让与的动产,同时也包括物的返还请求权,如第三人无权占有让与的动产。但对于不知的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包括在内。关于让与返还请求权时应否将让与的事由通知第三人,从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学说。通说采肯定说,认为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无论为债的返还请求权或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人均应将让与的情事通知承担返还义务的第三人,否则让与对该第三人不生效力(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95页。)。
第25章 物权的变动(10)()
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来,由于动产物权的证券化,动产物权变动领域发生了以交付表彰该动产物权的证券来代替交付动产本身的现象。例如,仓单、提单所载物品之交付,让与人将该证券交付于有受领权人时,即产生与交付动产本身同样的法律效力,而无须实际交付物品本身。因为此等证券为物权证券,动产的权利(物权)系表彰于证券之中,持有证券即意味着占有动产本身,故此等物权变动,常以交付证券的方式为之(郑玉波:债编各论(下),第563页;杨仁寿:海商法论第356页;施智谋:海商法专题研究第182…184页。惟施先生认为,如所载货物被窃、遗失、被侵占或已经交付于实体上无权受领之人时,因运送人的直接的他主占有状态已经变更,所载货物的实体交付已不可能,故载货证券的交付,不能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惟他主占有状态之丧失如为终局的,载货证券之移转,可基于债之移转理论,视为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另外,金钱及有价证券因具有高度的流通性,故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