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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并不是一个实体,它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客体能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那么这个客体对于主体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如果价值客体不能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那么这个客体对于主体来说,就是没有价值的。
比如说,人读书是为了获得知识,或者是为了陶冶情操,受到教育。
读完一本书之后,读者增长了知识,得到了教育,长知识受教育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这本书对读者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反之,这本书对读者来说,就是没有价值的。
这种关系表明两个问题:其一,价值不是由价值双方的某一方决定的,而是由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两方来决定的。
价值关系实际上是包括了价值关系双方的价值属性在内的。其二,价值双方的表现方式不同。对于价值主体来说,它的价值是通过它对价值客体的需求、通过获得某种利益,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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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
来的;对于价值客体来说,它的价值是通过它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有用性、它对价值主体的需求的满足,表现出来的。就是说,价值需求与价值满足,都是价值属性的一种体现。
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客体满足了价值主体的需求,就表明这个客体是有价值的,好像这个价值只是客体的一种属性。那么主体的价值何在呢?试问,如果价值客体不处在与主体价值的关系之中,它能有这种价值吗?比如说,对牛弹琴,牛是价值主体,乐手是价值客体。琴弹得再好,对牛又有何价值呢?
天旱的时候,水是宝贵的,下雨对人是有益的;天涝的时候,人不再需要雨水了,下雨对人就成为有害的事。
可见价值客体的价值,只能是当它处于某种特定的价值关系的时候才具有的。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客体的价值,是由主体的需求所赋予的;价值客体的价值是它能满足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时的一种客观体现。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处于特定的价值关系之中的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都有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在价值主体方面,表现为一种价值需求,在价值客体方面,则表现为对主体价值需求的满足。
那么人是价值主体还是价值客体呢?人生的价值是怎样体现的呢?
从根本上说,世界上之所以有价值问题,只是由于世界上有人。在没有人的地方,不存在价值问题。人是与价值问题不可分离的。因为只有人,才有理性,才会思考,才能创造,才能追求,才有社会生活,才能意识到自我与非我的界限与关系,才需要自觉地调节各种关系。也只有人,才追求、思考生命的价值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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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价值问题,包括人的价值与人生价值两个问题。人的价值,是把人与自然、人与神相比较,在比较中得出谁个重要,谁个不重要;谁有什么特殊的权利、谁没有什么权利;谁有什么特点、谁没有某一特点。人与自然的问题,古代就提了出来,而且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例如中国道家经典之一的《庄子》的《外篇》与《杂篇》里,反复讲人的藐小与无足轻重;而《老子》却认为“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儒家认为:“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
①“天地之性人为贵”。
②越到后来,当人征服自然的力量越强大时,人的价值越崇高,越伟大。与神比较,人的价值问题在文艺复兴时代,成为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因为在整个中世纪,欧洲被宗教所统治,宗教极力抬高神,用根本不存在的神来否定人的价值、人的正当欲望、人的正当享受,实行禁欲主义,不把人当人看待,人成了神的附属物。
所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对宗教神学进行反抗,要求用人的尺度,来衡量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的价值,并非是在价值关系中得出的人的价值。
人生价值,主要是研究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命的价值,研究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有何意义。这个问题,是把个人放在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的。
个人与社会,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自从世界上有了人,同时也就有了社会。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一
①《礼祀。礼运》。
②《汉书。董仲舒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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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
个一个的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追求;社会也有社会的利益,即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公共利益。个人有自己的价值目标,社会也有它自己的价值目标。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有价值关系。社会与个人互为价值主客体。当社会对个人提出需求时,社会是价值主体,个人是价值客体;当个人对社会提出需求时,个人是价值主体,社会是价值客体。所以个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社会也是这样,具有主客体两重身份。当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时,他的价值就表现在他的价值需求上;当个人是价值客体时,他的价值就是他本人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人生价值的这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益与社会责任这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人生的价值;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权益,也是人生的价值。我们把个人作为价值客体时,他对社会的贡献,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称之为人的社会价值;当以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时,把社会对个人的承认和满足,(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
,称之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当然,不论是人的社会价值,还是人的自我价值,都有许多具体的内容。把它概括为人的社会职责与个人的正当权益,不过是一个大的粗线条的分类而已。
人生价值既然包括个人的权益和社会责任这两个部分,既然可以分为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两类,那么,这两个部分或两类价值是不是可以互不相干或者分庭抗礼呢?不是,不能这样看。
在人生价值的个人权益和社会责任这两部分之中,社会责任无疑是主要的、决定性的。
在合理的社会制度里,在正常的条件下,社会将根据每个人向社会贡献的多少,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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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对社会尽责任时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给予他适当的个人权益,给他一定程度的承认和满足。
这种承认和满足,自然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至于不履行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向社会做贡献的人,他不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满足,而且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方面的批评和谴责。
同样,人的价值中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两部分,也不是互相平行、相互均等的。一般来说,人的社会价值居于主导的、决定性的方面,而个人的自我价值则是次要的、受社会价值决定的。一个人如果社会价值不高,却要提高自我价值,自我标榜,那不但是很可笑的,而且结果将是徒劳的。决定以上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的社会性。我们每个人不管愿意与否,也不管个人自觉程度如何,事实上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被多种社会关系所影响,到处打着社会的烙印,这是个人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决定性的方面。虽然说社会也离不开个人,但这只是抽象而言,只是就社会离不开个人这个方面而言,社会可以离开每个具体的人,包括那些很有天才和很伟大的人。这些人即使去世,还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存在,还会从群众中涌现出这样的杰出人物。正如人们熟悉的一个比喻,社会是大海、个人只是海中的一滴水,水离开大海而干涸,而大海离开一滴水却算不了什么。
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就有不同的幸福观A人们对于人生价值的这两个方面在人生中的地位的看法,属于人生价值观。具有不同人生价值观的人,对怎样的人生才算是幸福的人生,对于什么是幸福,具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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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对人生价值的不同看法,大体上是两种类型。
一种人社会责任感非常强烈,认为人生就应当为社会、为阶级、为民族、为国家、为人类做出一番贡献,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这才是人生的价值所在。至于个人的名誉地位、待遇享受,乃至生死,都是次要的,都应当放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