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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43、544页。
②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54、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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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8
性的道德,因而,从宗教信仰中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道德。
他还认为,从康德的“纯粹理性”
、费希特的“自我”和黑格尔的“理念”中也不能引导出道德,不能由这些概念来规定道德的内容和规范。费尔巴哈指出,“道德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的真实的完全健康的本性,因为错误、恶德、罪过不是别的,而只是人性的歪曲、不完整、与常规相矛盾,……真正有道德的人不是根据义务、根据意志……而有道德,而是他根据本性就是道德的。”
②这就是说,只有与人性相符合的行为和原则,才真正具有道德的性质和特征。
根据费尔巴哈的观点,感觉幸福、追求幸福就是人性的内容,因而,幸福就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就是道德的标准。
由于人的所有行为都为着同一个目标——追求幸福,因此,一切善恶观念也都来源于感官上的快乐或痛苦。
“善就是肯定追求幸福的愿望,恶就是否定这种愿望。”
①这样,每个人都力求追寻对他来说是善的东西,而避免对他是恶的东西。在这里,费尔巴哈几乎把幸福与善、不幸与恶划上了等号。于是,幸福或善引起我们满意、愉快、欢乐的感情,不幸或恶引起我们痛苦、悲哀、损失的感情。因此,“所有的人在欢乐的时候,都是善良的,在痛苦的时候,都是凶残的。”
②如此说来,感觉的幸福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道德的基础、源泉和标准,如果没有感觉的快乐和幸福,就不可能有道德的存在。这便是费尔巴哈的结论。
费尔巴哈并未就此停下对道德本源的探讨,他又开始了
①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3、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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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对其他伦理学理论的批判。费尔巴哈不同意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开始直到康德等哲学家们坚持的“德性就是幸福”的观点,他用讥讽的口吻与已去世几十年的康德辩论说:“没有德行就没有幸福:这个话你说得很对,你是道德学家,我衷心地同意你,我已经这样承认你!但是,你须注意:没有幸福就没有德行,因此,道德就归属到私人经济和国民经济的领域中来了。
如果没有条件取得幸福,那就缺乏条件维持德行。
德行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和住居。如果人们挤住在一起,如像在英国的工厂中和工人住宅——假如能把猪栏也叫做住宅的话——中,如果人们甚至缺乏足够量的新鲜空气(关于此,请参照马克思的著作《资本论》,在这一著作中至少提供了大量的最富有兴趣的同时也是使人战栗的不可争辩的事实)
,那么也就完全谈不上道德了,那么德行最多也不过是工厂主和资本家老爷们的专利品了。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
如果由于饥饿由于贫穷你腹内空空,那么不问在你的头脑中、在你的心中或在你的感觉中就不会有道德的基础和资料。“
①我们大段引用费尔巴哈的这段话,不仅因为这段话明白易懂,而且因为其语言充满着真理的激情,带有很强的战斗力。这段话告诉我们,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幸福和道德的基础与前提,只有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生活中的快乐和幸福,才能产生道德,也才能维持和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如果人们的物质生活贫乏,经常
①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69、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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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8
处在生活的不幸和痛苦中,那么,社会的道德状况和人们的道德水准只能是低下的。
费尔巴哈紧接着又开始了他的论证,“防止人陷入恶德和犯罪行为的,不是‘道德哲学家们的善良意志’,也不是安。费尔巴哈那样的刑法学者的指导性的‘理智’,……防止人陷入恶德和犯罪行为的只是幸福,但不是奢侈的、贵族式的幸福,而是寻常的、平民式的……幸福。
……
因此,如果你想把道德付诸实行,那你得首先消除横在道德路途上的那些物质上的障碍!一切与等同于人的生命的必要的幸福立于矛盾地位的东西,同时也是妨碍德行和与德行相矛盾的东西。“
②在这里,费尔巴哈更明确地表达了道德的本源是幸福的观点,不仅如此,防止道德恶化和犯罪行为的也只能是幸福。上述观点表明,费尔巴哈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与人的道德的关系,有些论述是非常机智和有力的,接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因而受到了恩格斯的赞赏。
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A在论述了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之后,费尔巴哈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问题。在他以前许多伦理学家都曾提出了各自的见解,那么,费尔巴哈是怎样对待这个问题的呢?
费尔巴哈肯定了人的利己主义动机。
他说:“道德必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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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于利己主义,必须基于自爱,必须基于幸福欲“。
①而利己实际上就是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他所理解的幸福,首先是个人的幸福。
费尔巴哈断然地说:“什么东西阻碍我追求幸福的愿望,根本损害我的自私心和利己主义,它就不应当存在也不能存在。”
②由此可见费尔巴哈对个人幸福的重视和充分肯定。
但是,费尔巴哈也没有一味地强调个人幸福。
他认为,虽然个人的幸福是重要的,每个人都在竭力追求,然而,个人在享受幸福的时候,不能因此而忘记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剥夺别人享受幸福的权利,否则就是不道德的。每个人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承认他人的幸福。同样,如果看见他人的不幸而无动于衷,也是不道德的。应当积极地关心他人的幸福与不幸,大家在一起同甘共苦,这才是真正的道德。
费尔巴哈在坚持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的同时,又告诫人们,应当区别“什么是恶的、残忍的和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什么是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区别什么是宽厚的、自己克制的、只在对他人的爱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什么是任性的、故意的、只在对他人的冷淡无情中或甚至在直接的恶意行为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
③费尔巴哈要求人们在这些不同的利己主义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拒绝那些不顾他人利益和权利的极端利己主义;在合
①②③④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1月新1版(下同)
,第802、452、579、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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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8
理的利己中追求幸福和快乐。
费尔巴哈还通过对义务、良心这些道德规范的分析,说明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与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不矛盾的。
什么是义务?
费尔巴哈说:“对于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不是别的,而是一些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了保持或获得身体的和精神的健康是必要的,并且是为追求幸福而出现的。”
④义务是为幸福而存在的,因为义务能使我们得到幸福和利益,因此,“义务的囚衣是根据我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穿在我身上的。”
①费尔巴哈把义务看作获得幸福的工具和手段,而幸福才是最终目的。但费尔巴哈又认为,义务是对他人追求幸福意向的尊重,就是要使他人和社会感到幸福,并帮助人们消除生活中的不幸。由于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自我的幸福,也才能使他人幸福。他指出,义务与幸福并不矛盾,“义务和幸福的争执不是不同原则之间的争执,而只是在不同个人身上的同一原则的争执,只是本人同别人幸福的争执。”
②义务要求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作某种限制,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