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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人能够把他生平仅见的一部好书,不经阅读,就还给人,以免耽误打猎;能够中途抛开一段妙论,去赶着赴筵;……能够因为当时手头的钱只够买张喜剧门票,而把自己原本乐意周济的一个穷人撵走。”
①趋乐避苦的感官享乐是随时变化的,“因而他的幸福概念也随他的需要而定。”
②同一个人在遇到不同的感性享受和感性需求时都可能发生变化,那么,不同的人在同一件事情上或不同的人在不同的事情上,其变化更是多种多样。
这样,一个人认为是幸福的东西,另一个人可能恰恰相反。由于对感性欲望的要求和理解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
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1—2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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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种种偶然的经验可能影响或支配每个人对其行为的选择,这种经验主义幸福论就不可能建立在普遍有效的共同标准之上,幸福就没有规律可循,这不符合康德所倡导的道德律令和道德法则。康德严厉指出,如果按照经验主义者快乐即幸福的观点理解幸福,那么,人的幸福与动物的求生愿望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了,都是一种生物的本能反应。所以,如果把物质享受、财富聚敛、感官快乐等作为幸福的要素或标准,那么,幸福就与伦理道德毫无关系。
善良意志是幸福的条件A康德对经验主义幸福论的批判,是为了确立理性和道德律令的位置。他还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爱尔维修、沙甫茨伯利和休谟等人的伦理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伦理学体系的一个共同特征、共同错误是,把经验的、情感的、功利的等感性东西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作为幸福的条件和前提,因而没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试图从善良意志出发,超越经验的局限,建立起以内心信念和道德律令为原则的形式伦理学。在康德看来,道德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效果,而只能是行为的意图(动机)
;任何一个行为首先必须符合道德动机,遵照道德律令。
他举例说,像理解、明智、判断力等这些人的精神上的才能,像勇敢、果断、忍耐等这些人的性格上的素质,从很多方面看,当然是善的,而且是令人羡慕的,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些具有善的特性的东西,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比如一个恶棍,如果他表现出沉着和冷静的素质,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更加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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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4
险、更加狠毒。所以,当我们在赞赏某些善的品质时,不能忘记善良意志的存在和作用,必须把善良意志作为这些善的前提和条件,用善良意志来指导具体的善的行为。善良意志是判断事物能否给人带来幸福的首要条件。康德认为,虽然生活中善的东西能够给人带来幸福,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善良的意志去指导这些善的东西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那么,“财富、权力、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生活美好、境遇如意,也就是那名为幸福的东西,就使人自满,并由此经常使人傲慢”。
①长此以往,幸福就会远离这些人而去。所以,一个人若想获得持久的、真正的幸福,必须具有理性、具有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具有普遍道德价值意义的善良意志,不能从经验主义者所说的人的本性中找到,也不可能来自上帝的意志和某个权威,而是来自人的理性本身。
这样的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
“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②
由于善良意志的这种特性,康德不仅把它看作一切品行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和幸福的必然条件,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的,它“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所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
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下同)
,第42页。
②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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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切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当然不是个单纯的愿望,而是用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办法)
,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②康德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在人的所有爱好或欲望之中,即使丧失了其他所有的爱好或欲望,但只要拥有善良意志,那么,他仍然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幸福的人。因为善良意志自身就具有价值,就具有人所追求的最高幸福。
幸福存在于至善之中A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排斥了个人的物质利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等,这是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但是,康德也面临着问题,他所推崇的道德律令,一旦被人们用于行为实践,就不能不涉及个人的利益、情感、爱好等问题,否则,道德律令就是人们头脑中的抽象,就没有实际的用处。康德提出至善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解,至善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境界,它由两方面的要素组成,一是与人的利益、爱好、感情相联系的幸福;二是与人的理性相联系的德行,德行是使人能够配享幸福的一种价值。这两方面要素,在康德看来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提出至善论,康德的用意是调和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他指出,“德性和幸福是被人思想为必然结合在那对我们说来有实践作用(即可以通过我们的意志实现出的)的至善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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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4
的“。
①但在至善概念中,德行和幸福不是并列的、平行的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康德认为,幸福无论如何也不能居于德行之上。
在他看来,尽管我们有责任使自己获得幸福,如果没有幸福或遭遇不幸可能使人被恶行所诱惑,甚至去做恶事,但是,如果把幸福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显然又与他竭力主张的动机论和义务论的原理相违背,因而,幸福也不能作为至善的最高条件。这样,只是为了幸福而实践德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行是不能作为手段或工具来对待的。康德坚持认为,在至善概念中,只有德行才能居于最高地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德行也必然产生幸福,从而实现至善这个完善境界。
“道德乃是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条件)
,至于幸福则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只有在划分了这样一种先后次序之后,至善才能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
②
这种观点,与康德把善良意志作为幸福的条件的看法一致。
按照康德对至善这个道德理想的理解,似乎只有履行德行,并由德行而带来幸福,这才是最完满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往往并非如此。一方面,具备良好德行的人,常常得不到幸福,他们可能一辈子都不能获得物质利益的满足和感官需求的享受;另一方面,一些没有德行的人,却可能拥有万贯家财和高官厚禄。这种情形,是德行与幸福的背离,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康德意识到这个矛盾的存在,他说:“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行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行能够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
①②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16、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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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第二章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
合乎我们所谓至善“。
①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很显然,用康德自己建立起来的动机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体系,提供不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对道德哲学的探索和研究、对人类道德理想的向往,使得康德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就此作罢。所以,他提出了三个著名的假设,试图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