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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初步-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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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为之单独作注。 近人则把《大取》和《小取》两篇也包括进来,统称这六篇为“墨经”

    或“墨辩”。

    由于秦汉以后墨学中绝的缘故,墨辩六篇长期以来一直无法索解,就连鲁胜的《墨辩注》也很快亡佚了。 直到近代朴学兴起和西学传入后,人们借助于汉学家的考证成果和西方的古典逻辑学,才发现这几篇文字中不但保留了许多极其珍贵的科学内容,而且也包含着丰富的逻辑思想,足以和希腊逻辑、印度因明相媲美。 于是研究者蜂起,墨辩六篇也就逐渐得到挖掘和整理,从而被还原为一个包括论述辩的作用、程序、规则和方法的初具规模的逻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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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中国哲学初步

    一、辩的作用和目的

    战国中后期,名辩之风大盛。 为了在理论和言词上驳倒对方,各家各派都很重视辩术的研究。后期墨家也不例外,他们借和其他诸家的辩论,把辩的作用和目的概括为六点:(一)明是非。 这是辩的最直接目的。 在后期墨家看来,所谓辩,就是判定争论双方真假对错的过程:“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①既有争论,就难免会有各持己见的事儿发生,而相互冲突的见解不可能都正确,所以只有通过辩才能发现谁的说法与事实相符。 与事实相符的则可称为是,与事实不符的则称之为非。(二)别同异。“同异”和“是非”不同,“是非”是就认识方面而言,“同异”则讲的是对象本身的关系。 但是,是非不分的根据常常在于同异无别,如庄周的“齐物论”即为其例,所以要想明辨是非,就必须先区分开事物的同异关系,“别同异”是“明是非”的必要前提。(三)察名实。 名即概念名称,实即概念名称所反映的事物,名实关系也就是指概念名称和它所反映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战国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变迁,“名实不符”

    、“名实相怨”

    的现象非常严重,因而亟需重新订正名实之间的关系。 而在后期墨家看来,要想解决这一重大问题,就必须借助于辩的作用,因为只有弄清楚到底为什么此名只能反映此实而不能反映彼实,此实只能由此名描画而不能由彼名描

    ①《经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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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哲学初步98

    画之后,才可以谈得上名实相符的问题。(四)处利害。“处”即判断和权衡,“利害”指利益和害处。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子的功利主义思想,反对把辩只当作单纯地区分是非同异的理论活动,而认为还有比这更重要的作用存在,那就是能给人带来实际的好处。“处利害”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在好坏利害没有截然两分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和权衡,就能够在利之中选取最大的,在害之中选择最小的,从而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结果。(五)决嫌疑。“决”指判决,“嫌疑”指疑惑不明的事理,“决嫌疑”

    即是指对疑惑不明的事理作出正确的判断。后期墨家认为,这也是辩的一个重要作用。(六)审治乱。 和“处利害,决嫌疑”相比,“审治乱”是辩的更重要的作用。前两者只是局限于个别的具体的问题,而后者则把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社会的治乱存亡。 其结果,辩不但是处理个别问题的途径,而且成了治理国家的工具。这样,后期墨家所发展的逻辑技巧最终仍被落实到了实际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之中。

    二、辩的程序和步骤

    辩的作用和目的既如上述,现在的问题是辩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后期墨家认为,整个辩的过程通常不外乎由一系列的论证(说)组成,而每一论证都是由表达判断的语句(辞)构成,每一语句又由表述概念的词项(名)构成,因此辩的程序实际上是形成概念,进而判断,进而推理的过程。《小取》篇把这种过程概括为“以名举实”

    、“以辞抒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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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中国哲学初步

    “以说出故”三个逐次递进的步骤:(一)以名举实。“举”即摹拟,在后期墨家看来,名是我们语言构成的基本单位,它和具体事物(实)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摹拟和被摹拟的关系,因此名只是实的标记,实则是名的基础。 名总是实的名,而实则不必有名。 根据这一原则,后期墨家进而把名分成达、类、私三种。 其中“达名”是最普遍的概念,外延最大,包括一切事物。“类名”是一般的类别概念,外延比达名小,比私名大。 而“私名”是个别事物的概念,其外延只限制在一个个单纯的事物。 由于达名和类名的外延超过了一个个单独的事物,所以它们的对象也就不再是固定的和唯一的。 例如,对于“马”这一类名来说,“白马”和“黄马”均可称之为“马”

    ,但却不能反过来说“马”

    只是某种“白马”或“黄马”。这就有力地批评了一部分辩者把名实机械地对应的片面观点。(二)以辞抒意。“以名举实”为辩提供了基本的素材和坚实的基础,但这还不能说构成了知识。 因为仅有名,还不足以表达思想。 只有把名结合在一起构成判断,然后才能把所要表达的意义表述出来。 所以后期墨家认为,辩的第二个步骤就是“以辞抒意”。所谓辞,是由几个不同的名按一定的规则联结起来的判断或命题。它和名之间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名所对应的是具体的事物(实)

    ,而辞所对应的则是事实;名和实之间只有恰当或合适与否的关系,辞和事实则有真假对错之别。 和事实相符的辞才可称为真的,否则便是假的。 相应地,判断就可以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 另外,后期墨家还根据其他一些标准对判断进行了分类。 首先他们按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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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哲学初步19

    把判断分为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全称判断的量词用“尽”

    来表示:“尽,莫不然也”

    ①。 特称判断的量词则用“或”来表示,“或也者,不尽也”

    ②。 其次他们根据模态性把判断又分为正、宜、必三种。“正”即指实然判断,“宜”和“必”则分别指应然和必然判断。最后,后期墨家也注意到了周延性问题,他们认识到肯定判断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而否定判断的谓项都是周延的这一规则。 所以在《小取》篇中才说,乘某一匹马就算“乘马”

    ,不乘任何马才能算作“不乘马”。

    但是,我们究竟怎么才能判定一个命题(辞)和事实之间是否相符呢?后期墨家认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借助于推理(说)的作用了。(三)以说出故。“故”即根据、理由。“说”就是把一个辞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根据阐述出来的论证过程。 在后期墨家看来,单个的词或语句并不能把我们对某种事物的判断完整地表达出来,为了获得一种比较全面的和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必须进一步追寻所以能够产生这种辞的原因。 所以《大取》篇说:“立辞而不明于其生妄也。”按照后期墨家,任何一种现象都有产生它的原因,这些原因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又可分为“大故”和“小故”两种。“大故”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总和,有了它,这现象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小故”

    则是一现象所依赖的条件中之一部分,没有它,这现象就不能发生,有了它这现象也不一定能够发生。推理也不例外,任

    ①《经上》②《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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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中国哲学初步

    何一种结论都有它的前提,这些前提即构成该结论的“故”

    ,如果这些前提对于该结论来说是适当的和足够的(大故)

    ,那么该结论(辞)就是成立的,否则,如果这些前提只是该结论的一部分原因,那么这种结论能否成立就是值得怀疑的。总之,名、辞、说分别形成了“辩”的三个不同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人们用概念反映和代表具体事物;在第二个阶段,则以概念形成判断,对具体事物进行断定,表达思想;最后,则运用判断进行推理,从而获得某种确定的结论。

    三、辩的规则和方法

    后期墨家认为,在辩论的过程中,除了要坚持上面所描述的那种程序外,还必须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 因为只有如此,争论双方才能找到共同的论题,从而进行有意义的辩论。在他们看来,这样的规则主要有两条:(一)

    “以类取,以类予”。所谓“类”

    ,是指同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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