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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2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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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的法律,推动产权结构的改造。这种变法模式的消极方面,往往就是走在现实生活的前面,而法律经常被当作一种推动社会变革的工具,发展中国家都会面临这种情况。

在法律实施中,如果政治与法治能够找到契合点,可使法律由外而内成为人们普遍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如果政治与法治不能有效衔接,会使法治进程陷入两难之中。因此,推动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把握好政治权力介入的力度与方式,处理好规则实施与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与其仅仅在行政上一遍又一遍地监督检查法律的实施,不如同时全面启动结构调整与体制改革,找到政治与法治的契合点,法治应该靠法治自身的机制来完善。

现在的社会结构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权力主导,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还是立足于“管”,在这种思维定式下,《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有限政府的理念、市场优先等先进理念能否实施还需要经受考验。

2004年国家下决心清理全国的开发区。共清理出六千多个开发区。这组数据在显示治理决心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中国的治理危机。它们证明,如果没有专项治理整顿,仅仅靠政府的日常监管根本难以竭制圈地运动。联想到“严打”和形形色色的“专项行动”,中国类似的行政手段,实际上都可以称为“运动治国”。

每次搞这类运动时,表面看都是雷厉风行,各级政府都会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张旗鼓开展工作,同时运用自己手里控制的舆论工具,造声势,表决心,似乎不存在什么政令不畅的问题。

如果这么高比例地撤消开发区合理的话,则意味着,政府过去不是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因为从来就没有法律和政策允许随意圈地搞开发区,恰恰相反,这向来是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事情。开发区如此泛滥,圈地如此疯狂,表明法律和政策在各级政府面前都成了一纸空文。虽然向来强调全国一盘棋,实际上常常是马已不走马路,车已不行车道。在中国,对某件事情文件下得越多,往往意味着处理难度越大。

在现行制度下,政府难以从实际出发,问题闹到这种地步,本身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平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阳奉阴违就是公开无视法律和政策。

造成开发区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各级政府的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具有乱圈地、乱占耕地、危害公民权益的能力。一是当政府侵犯相关公民权益的时候,公民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或者行政渠道保护自己,而新闻言论的自由空间狭窄等,也使得权力缺乏社会制约;二是土地集体所有和国有为肆意圈地提供了制度空间。

其次,各级政府在开发区问题上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就成为政府积极运用手中权力的动力源。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现行党政混合下的集权模式很难实现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下的统一。所谓政令不畅的问题,不是一句简单的中央权威不足就能够解释得了的;当然也不应该把问题的解决归结到一句简单的加强中央权威。事实上,一个法治国家,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都拥有自己的权力,不得随意侵犯剥夺,也就是说,各有各的宪法和法律下的权威,许多地方事务并不是靠加强中央权威来解决,而是地方自身就能够解决的制度和机制。

按照宪政民主原则创新宪法,清晰党政关系,建立纵向和横向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形成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才是长远之计。

如果在这个根子问题不能有制度性的突破,运动式的治理整顿,只不过是给有关部门提供了强化自己权力的机会,可是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并不等于越公正和正确,结果可能是按下葫芦起了瓢。更何况,运动式的常抓不懈,并不具有行政上的可操作性,必然是紧一阵松一阵,也就非常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也许是集权者令人同情的理由。选择集权固然有利于高效,可也隐藏着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比一时的高效要大不知多少倍。

比如大跃进时期,从当时的情况看,政令确实畅通,效率好象挺高,可最后的结果是大家不堪回首的。那时,政令是何等畅通,可这种政令就象上游的水,不经任何过滤,就流进了老百姓的水管里,里面的泥砂不可避免。

政令畅通固然重要,可这政令要利大于弊才好,如果只顾效率而不管利弊,只能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

谁也不是圣人,哪个掌权者都可能作出过错误的决策。有一个机构能够防止错误的决策生效,那是民族的幸运。可惜一个人一旦到了最高的位置,常常自我感觉特别好,不相信自己会犯错误。何况在专制体制下,就是犯了天大的错误,别人也对他束手无策,这也许就是专制体制的最大弊端。

有一个约束机构的存在,才能避免灾难的发生,才不至于不可救药。虽然,有时好象耽误点时间,但从长远看,有益无害。

各种利益集团从中作梗,地区的利益、小集团的利益、个人的利益,都让最高领导的意图难以畅通无阻。

自我例外危害政令畅通

没有政令畅通,就不会有政策的有效执行。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策执行是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而合意和合意的标准,并非人民意愿,而是个人好恶,领导“政绩”或者少数人的利益。

对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往往有一个看似因地制宜的理由,就是自称情况特殊,属于例外,可以不按规定办事。“自我例外”成为一种消极抵制政策的托词。

所谓自我例外就是这样,足以让国家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消失无形。自我例外披着“因地制宜、求实发展”的外衣,视认真执行政策为“一刀切”,表现为有令不行、不禁不止,各搞一套,根子在于简单化的地方利益和错误的政绩观。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喜欢自我例外,是因为变通性地执行某些政策或者干脆不执行某些政策,可以比别人发展得更快;事实上却可能使经济运行失去控制,产生结构性问题,为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求发展,是完全应当的。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特性,这也是客观的。但就政策执行而言,特性与差异的存在,应当说对如何更好地执行政策提出了要求,而不是为各自为政提供了口实。

任何一个地方和部门都有其特性和差异。可以设想,如果特性和差异足以成为将政策束之高阁、自行其是的理由,那么哪个地方和部门都可以认为自己是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果所有的地方和部门都来享受这种“普遍例外”,国家政策岂不变成空中楼阁,一纸空文?

显而易见的是,那些对各项政策自我例外的地方和部门,并不认可下属对自己的重大决策采取自我例外的对待。因为他们很清楚,如果下属这样做,重大决策就不会得到实施的可能性。然而,自我例外的病毒是这样传染的: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对政策采取自我例外的态度,也就很难避免下属对其重大决策各自自我例外。所以,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蔓延开来。

虽然自我例外之风较多地出现在一些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方面,但根本还是涉及到政治风气,所以它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自我例外的风气,助长诸侯经济的声势,也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侵染政治上的山头主义、宗派主义。

行政执行力是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政令畅通是行政执行力的基本要求。自我例外普遍,政令畅通就毫无可能。一个国家部委官员曾经感叹政令不通已经达到政策“有时出不了中南海”的程度。自我例外现象听之任之,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决策就无法落实,中央政府的权威将受到挑战,一些地方和部门就会成为“政绩工程”的推动者,所在地区或者部门将变成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展开利益最大化角逐的舞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具体利益会在政府的工作中被忽视。

19。3关于央地关系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从隋朝开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地方的用人权、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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