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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2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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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尚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为此,对同罪同罚所蕴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并不值得我们为之鼓掌。况且,我国《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所规定的量刑尺度,是在涉财犯罪中最为详尽的,现实中贪污贿赂案件量刑失衡的原因并不是量刑标准存在问题,而是司法跨越法律规定的幅度,对法治的扭曲。

腐败犯罪的实质是权力滥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笔者认为对贪官不宜适用缓刑、免刑等非监禁刑。

一是严惩职务犯罪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既然是严惩就应该在法律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到,不但要在量刑幅度上从严,而且在其他刑罚的运用上也应该从严,才能使立法的主旨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我国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高于其他涉财犯罪,不宜再让贪官在“犯罪情节轻微”上占便宜。现在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500元以上,已经相差十倍,立法不宜再在刑罚适用上对贪官宽宏大量。

三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已经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且开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防止不起诉决定的滥用,没有必要再在对贪官适用缓刑、免刑的问题上浪费司法资源。

四是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免刑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过于灵活,主观性太强,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

堵住贪官的司法“后门”,也是堵住司法腐败的一条途径,关乎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还是应该从立法的“源头”去解决。

16。14关于黑社会问题

所谓黑社会,中国人过去常常叫做“帮会”、“会党”、“秘密社会”、“会道门”等等,虽然稍有区别,但意义相近。黑社会就是地下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的、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严密的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它具有政治保护和资本支持,进行职业犯罪活动。

中国目前的犯罪团伙,不单单是流氓势力,大多数是黑帮,具有黑社会组织的雏形。中国的法律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专家认为,这种概念不是法律用语,国际通用的概念是“有组织犯罪”,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中国不愿意承认罢了。但是中国已经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中国各种有组织犯罪活动远远超过了一般人们想象的范围。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内部会议上多次指出:一些地区的党政部门、公安系统、证券市场的领导权,实际上已经被黑社会势力操控和把持。没有公开的官方内参上清楚地写着,黑社会势力渗入的政府部门有:工商、证券、税务、公安、商业、交通、文化、城市街道、县乡党委等等;并网罗了相当一批高智商、高学历的人才加入其组织,黑社会组织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专业化、公司化、国际化。他们有相当严密的等级化组织,有相对稳定的核心,有严酷的纪律。他们通过非法的地下经济活动聚敛钱财,通过贿赂、色情等手段诱惑各种人士参与犯罪,并向他们提供保护。

中国大陆黑社会的几种形态:一是公司化成为发展趋势。由于一个地方的经济结构决定着一个地方的利益格局和财富流向,因此当地什么行业兴旺,黑社会犯罪集团就成立相应的公司“名正言顺”地把持这些行业和产业。这是黑社会组织中比较成熟的高级形态,这些人与社会权力机构有较好关系,其组织成员已经打破血缘、地缘,有些人还受过良好的教育并有一定的社会身份;二是黑白双轨黑白勾结。在经济信用严重失常的情况下,一些经商者和基层单位因用正常手段保证不了自己的应得利益,竟然启用黑社会来帮助自己;三是黄色行业后面的黑社会组织;四是与国际黑社会集团勾结。

二十多年来,黑社会势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从零散孤立到组织严密,它们渗入了“红道”(中共机构)、控制了“白道”(毒品销售)、掌握了“黄道”(娼妓和色情行业),成为危及普通百姓生命财产甚至开始要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一大祸害。专家认为,大陆黑社会的兴起,是毛泽东时代后中共控制力削弱的产物,同时更是不公正的财富分配、贫富惊人分化的社会后果。主要原因是最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大陆产生了滋养黑社会的土壤。不光是一个黑社会,还有许多坏事都是最近二十多年卷土重来的,比如嫖娼、吸毒、赌博、走私等等。中国封建帮会的影响和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也为中国黑社会犯罪提供了样板。中国黑社会猖獗的客观原因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失业待业人口大增,社会控制失衡,迫于生计加入黑帮;主观上是党政官员腐败,警匪勾结,造成扫黑障碍。警匪勾结、官匪勾结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黑社会的迅速蔓延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庞大关系网和保护伞,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他们向政治领域渗透,培植黑帮势力,千方百计渗入党政机关和司法系统,贿赂国家党政干部。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长期存在,其背后一定存在“保护伞”。

政府官员和黑社会的勾结不只是保护与被保护那么简单。部分基层政权组织自身软弱涣散,行政不力,于是动用黑帮成员介入收费、征粮、拆迁等棘手的行政事务,替代正常的行政执法;时间一长,不仅黑社会组织做大,更可怕的是,一些应该由基层政权掌握的社会管理职能为黑社会组织所取代。一旦政府丧失了社会功能,黑势力就会自动从反面弥补,成了社会需要的“好东西”,成为“正常”机制的一部分,相应的这个社会就不正常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并不是简单的一进一退,在政府权力退出的过程中,个人和政府之间却留下很大的空白。转型时期的这种制度失衡,使得黑社会这样的犯罪组织形态得以存在,并以其拥有的暴力控制公众,赤裸裸地谋取经济、政治利益。

权力庇护和暴力手段的畸形结合,将彻底践踏法律的尊严。

如果仅仅是黑道,尚可指望官方出面制裁,普通黑社会受到合法政府的制衡和打击,最多只能与合法政权共享对公众的控制权,不能一手遮天。可怕的是,黑道势力与政治、权力结合,合法政权一旦黑社会化,民众就无可逃遁,只能听凭宰割。目前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中国的黑道势力正在向政治核心领域渗透,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扩张,他们的“工作”范围从走私、贩毒等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向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领域进行广泛而深层次的介入。

一种公开的罪恶如果只是个别现象,也许可以归因于工作的疏漏,但如果蔓延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则毫无疑问是根源于制度的弊端。黑社会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个地区横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地的权力层出了问题。

黑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是用自己的一套秩序来取代现有的秩序,甚至使整个国家都“黑社会化”。黑社会存在的基础不在于它拥有多少暴力——再多的暴力也无法于国家力量相抗衡,而在于腐蚀国家权力部门的能力和黑社会的社会认可度。当整个国家的政府和司法系统都处于腐败不堪的状态时,人们的诉求总是得不到来自政治体系的支持,反而这个体系变成了压制民众、违反正义原则的工具。但此时,人们对正义的需求仍然存在,于是黑社会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如《教父》中描写的那样。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要避免黑社会最终演变为“社会黑”,就必须意识到,国家不仅要和黑社会争夺政府官员,更要和黑社会争夺“人心”。当政府腐败,社会不公、道德功能退化时,人们宁可选择黑社会而不是选择政府来维持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悲剧。

高级白领与黑势力结合,是中国新出现的一种倾向,其潜在的危害比一般黑势力更大。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这样的“白领黑势力”值得我们思考和警惕。

黑帮可怕,黑金更可怕,收受黑金的黑官尤其可怕;黑社会可怕,社会黑更可怕,丧失了司法公平的社会之黑尤其可怕。

黑势力与部分官员相互勾结的动机和目的——红黑之间没有共同的理想,只有共同的利益。

商人重利不失商人的本色。其所追求,不过是博弈论的两个基本理性原则:其一为最大最小原则,指的是博弈者所采取的策略能使自己获得的最小收益最大化;另一个则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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