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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1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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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与分散的利益受害者个人力量对比悬殊,使得各种违法、侵权、非法牟利行为常常畅通无阻。但是媒体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公共舆论将公众意志集中表现为公共权力所无法忽视的民众公意,从而改变了力量对比,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构成了钳制。因此,媒体的介入程度。关乎揭弊、纠弊的力度,决定着民众意志实现的程度。

事实上,类似手段在中国古代都曾经用过,虽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官场风气、社会风气已经严重污染的背景下,并不能从根本上整肃吏治。而舆论监督,正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人民监督政府”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分散的民众个人意志凝聚成公意,凝聚成一般不容忽视的力量,从而改变普通、弱小的个体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对政府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中国古代虽然有为民代言的“言官”,但其仍然是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仍然是官僚集团的一员;民众虽然有击鼓鸣冤的权利,但其表现形式仍然只是个人诉求,而不是民间公意的集中表达。这种程度、这种方式的自下而上,无力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也避免不了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治乱因循。

当代中国公共言论空间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成果之一。它使民间公意的形成、使以舆论监督公共权力成为可能。

实践证明,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通过制约权力来保护民权民利、澄清吏治、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可能被某些个人或者某种势力所利用,作为颠覆政权和制度的工具。因此,从执政者的角度而言,收缩言论尺度确实能避免舆论对政权和制度的及时冲击。但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收缩言论也堵塞了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通道,而且是现行体制下进行监督的有效通道。这种堵塞很可能使公共权力越来越不被制约,甚至被滥用,为腐败分子的私利“保驾护航”。

在现代法治社会,舆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舆论既是公共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又是公共向政府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现代法治政体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舆论监督,同时也依法限制不负责任,不能自律的舆论机构。因此,对舆论即不能放任自流,更不应因噎废食,应该在合理的规则下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对媒体具有强大的管制能力,只要对舆论监督设置不得触及政权及制度的禁区,就能既有效发挥舆论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又不危及政权根本。

历史上的机会往往伴随着挑战。风险越大,机会越大。在当前腐败不止,官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主动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回应和引导,不但能够利用这种外部监督整肃吏治,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凝聚民心,提升政府在民众中的认知度与公相力。

近来,中国反腐败的新闻不断。这一方面显示了执政党高层反腐败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权力腐败之猖獗,权力监督之艰难。

为什么各种常设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局等)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为什么监督机制会失灵?为什么被权力非法侵害的对象无力抵制权力的滥用,只能任其横行?根本原因是腐败分子拥有公共权力赋予的“合法伤害权”,能够堂而皇之地对无权者造成伤害,而无权者则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

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与力量对比。受害者所面对的一般选择是:上告,结果难料,一切取决于受理部门的立场态度:如果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强硬报复,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只要滥用权力者拥有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受害者自料扳不倒对方,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事实证明,这种忍辱负重往往是弱善者的“次优选择”,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能够造成伤害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掌权者与普通老百姓在伤害能力上的巨大悬殊,是受害者无力自卫、不能制衡权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关联”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联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联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联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央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认为:“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基本健全的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

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就是上帝,制度运行的“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可能被滥用权力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对滥用权力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必须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需求告其他权力者后方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选举是中国渐进式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真正迫使政府公开操作的却是媒体的强烈反应。透过民意表达,媒体充当权力监督“第一动力”的载体,而程序设计只是为这种监督提供了便利。虽然舆论不能直接决定公共政策,但对具有公共决策者造成一定“伤害”的能力,使决策者不能无所顾忌。

舆论监督所必须的言论自由在当今中国已经有很大进步,但在涉及官民关系、社会稳定等敏感话题上,仍然讳莫如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存有希望媒体“只帮忙,不添乱”的想法,企望媒体在不具备“伤害”能力的条件下也可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既针对官员的私利行为,又针对公利行为(公利行为也可能引发官民冲突),但监督压力增大的时候,官员从利己立场出发,一般会首先收缩公利行为而非私利行为,从而可能造成舆论监督既无利于反腐,又有损于行政能力的情形。这既是滥用权力者反对舆论监督的借口,也可能确实是高层担心舆论监督负面性的理由。

世界各国及中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要有效监督权力,必须赋予老百姓一定的“合法伤害”能力,并准备承担“行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降低”的后果,即所谓有所得必有所失。实际上,公共舆论的介入有时虽然对行政效率有所影响,但有助于政治决策长期的科学合理,更有助于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强化对政权的领导、对国家的管理。只要操作得当,政府完全可以将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内。说到底,政府的选择取决于它的决心和意志,取决于它对权力监督与其他目标的轻重缓急。

记者们在挖掘重大新闻时,常常感到一种恐惧。这种恐惧不是赤裸裸的威胁,而是一种可怕的沉默。在大部分艰难的调查中,你可以感觉到你在和一只看不见的手教量,就象冲进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这是一个非常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当外界的力量想揭开它的一角时,整个系统就抱成一团,用可怕的沉默和不合作来面对你。由于社会各行各业中都免不了这样那样的利益共同体,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共同体中沉默的大多数很容易用一种价值观把符合自己利益的状态合理化,让自己心安理得。而当这种利益共同体又以某种专业知识和信息资源为“优势”避开监督时,黑箱操作就难以避免。

纪检官员在解释《党内监督条例》,说到舆论监督的时候告诉大家:“舆论监督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就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十分慎重。”

任何工作都有“发挥得好”和“发挥得不好”的两种可能,是不是任何工作都是危【小说下载网站3ǔωω。cōm】险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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