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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和转让。通常各国都规定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免税进口的物品不得任意转让,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如转让给享有豁免关税待遇的人,可予免税,否则应照章纳税。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验的待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按驻在国规定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即可检查。免验只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各国海关法令都订有保留在必要时对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授权的代理人在场。
免纳直接捐税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不同制度的国家,税种各不相同。捐税大体可分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捐税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统称直接税。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捐税称为间接税。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不能免纳间接税。
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个人所得税、公用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印花税、购买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受益的当地政府征收的地方附加等。但使馆本身受益部分,如用于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税或地方附加等,则不能免。
不能免纳的税种大体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间接税、对外交人员自有私用的不动产征收的捐税、对在驻在国从事商业和投资征收的捐税,以及驻在国征收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等。但在某些国家,外交人员可免纳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已由商家缴付过的间接税或进口关税。
由于各国税收的规定和税目颇不相同,因此,许多国家要求在免税问题上达成互惠双边协议。
其他
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其住所和办公处悬挂本国国旗和国徽,外交使节个人乘用的交通工具上可挂本国国旗。
在驻在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有占有荣誉席位的权利。驻在国一般都把他们安排在显要的地位,享有较高的礼遇,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外交使节在礼仪场合的位次则按在先权排定。
三、外交人员的义务
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享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条:
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人员就不应有与驻在国法令相抵触的行为。例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等均应遵守。
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一条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范围和期限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外交人员及其配偶的父母若与他们同住在北京,在一些方面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
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途径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承认他们享有部分外交特权,但也有些国家对非外交人员的特权有所保留。在实践中,一般仍然照顾到国际间通常的做法,给予一定的优待和方便。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赋予他们某些特权。例如,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享有不可侵犯权、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免纳各种捐税等。但对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不适用于执行公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对于他们抵任后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免征关税等。
外交人员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前往就任地点时起,即享有特权与豁免。如果他们原已在驻在国,则从将他的身份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得到承认后开始。在离任时,外交人员自离境之时或离任后的一定时间内即中止其外交特权。外交人员离任时未带走的行李以后托运出境,仍享有免税的待遇。
国际上一般都认为,即使两国间发生战争或断绝外交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亦适用到他们离开驻在国国境。
外 交 团
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各国外交官衔名录包括外交团的全部成员。
一、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级别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外交使节担任。驻有大使的国家中,公使就不能当外交团团长。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里,梵蒂冈教廷使节被认为是当然的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临时缺位时,由在先权仅次于他的使节代理,如设有副团长一职,则由副团长继任。外交团可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务。外交团的秘书可由外交官或其他人员担任。
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其职责主要是在某些典礼和交际场合代表外交团致辞、祝酒;就某些有关外交特权的问题与驻在国联系、交涉;向外交团成员传达驻在国政府有关礼仪事项的通知;向新到该国的外交代表介绍驻在国的礼仪、风俗及其他惯例;向驻在国政府转达外交团在礼仪等问题上所取得的协议和意见;调节外交团成员之间有关礼仪方面的争执等等。总之,外交团长的职责一般多为礼仪性活动。在工作中,外交团团长应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外交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和其他使节并无任何区别,但其所享有的礼遇则高于其他成员。
二、外交团的活动
外交团的活动通常是礼仪性的,如向驻在国表示祝贺、慰问、吊唁;参加典礼活动;磋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优遇和礼仪安排;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对驻在国为外交团举行的活动表示答谢等等
外交团所议决的一切事项或共同提出的要求,驻在国并无必须奉行的义务,亦不受其束缚,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正常活动也应给予一定的便利,对其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予尊重。
外交团不应有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其内部事务也应平等协商解决。
三、外交团的在先权
外交团的在先权就是外交团成员在外交团中的排列次序。
外交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