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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12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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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警卫
第一百九十五条********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零七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零八条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百一十四条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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