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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件无比重要的事件使内地中国人认识到另一种形式的基督教,这就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震动和蹂躏了长江下游的太平军叛乱。古怪的太平军思想体系受到了新教徒著作的强烈影响,两个最高叛乱领袖洪秀全和洪仁诠阒萸遵鲂陆探淌康慕袒濉K淙惶骄畛踉谛陆掏街屑浼し⑵鹉蟮男朔埽撬潜忱肓诵陆坦系淖畹拖薅鹊木瑁芸毂闶Ь∪诵摹"俨宦厶骄硕凶旁跹て诘纳缁帷⒕煤驼斡跋欤∷谧诮躺系挠跋炜蠢丛谑攀兰土甏衅谒孀旁硕氖О芏Я恕�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新教徒的传教活动中比较持久的(虽然是不大引人注目的)见证是在著作方面。1850年《新约全书》的所谓“委员译本”的翻译工作圆满完成,它代表了整个新教徒传教团体把《圣经》译成通俗中文的部分成就。虽然某些人认为这委员译本不够准确,但是它的渊博和典雅是不容争辩的。英国圣经公会所采用的这个译本到1859年印行了十一版,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仍在使用。
这个时期新教徒中间另一个重要的文学事件是理雅各决定把整个儒家经典著作译成英文,“以便使世界其余地区真正了解这个伟大的帝国,特别是使我们能够具有足够的知识在中国人中间进行传教活动,从而获得持久的成绩”。①理雅各(1815—1897年)抵达香港(1843年)以后不久,便在四十年代在伦敦会的赞助下开始了这项工作。《理雅各英译七经》第一册虽已出版一百多年,至今仍被世界各国汉学家认为是标准译本。理雅各原先承担这副重任主要是想提高传教活动的功效,但这一点已经被人遗忘了。
法国的保护领地和第二个条约
1858和1860年的中法条约使所有基督教徒在华传教的地位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法国在中华帝国没有实实在在的真正利益,觉得必须创造一种精神的利益,以抵销英国对手的威望和影响。这就是它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承担罗马天主教传教活动的拥护者和保护人角色(以前由葡萄牙在中国任此角色)的主要 政治原因。
唯一的问题是法国怎样大力去担任这一角色。在四十年代末期它曾犹豫不决。但是到五十年代初期,国内日益增长的帝国主义情绪与在华天主教士施加的压力相呼应,要求对法国政策进行更加有力的指导。1856年2月29日广西省判处法国传教士马赖死刑是公然违背条约的,使法国获得了参加1857—1860年军事远征的必要的法律口实。当战争结束和分配胜利果实时,法国方面最明显的实际受益者是天主教传教势力。
这种利益是相当大的。《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议定,1860年批准)第十三款保障天主教士在清帝国各地自由布道和从事宗教活动,保障中国臣民有权进行基督教活动而不受到惩罚。这项条约还正式废除了以前反对外国宗教的全部官方文件。
1860年中法条约法文本第六款重申以前中国的诺言:把所有被没收的教会和慈善机关的设施全部归还天主教会。中文本则走得更远,这显然是由于法方一个通译的欺骗行为造成的。①中文本保证全中国不禁止天主教;非法逮捕天主教徒的人要受惩处;以前没收天主教的教堂、学校、公墓、土地和建筑物的契据要交给法国驻北京的代表使之物归原主;最重要的是允许天主教传教士在各省租赁或购买土地,并可随意在上面营造建筑物。
中法条约大体上确定了该世纪余下年代里天主教传教活动的合法的基础。由于最惠国条款,新教教士也从这个新秩序中得到利益。新旧两派传教士象保护宝物一样保护他们在条约上得到的特权,并且常常逼迫本国政府坚持这些特权。然而当时似乎谁也不关心这些特权是怎样得来的。
基督教传教的机构、规模和经费(1860—1900年)
新条约为1860年以后传教运动的空前大发展提供了合法前提。就“运动”一词的意义是指一个共同方向和一个单独组织而言,此词选得并不恰当。天主教和新教传教士由于文化、语言和宗教的原因,大都各自为政,两者常常并不和睦相处。此外,甚至在它们各自的内部,在组织上的一致性和协作方面也是很不相同的。
当然,天主教徒表现的团结比新教徒强得多。十七世纪设立了一个梵蒂冈的专门机构——教廷传信部,以监督和协调全世界各修会和教派的活动。在中国,传信部通过称为教皇代牧区的行政区进行活动,每个行政区由教皇代牧领导,他在教阶体制中属于主教一级。一般来说,教皇代牧区以省为单位,每区委托给一个修会负责。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不久,中华帝国的版图大致由如下五个主要修会负责:西班牙的多明我会(福建)、耶稣会(江苏、安徽及直隶的南部)、遣使会(直隶大部地区、蒙古、江西、河南和浙江)、方济各会(山东、湖南、湖北、山西和陕西)、巴黎外方传教会(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广东、满洲及西藏)。当其他修会参加进某个代牧区时,则对该区再进行细分而形成一些新的代牧区。
十九世纪最后四十年,天主教传教组织迅速扩大。到1870年,大约有了二百五十名欧洲神甫。十五年后,又上升到四百八十八名(包括三十五名主教),而到1900年达到了八百八十六名。
这样巨大的事业(具体地表现在到1900年时在中国星罗棋布地点缀着几千座教堂、学校和慈善机关),都是需要大规模的财政支持的。在新时代开始时,这种资助大部分来自教廷传信部和其他欧洲来源。但是在1860到1900年期间,中国教会开始越 来越少依靠欧洲的资助,不过,有些修会依靠的程度大一些。新的条约允许教会拥有土地,到十九世纪末叶,在清帝国某些地区教会拥有的土地已经很多很多,最突出的是四川省和天津、上海及南京等通商口岸。教会土地究竟有多少,教会究竟成了什么样的土地主,这是还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天主教各修会虽然各自求取资金,也偶尔强调各自传教使命的不同方面,但是都信仰和宣讲同样的教义,承认和实行同样的圣礼,遵守同样的戒律,服从同一个权威。因此,即使各修会之间没有多少合作,但是整个天主教徒的努力无形中有某种一体化的特点。
至于新教徒在华的事业,就不能这样说了。有一位天主教学者可能言过其实,他说:“各个新教教派互相倾轧,意见老是彼此相左……”①但是,说新教传教团体仅在名义上是一个“团体”,它一般说来还是正确的。它们各自为政,到1905年时有六十三个单独的差会、每个差会都有自己的组织、自己的财源和自己的基督教真理概念。
各个教派的差会(浸礼会、卫斯里美以美会和长老会等)由国内各自的教友募捐来接济。捐献也是维持非教派团体的主要基础。大多数差会由国内董事会进行指导,后者除制定政策以外,还负责筹款、征募和考核新的候选人,等等。总的情况就是如此的,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即有一个非教派的中华内地会,它的母会完全听命于中华内地会在中国的创始人和领袖戴德生。
和天主教徒不一样,新教徒在1860年以后要深入中国内地,必须从零开始。最初,进展是缓慢的。但是自经戴德生的组织带了头,到1877年新教徒能够在内地三个省立下脚跟,到1890年他们已经遍布于中国各省,可能湖南省是个例外。十年 以后,新教布道站(有外国传教士的直接经管)的数目约五百个,而分站(由中国人照管)的总数达数千之多。
新教传教士的发展同样引人注目。内地开放四年以后,在中国有189名新教传教士。十年以后,即1874年,有436名新教传教士。到1889年达此数的三倍,到1905年则上升到3,445名。所有新教教士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英国人和美国人。英国新教传教士一般出身于中等阶级,少数人进过大学。美国新教传教士大体上来自小城市和穷乡僻壤,男的通常是某个教派的高校毕业生。在跨入本世纪时,新教传教士社会中多半数是妇女。
传教方法和结果(1860—1900年)
虽然人们通常都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