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窍秩喂倮舻男剿囊徊糠郑挥稚柚昧斯萏镆蕴峁┕偈鸬墓芾砭选U庵忠蕴锏刈魈厥饣鹄粗Ц豆倮粜劫汉桶旃训陌旆ㄊ侨》ㄓ谀铣木椤"谧魑裰抡普杖氲闹饕椒ǎ诠�619年和624年的法律中,唐高祖恢复了由国家控制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均田制度,这是在北魏时期建立的一种制度,后来在北朝和隋代都一直沿用。这个制度的细节将在本书下一章予以讨论,建立这个制度的用意是要根据成年男性纳税人的年龄和社会身份保证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土地,并限制个人手中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和他们自由处理土地财产的权利。①与此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一种直接税制,即租一庸一调制,它规定每一个登记在籍的纳税人都得支付一定数量的谷物、布匹,并定期服劳役。可是在唐高祖时期,租庸调制在全国的实施程度和贯彻这一税制的阶段尚未充分弄清楚。但应该注意,唐高祖的基本财政政策是严格模仿北朝的,因而不太重视非农业部门的经济。在中国南方已司空见惯的货币税,也没有起多大的作用。这整个制度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负担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不管他们的实际处境和他们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如何。②自从汉代灭亡以来,隋代第一次试图给中国北方提供一个可行的货币制度,但事实证明,它是很不够的;在隋朝后期随着公共秩序的瓦解,伪造货币之风十分猖撅。其结果是,人民使用各种商品以取代钱币。公元621年,皇帝开始铸造其大小、轻重和成色都划一的新铸币。新币取名为开元通宝;终唐之世它都是法定货币。③虽然在8世纪以前唐代并未对商业课税做过系统的努力,但从唐王朝建立之初它即对贸易实行严格的控制,特别对首都和各州城这些大市场更是如此。除了从隋代传下来的长安的三大都会市场以外,皇帝还命令各州及都督府自设官办市场。为管理京师和地方大城镇市场所设的官被称为市令;市令负责维持秩序,登记所有商店,监督度量衡,决定批准的价格表,保证出售货物的质量。④唐高祖也继续实行隋朝的发展水利和运河体系的政策。公元624年在陕西建成了一套给水系统,它引黄河水浇地八万多英亩,次年在陕西建造了一条漕运运河,它有助于京城的物资供应。①法典的编定
当唐高祖最初起兵太原时,他颁布了一系列宽厚法令以缓和隋炀帝那一套严刑峻罚;而在公元617年攻取了大兴城以后,由于他想赢得城内人民的忠顺,他迅速公布了一套只有12条条款的很简易的法令,大约是仿汉高祖的约法三章,作为其新王朝开始的一种宽厚姿态。这些法令减少了处死的罪行,只限于凶杀、暴力抢劫、开小差和叛逆等行为。②公元618年正式建国,他立即增加了53条法令,它们都是取自隋文帝的开皇行政法与刑法,取代了后来隋炀帝的严苛而繁杂的法律。③隋律是公元581年“新法”(完成于583年)的修订版,它的渊源很多,分别来自北魏、晋、北齐和梁朝的法律。也是在618年,皇帝任命了一个高级委员会来编纂唐王朝的大型刑法和行政法法典。它于公元624年阴历三月呈上御览,四月份颁行天下,被称为新武德律;它极像开皇律,也包含有500条款。因此这部初唐律令大致上是经过隋代合理化处理三国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的成果,并无多少新内容。不过,这个委员会不仅包括隋代大理寺的原来正卿,也至少包括两位显赫的南方人,因此它也做了一些努力来吸收南方行政实践中的特点。④除新武德律以外,呈交给皇帝的还有一套行政法——即30卷令;还有行政细则——即14卷式,它使高祖建立起来的新型政府和制度有了法律效力和一个标准的法典形式。正如皇帝在颁行它的诏书中所说,“永垂宪则,贻范后昆”。①在这一点上唐高祖确实是成功的:由他的委员会所起草的唐律,除了略有修订外,一直到14世纪都具有权威性,而且为越南、朝鲜和日本等国的第一部法典提供了样板。至于在中国本身,根据定期修订的法律精心制定行政法律程序的活动一直是唐代在下一个世纪所关注的大事。
考试制度和学科制度的建立
唐高祖究于何时重新推行隋朝的科举制度,这个问题尚不清楚,但是到了公元621年,竞争各种功名的士子已云集于京城应试。②可是,如果认为科举考试在唐朝初年有很大影响,那就错了。第一,那时中式的士子与唐朝全部官吏的数目相比为数极少。第二,虽然唐高祖时代有几位高官曾在隋代中过举,但那些在唐代中举的人当时还很年轻,在他们的宦途中开始时尚处于下僚。高祖时代的顶层官僚之所以取得这样的位望,通常是由于他们要么与皇室沾亲带故,要么在建立唐王朝的过程中曾建功立业。如果他们也有人有了功名,那纯然是巧合。最后,贵族的权势还十分强大,许多官员是靠祖荫得的官。
为了满足那些想应科考的人,唐高祖在长安重开了隋代的三种学校,即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所有这些学校都着重教授经书。它们最后都受公元627年开办的国子监的管理。公元626年,它们总共只有学生342名,他们几乎都是皇室、贵族和品级最高的官员的子弟。只有最低级的四门学才除外,略有放松。①公元624年,唐高祖下令在各州县一律设立学校。②管理宗教集团的有力措施
在三国南北朝大分裂时期,道、释二教变成了颓废官吏阶层哲学的和宗教的主要寄托。这种宗教也在平民百姓中广有徒众,而且创立了道士、僧尼的巨大宗教社团。它们对历代的中央政权构成了日益严重的挑战,是由于以下几点:它们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土地、寺院和庙宇,拥有珍贵金属所制造的圣物;宗教社团的成员实际上宣布不承担对国家、自己的家庭和社会的一切责任,因而使国家蒙受大量的人力损失;在寺院土地上作为农奴劳动的依附家庭和依附男女数目庞大。
随着隋代的重新统一中国,特别是在唐代,儒家思想又变成了官吏们关心的大事,因为他们现在正全力巩固他们在这新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内的权力。释、道、儒为了取悦知识分子精英人物而展开了尖锐的争夺人心之战;在唐朝初年,这三方的代表人物经常在朝廷上展开激烈的辩论,由皇帝亲自主持其事。
公元621年和624年,太史令、中国的保守派代言人傅奕在奏疏中攻击佛教为外来的和有害的宗教,因为它把数以万计的男女都诱入不参加正常社会活动的歧途,因此他请皇帝在中国废除佛法。③唐高祖自然不愿对如此声势浩大的佛教进行干预,不过佛教和道教拥有日益增长的经济势力,这不能不使他像前人那样产生忧虑和担心。
直到公元626年阴历五月,皇帝才采取有效措施反对佛教,同时他也设法对道教组织实行了更大程度的国家控制。他限定了京城和各州的佛寺和道观的数目;在京城,他把佛寺的数目从120个减到3个;道观从10个减到1个。各州只许各设一座佛寺和道观。凡不真正属于宗教组织之僧尼,均应着令还俗。①这些指示几乎没有来得及付诸实行,因为它们在三个月以后撤消,那时李世民攘夺了政府的权力。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唐高祖的丧失权力可能同他对佛教和道教采取高压措施有关。我们至少知道,李世民的随从人员在他掌权以前就曾在文字和口头上为佛教辩护,所以这足以表明,李世民及其一伙当时正在争取全国佛教信徒的支持。②① 《资治通鉴》,卷186第5834页。
② 《旧唐书》,卷57第2293—2294页;《资治通鉴》,卷187第5861—5862页。
③ 《唐会要》,卷56第961页。
① 见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新亚学报》,3。1(1957年),第39—41页。
② 见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大阪,1967年),第29页。对高祖及其子女婚姻关系的异常详尽的研究,又可见布目潮风:《隋唐史研究》,第314—367页。
③ 见布目潮风:《唐朝创业期的一个考察》,载《东洋史研究》,25。1(1966年),第3—15页。此文重印于《隋唐史研究》,第154—167页。
① 见布目潮风:《唐朝创业期的一个考察》;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第15—33页。又见《剑桥中国史》第4卷中池田温所写的一章;崔瑞德:《唐代统治》阶级的组成》,载芮沃寿与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197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