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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练耸头帕诵淌路福⒗孤非澜倌衙瘛3逋凰嬷⑸诘本峙杀鲈墓丶笨毯芸煊盅荼湮缂收秸�1932年2月,一个敌对的乡——后山乡俘获了林克祖并把他交给当局,遂被处死。28日,海军进攻湖清,并给来焚毁湖清村庄的后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到3月底恢复平静时,有40个村被夷为平地,7000多人无处安身。1932年农事季节,在湖清与后山之间有一个宽阔的未耕地带;但没有人敢冒险去耕种那些沿敌方领域的土地。
长乐骚动的复杂性和组织是罕见的,但结果却因一些毫不罕见的弱点而招致失败,这些弱点是:未能保持对土匪的控制,而他们的帮助起初是很有价值的;为对付当局的反攻(尽管这一反攻来得很迟)而采用征收新税的办法不得人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邻村之间缺乏团结,它们的利益相悖,从而使他们在镇压到来时相互对立。①初级运动与复杂运动相比,初级运动指向农村中的少数人(最富有的)。但是,除少数情况外,劫掠者们并不找富人本人,只是要他们的财产,特别是他们的粮食。在发生饥荒时,他们常常只不过去富人家消除饥饿的痛楚。诸如“吃大户”或“向富民坐吃”的说法,在几乎涉及每个省的调查和报告中都不时出现,从受养蚕危机影响的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这样较为贫穷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极不完整的资料显示出频率极高的抢劫事件(“抢米风潮”)的一些概念。一个经济情报机构记载1934年64起劫案如下:浙江,28起;江苏,19起;四川,5起;安徽,4起;河南,3起;陕西,3起;广东,2起。①这些案件约3/4(64分之47)发生在号称富省的浙江和江苏,因为这项调查主要是根据上海和南京报纸所提供的资料。另一份报告提到仅在1934年夏季就发生了26起抢劫(7月1日—9月11日),②但只提到四个省(浙江,14起;江苏,5起;安徽,4起;河南,3起),它们都极易为南京的报纸所报道。仅仅邻近上海的一个县(浙江嘉兴),就是所记载的26起事件中的6起的发生地。一个最后的例子不仅表明了我们所使用的统计数据的非典型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极为频繁:仅无锡一县(江苏),在一个月中,(1932年5月11日—6月10日),就记载了25起案件;此外,资料的编者指出:他的资料所依据的当地报纸仅提到实际发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③另一种相对严重又不很短暂的事件是流动性抢劫。多达几百甚至上千的饥民,每人带一个布袋,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夺取粮食。④有时他们自己组成穷人的团体:“穷光蛋会”、“饥民团”或“吃大户”⑤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抢米和闹风潮是典型的初级运动,范围和持续时间都有限。春天,在两次收获之间的过渡期,几百或甚至只有几十人(有时只是一群妇女、老人和孩子),会外出抢劫一个地主、一家商店、一座仓库或一条舢板,以获致几天的口粮。警察或当局干预时,有时把口粮分给他们,好让他们更快散去。⑥偶而治安力量也会开枪,但这不是通常的方式。原则上只有当饥饿的农民被迫“铤而走险”(为求生而当土匪)时,才进行镇压。①这些偶然性的抢劫者们尽力使自己与职业性土匪区分开来。有时他们因处于极为困难的境地,竟向县长请愿,要求允许他们抢劫;或者他们会跪在被他们抢夺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谅他们一时被迫采取的过激行为。许多抢劫者小心地把他们的盗窃限于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给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够的食品,使他们不致因此挨饿。②特征
上面所分析的自发的农民运动表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③第一,在农民中,阶级意识淡薄,这一弱点可由指向富人的社会运动较少及其传统性来说明。佃户们通常单独对地主采取面对面的行动,而实际上他们在相互竞争时才这样做。佃户们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里的地主,但他们却因土地而有赖于地主。佃户之间为获得或保持一块使他们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进行的竞争,似乎比被剥削者之间的任何团结的感情更能敏锐地被感觉到。拒交地租极少是一个或几个地主的佃户们集体决定的结果。较常见的是它们是按需要而采取的个人行动。在地主或政府当局谴责这种拒付地租的情况下,无力交租的说法通常更为准确——佃户在交租期限逼近时逃跑的许多例子说明无力交租。①两家上海报纸在1922—1931年间所记载的197起涉及佃户的案件中(见前),7起是佃户在无力交租的绝望中自杀。②在这7个自杀者中有的人就像债务人在债权人的门前自杀那样,可能为让无怜悯心的地主或代理人丢失面子的愿望所驱使。但是,说得婉转些,这种行为事实上仍是对剥削者表示敌意的一种间接方式。
在上流社会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标是官员而不是地主。农民愤怒的自发的取向使人领会到,中华民国的农民意识到政府的压迫甚于阶级剥削。在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继续帝国时代已有的③、后又进一步被军阀们的胡作非为所加强的传统。政府体现了村外的世界,对这个世界村民们有个印象,要抚养而无回报,这并非远离事实。
自发的农民运动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他们的地方主义。由于缺乏阶级意识,有一种从属于某一地方社区的观念,这种观念超越了阶级的差别。村民们想要保卫的正是这种社会地位上不纯的社区,以抵御外来的进攻和威胁。不用多说,农民行动的地方主义已为纵向运动频繁发生所证实。由于当地人所表现的对邻人或陌生人的敌意的准一致性,这些活动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间的战争,甚于社会战争。正如在一场民族战争(相对于内战)中,当然的敌人不是该社区里的特权成员而是外国人,换言之,是不同社区的成员——或者,甚至是整个那个社区。
即使没有纵向运动,农民为保护严格的地方利益,也会拿起武器。当一个乡起来反抗军队的沉重压迫时,最迅速的平息办法是把这些士兵换防到邻乡;在那里他们仍能胡作非为,对另一些村民造成损害。同样是这种不可侵犯的利己主义支配着一个村的态度,在灾年它设法储存了足够的粮食,但拒绝卖一点给邻村,哪怕那里的居民将会饿死。①在1931年长江大水后建立起来的难民营中,农民愤怒地与那些仁慈的人发生争论,因为后者决定给已经太虚弱而难以存活的人喂食:为什么要浪费宝贵的粮食?
把自己限于活命策略的贫困支配这些态度,也说明了农民骚动的第三个特征,即几乎不变的自卫性。铤而走险只是最后的手段。1937年春荒期间,一位官员对一个四川农民变成了土匪而不继续种地表示惊讶,这个农民告诉他:“你看到我的肚子就会明白。”确实是这样,在对他执行死刑后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他的胃里除草以外,没有其他东西。②另有些人仅限于犯轻微的偷窃,希望被捕并在监狱里得到饭吃。③在其他地方,出于同样的原因,警察来逮捕欠税的人时,邻居们恳求警察把他们也带到监狱里去。④更多的是农民乞求地区官员没收他们的土地,以解除缴纳超过他们财力的税款的义务(如 1931年春湖北罗田县两三个村四五十个农民的案件)。⑤农民可能对一种新的形势或一次外来的攻击作出强有力的反应,但他们从不采取主动。可以这么说,他们任凭对手作主。这些外来的侵犯者在某个时候,或者同时,就是当局(增加税收,不得人心的行政措施),地主(歉收后坚持要押金或交租),老天爷(歉收或其他自然灾害),邻居(纵向运动),土匪——或派去镇压土匪的士兵。基本点是农民自己很少为了改善他们的命运,或更有理由,为了结束他们所受的剥削而主动拿起武器。只有当形势恶化,①或他们受某种新措施威胁时(即使这种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改革),农民们才会起来反抗,而唯一目的就是恢复原先的形势。
在每一次农民风潮或动乱的根源里,几乎总有一种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特殊的革新。农民绝不会攻击现行秩序,尽管他们自己是现行秩序的主要受害者,他们会发动武装起义,只是为了重建现行秩序,为了纠正某些错误,或者为了恢复先前的规范——他们很容易将其理想化。与那些参加诸如太平天国那样大规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组织的“头子”不同,中华民国的农民和那些组织的一般风潮和动乱(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