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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所要表达的意识我至今仍无法理解。当然我记得在学校时听到的意识是有机身体的一种活动,但直到今天我才第一次听到意识被称为〃有机的〃。因此我请我们的作者原谅我,我解释的一些猜想,并不是正确的事实,仅仅是一些猜想,因为我对这一点并无任何确切的把握来发表评论。我在这里似乎看到两个无法自圆其说的观点。第一个是说人类意识截然不同于肉体,作者公开声称这一点,但根本没有加以证明,而只是说《圣经》的权威才能证明这一点。
另外一个是说同样是人类意识,在所有其活动中是〃有机的〃或工具性的。也就是说,意识不是自己活动的,而是肉体所使用的以加强其部分和其他肉体的形式。因此,他事实上说,意识只不过是肉体的一种形式。在我看来,似乎他所有的论证都是仅仅为了证明这一点。我想这两点如此对立,显然作者不会希望同时证明它们以使读者信服。他只是将它们巧妙地合为一体以便使那些头脑简单的读者得到某种满足,并以其对《圣经》权威的肯定来取悦其神学家朋友。同时,聪明的读者也许认识到当他说〃意识截然不同于身体时〃,他是在表达相反的意思。事实上他彻头彻尾地相信意识只是一种肉体的形式。在第七条和第八条中,他又在正话反说,而且在第九条的后半部分中,他仍然保留了这种苏格拉底式的方式,但在该条前半部分他为其断言加了理由,下面将对此认真研究。他说〃就自然显示的范围来看,我们是否真正认识任何物质是可怀疑的〃,同时他的理由是〃想象的事物和现实的事物对意识的影响是相同程度的〃,如要证明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必须认为我们根本没有合理意义上的任何理解,而只是一些通常称为〃常识〃的东西。这就意味着想象的事实和真实的事物其印象是相同的,并影响了意识。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有理解的人,而不是像马或骡子似的笨人都能对一种印象和另一种印象通过理性进行明确的区分。虽然人们不仅受到真实事物印象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其他因素引起的大脑活动(如梦中)的影响。这种认识的方式,在我的作品中已确切地得到了解释。所以我确信,没有人真正彻底地读过它们,也没有人能真正理解它们。
在第十条和十一条中,他似乎也是在进行反唇相讥。如果心灵被认为是一种实体的话,则说〃自然的不变规律决定了身体与心灵是整体的联系,因为任一独立事物都应保持现有状态〃是很荒诞不经的。因为对于联合的事物和非联合的事物来说,只要没有外力改变其存在的状态,他们都会保持其原有状态。这一点眼下并不重要。问题是,意识是怎样与身体相联合而不是分离的。如果假设心灵是肉体的一种形式的话,那么就无须找出什么联系。事实上它保持其现有的状态,因为形式除其所从属物之状态外,并无其他状态。在第十二条中,看起来他仅是在文字上与我存在分歧。因为他所说的〃意识无需与生俱来的观念、意见和公理〃以及同时承认思维是意识的机能(自然的或天生的),实际上就是承认我的观点,只是从文字上加以否认。因为我从未说过或写过意识除其思维机能外还需要其他天然的观念。当我发现我自身中存在的某些思维时,这种发现并非由外在客体或自我意志所决定,而是根据我自身思维的机能,我便可能将一些观念或意见(这些正是那些思维的形式)同其他外来的人为的思想加以区别。我将前者称为自然的、天生的。在相同的意义上,我们说某些家庭天生就很慷慨,而其他家庭则有些疾病是天生的,如痛风。这并不是说,这家庭的孩子在其母亲子宫内便受疾病的折磨,而是他们生来便有某种与疾病发生联系的倾向与性质。
作者在第十三条中根据前一条中所得出的结论真是〃精彩〃。因此他说,(因为意识没有天然的观念,而只有思维的机能)〃一切普通的意识都源于对事物或传统的观察〃——似乎思维机能除了处理从观察或传统,也就是从感觉中所获得的东西外不能进行任何活动,既不能理解也不能思考。这种观点是如此错误,事实上,相反地任何明白感觉及其局限性的人都必须承认感觉不能给我们任何我们所想象的意义上的事实观念。事实上在我们观念之中,除天然意识外,或思维机能外别无他物,仅有包含经验的情况——例如通过借用部分外在事物来判断思维中的这个或那个观念。这里并非是那些外在的事物将观念本身通过感觉器官输送到我们的头脑,而是因为它们所输送的引起意识活力并形成这些观念,其形成是通过天然的机能并在这种场合下发生的。因为除部分肉体运动外,就像我们的作者自己在十九条中承认的,通过感觉器官不能从外部客体对意识造成任何影响。这也是他对我的《哲学原理》理论的抄袭。但即使是这些活动及其所获得的形象也不能被我们像在感觉器官中所获得的那样所理解。就像我在我的diopfrics中所解释的那样。因此很显然,运动和形象的观念只能是我们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观念,同样痛苦、颜色、声音以及其他类似的观念也都只能是天然的。所以我们的意识在某种肉体运动场合下体验这些观念,因为这些观念同肉体运动截然不同。难道还存在认为一切内在于我们意识之中的普遍观念都应是由这些运动引起,并不能脱离这些运动而存在这种说法更不合情合理的吗?我很希望我们的作者能指点我什么样的肉体运动能在我们头脑中形成任何普遍观念,例如〃与同一事物相等的一些事物它们彼此相等〃的观念,或其他任何他愿意的。因为这些运动都是特定的个别的,而观念则是普遍的,与运动无任何联系和亲和关系。
在第十四条中他说,甚至我们关于上帝的观念也不是我们思维机能的产物,而是神启或传统、观察的产物。这种断言之错误可以很容易地被认识。如果我们对他们认为是另一事实产物的东西加以反思,我们发现或者因为另一事物是该物主要和接近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