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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
肖像画家苏锡·马林给戴安娜王妃画像时,发现戴安娜和查尔斯长得很像,例如长脸颊以及长度比例相似的额头和鼻翼。马林后来还发现,查尔斯幼时保姆的脸部特征和他后来的情人卡米拉也极为相似。此后经过长达6年的潜心研究,进一步比较更多的夫妻组合,马林得出结论如下:出于人类内心深处对安全感的需要,他们都会对和自己长得相像的脸孔感兴趣,也都会爱上同自己家人或者亲属长得相像的人,爱情产生于复杂的面部特征暗示,天底下原来真有“夫妻相”这么回事。
在我们中国人看来,老外长得其实都挺像。当然老外看我们可能也都差不多。此说尽管并不表示所有的中国男女在马林看来都有夫妻相,至少证实了中外夫妻相理论的“如有巧合,实属雷同”。
在中国的相学体系里,马林理论大致可归入“夫妻相”的版本,即两口子在面貌长相上的先天性相近。不过,中式夫妻相的版本则是这么说的:面貌本来天生长得不像的一男一女,结婚成了两口子之后,在共同的日常生活中卿卿我我耳鬓厮磨,你看我我看你,双方的相貌遂逐渐向对方靠拢。日子有功,最后竟也能生生地整出一副后天的夫妻相来。然而表面上的“天生一对”并不一定都会带来“天做之合”。这正是中式夫妻相理论的精妙之处。中国传统相学里,夫妻相的最高级版本,乃“以无一相似为最像”,即两口子的面貌长得越不像,就越有夫妻相。非但如此,而且堪称为夫妻相里的极品。也就是说,夫妻相的至高境界,不是“夫妻像”,而是“夫妻不像”。
当然,要拥有“极品夫妻相”,男女双方光是一味地长得不像还不行,必需要长出一脸的“互补优势”才名副其实。所谓长相“互补”,指若男的眉毛细,女的眉毛粗,则表示男的会怕老婆,女有男子气,如此一粗一细,一刚一柔,互补不足。又如,男的鼻梁高,相学上表示其自尊心强,爱面子,听不进别人意见,若配一低鼻梁,自尊心不足、缺乏自信、又善于接受别人意见之佳偶,高下相盈,日后多是两情相悦,美好的日子万年长,想不音声相和、夫唱妻随也难。“极品夫妻相”非但表现在面貌上的优势互补,还充分体现在双方的身材。即男女二人的身形差别愈大,对比度愈高,其互补优势便越是明显。
然而,中式的夫妻相理论毕竟缺乏科学依据,这一硬伤几乎使“相学”变成了“相声”。倒是一项最新科研成果为苏锡·马林的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据《 新科学家 》报道,佩斯大学的托马斯·比里克兹基教授通过对“性别胚教”( sexual imprinting )的研究发现,女性有将她们的父亲作为挑选配偶模板的倾向。也就是说,之所以会有“夫妻相”这种现像存在,是因女人总是倾向于挑选长得像她父亲的男人做自己的丈夫( 即使身为养女也是如此 )。相关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貌似”的夫妇更有可能拥有相同的基因,挑选那些从基因上与自己相似的人做配偶,在生物学上是有益的。父母长得很像,后代就能遗传某些优质的混合基因,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动物种类。
虽然生物学上的“恋父情结”比心理学上的更有说服力。不过,今后若再听到有人夸某男长得太像他的太太、很有夫妻相云云,以科学的名义,任何人都可以认为那其实是在说那男的很有“岳父相”才对。而且,那些曾被公认为甚有夫妻相的,只因两口子长得太像,并且有越长越像的趋势,走在街上,会不会有被人误认为是近亲结婚呢?
生命之树常青,而理论( 不管是科学还是不科学的 )却总是灰色的。“夫妻相”其实很可能只是存在于我们内心深处的一个魔障,至少也与一种病症有关——因脑损伤而导致的视觉缺损,学名“面容失认”。苏珊·格林菲尔德在《 人脑之谜 》一书里提到视觉专家泽基和物理学家哈特的如下临床实验:在展示戴安娜王妃的相片之前先展示其前夫查尔斯王子的相片,患“面容失认症”的病人竟每每认出戴安娜的面孔。也就是说,在“心理强化”的作用下,即便是一名“面容失认症”的患者也能通过一张与其有关联的面孔来准确认知另一张面孔。故未经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举办盛大婚宴而做了一处的一男一女也就无法不越看越像一对狗男女。“貌似夫妻”的重要前提乃“就是夫妻”。先有夫妻还是先有夫妻相,远不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么深奥。至少,经由一名肖像画家提出的“夫妻相”理论并不靠谱,某种意义上,马林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据说画家的肖像作品经常会带有与他本人脸部相似的特征,最著名的例子是《 蒙娜丽莎 》,阿拉贡女公爵的面孔最终竟是以达·芬奇本人的面部特征为基础绘成。而丢勒在1518年为马克西米安一世绘制的肖像画中,亦可一窥丢勒本人1498年自画像的影子。《 漂亮者生存 》一书的作者说,或许这就是为什么画家总是比被画人对画更满意的原因。这可能意味着,那些爱夸别人有夫妻相者,其用心不无险恶之处。
红白喜事
没参加婚礼很久了,怪想的。
不仅“没参加婚礼很久了”,而且“怪想的”, 同样的,自从我自己上一次结婚至今,“没结婚也很久了”——虽然这是一个“纸一样的事实”,不过有没有因阔别已久而也“怪想的”,那是另一个话题——就婚礼而言,不仅“怪想的”,而且多少还有一点“想得怪”。
从婚姻状况来看,我个人的亲友团名单基本上皆呈阳性反应,也就是说,这些人里面的大多数,不是已婚的人赃俱在,就是人赃俱在的有婚史。对于这一状况,我是很想得通的(即使想不通也得想通),惟一想不太通的是,何以我基本上都没有参加过这些人的婚礼?
扪心自问,先检讨自己:第一,我错了——意即:我记错了,其实我分明都有亲身参加过他们的婚礼或者我记错了,其实他们根本都没有结婚或没有结过婚;第二,我错过了——意思是,我生不逢时,居然未能在这些人举行婚礼的当日或之前与其相识,也就是说,都没赶上。
当然,虽然少,但是婚礼终究参加过若干的。于是以此为新线索,扪心再问,对上述名单中“已婚”及“有婚史”两类再作进一步的细分,竟然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凡其婚礼为“有我之境”者,目前十有###初衷不改,仍然在婚;凡其婚礼为“无我之境”者,目前十有###已然离异,或者改弦易辙而再婚——至于再婚时是否依然未有举办婚礼或举办婚礼而未知会我,那也是另一个问题了。
由此而衍生的另一种“怪想”是,不仅“没参加婚礼很久了”,同样的,未出席葬礼亦堪称久矣。当然,如果我们依然坚信“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么,由婚礼而联想到葬礼,实在不能被称为“怪想”或咄咄怪事,至少应见怪不怪——除非我扪心再三而问,最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凡其葬礼为“有我之境”者,目前十有###仍然死相不改;凡其葬礼为“无我之境”者,目前十有###已然复活了。
从某种角度来看,作为一种仪式,婚礼即使不能百分百等同于葬礼,但是就两者之间众多的相似之处来看,虽不能确诊,至少也应负责任地列为“疑似”——例如,两者都必须在一特定场所举行,必须有亲友团到场,一定有人发表现场谈话,特定的服装,特定的音乐,事情办完之后,大家伙还得聚众搓上一顿,诸如此类,等等等等。
当然,“婚礼”和“葬礼”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婚礼的主角通常是两个人,而且通常是一男一女;而葬礼的主角通常是一个人——或者换种说法:葬礼的主角通常以一个人为宜。尽管这一区别非常地显而易见,不过最后我还是找出了其中的相似之处,那就是,不管两种仪式的主角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在仪式结束以后,身为仪式主角,通常都要保持躺下的姿势——或者换种说法:通常都以保持躺下的姿势为佳。事实上,我们中国人早就看穿了“婚礼”和“葬礼”之间的共同本质,因为我们通常把这类仪式统称为“红白喜事”,也就是说,除了颜色不同,本质上都是可喜可贺的。
把“婚礼”和“葬礼”拉扯在一起说了半天,我的用心其实毫无险恶之处,非但不险恶,而且实在是非常的良苦。我的意思是说,“婚礼”和“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