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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地契到手了,叫来赫德,把地契给他。
赫德已经来了两天了,朱敬伦专门让他来的,这时候有一个能跟英国人沟通的手下,做事更方便一些。
而且通过这件事朱敬伦知道某些事情不是自己想象中那么简单,有些大势是挡不住的,比如九龙发展的大势。
其实九龙这一带,朱敬伦一直按着不发展,哪怕英国人取得了一些权力,但是单凭商人的力量,到底薄弱了一些,朱敬伦不发展这里的原因就是,认为这里发展起来,会给香港岛提供一个发展的腹地。
罗便臣是1859年接替包令的,而他上任后,最重大的业绩就是香港填海,这填海可是包令时代就开始的,到他手里完成而已,也就是说早在第二次鴉片战争进行的时候,香港的土地就不够用了。
一座小岛,大半是山,能有多少土地存量,而且跟贸易相关的仓库总不能建到山上去,总督府可以在山上,你让来往运输的货物和上山下山的,无论是用苦力挑着,还是用马车拉着,这成本上就不可能接受的了。
所以他们才想割让九龙,结果英国政府比较理智,或者说上层对香港并不看重,放弃了对这里的管辖权,换来了一些他们认为有用的权力,比如居住权、买地权等等。
但老百姓不认同,砸了他们刚刚建好的仓库。
按着九龙不开发,去大力发展赤湾一带,是朱敬伦出于限制香港的发展,为将来收回香港降低难度,毕竟一个始终需要投入的海岛,与一个繁荣的世界港口,让英国人放弃起来更容易一些。
但现在看来,商人赚钱的动力是遏制不住的,地区发展的大势也是遏制不住的。
九龙必须得到开发了。
这就是叫赫德来的目的。
“你上次不是报告说赤湾一带的土地不够用,想要开辟妈湾、三湾一带的土地吗?都准你了。而且九龙这里也划归进港区,归海关管理吧。但我只提一个目标,九龙一定要比香港岛发展的更好。”
赤湾港已经开辟了两侧的海岬,赤湾村的老百姓观念也有所改变,现在过去的天后庙街市的土地,已经高价租给了新安厘局,可以说港区四周能利用的土地,都已经利用上了,但是土地依然不够用,十几个国家的几十个大商行不说,广东地区上千的商人都涌入了这里,甚至福健一带的商人也在这里卖地做生意,把地价吵得高的不像话,每亩地已经到了五千多两。
就这,赤湾相比上海还算是便宜的,后世美国学者罗兹墨菲统计过上海的地价数据:“1852年,租界内的地皮平均每英亩售价50英镑,到1862年平均每亩售价一万英镑。”
一万英镑,折合三万多两白银了。
赤湾既然得到了充分的开发,赫德就打算开辟新的港口,赤湾卖地的钱,也让他有能力开辟新的港口,所以提出要开赤湾两侧的妈湾和三湾,尤其是三湾地区的蛇口一带,赫德认为十分有开发价值。
但他当时出于财政考虑,觉得三万的土地还有上涨的空间,能给他挣更多的钱。
现在既然九龙都必须开放了,那也没道理按着那两个地方,自己得到的钱少了,商人留下的就多了,商业发展就更快了,土地财政也要适可而止。
赫德一听朱敬伦将这么大一片区域都交给他,也有些高兴,光靠一个赤湾,真的很难做到世界第一,这就跟香港一样,香港土地潜力不够,光靠一个赤湾,其实也是潜力不够。
九龙是交给赫德了,但这里复杂的问题很难解决,复杂的产权制度,大量非官方程序的土地纠纷,这些麻烦事情不解决,日后会遇到更加麻烦的事情。
洋人取得的特权,在利益驱使之下,他们会一次又一次的试图在九龙站稳脚跟,跟华人一次又一次的冲突,这些麻烦事情的根源就在与清朝政府的不作为,官员们的懒政怕麻烦,疏忽了管理,老百姓怕官府纠缠,怕小吏敲诈,不愿意去登记,造成了大量私契,这才造成产权的混乱。
朱敬伦叹息一声看来改革得进入更深的层次了:
“港区司法以后也归你管,你得摸索出一套适合我们国情的司法制度出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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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节 司法改革
“您的意思是以后港区的司法要改变?”
赫德问道。
朱敬伦点点头,得承认清朝司法制度的落后,这不是大清律法律条文的落后,而是一整套司法运行程序的落后,县官开堂审案的方式该改一改了,但要一刀切的更改,朱敬伦没有那个人才储备,手里就没几个法官可用,二来引起的动荡也太大,在他跟清政府撕破脸决裂之前,他绝对不想要任何动荡,所以从港区开始,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就仿佛后世的特区,是一块试验田。
“你得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现代体系出来,我看香港摸索的就很不错,普通法的包容性可以将大清律例包容进来,这是我国传统司法和现代司法的完美结合,你可以从香港挖来一些人用用。”
香港司法制度英国人已经摸索了二十年了,应该说是卓有成效的,但还不够完整。
英国人对待殖民地的态度,有些漫不经心,只考虑收益,尽量降低成本,所以英国殖民地上大量保留当地的传统法。
恰好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是一种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制度,它不是成文法,不是由那些专业知识极强的法官一次性系统性的制定出来,而是按照习惯法不断的积累判例形成,可以说这种司法制度可以套用任何国家的法律条文。
这种司法制度,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可谓最低,而且相对来说公正,公正并不意味着正确,公正是一种感觉,老百姓觉得公正那就是公正,哪怕你打了他五十板子他也觉得公正,不公正了,哪怕你给他万两黄金他也觉得不公正。
中国后来的司法体系是照搬的大陆法系,由最专业的人士制定最专业的法律条文,但问题是,这些条文未必跟老百姓的认知相符,老百姓认为严重的罪行,西方的法律观念并不认为严重,老百姓认为无所谓的事情,西方人认为很重要,那就是重罪。
比如盗坟掘墓这种事,老百姓认为是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但是西方法律制度中并不认为这是什么重大的罪行,因为西方人没有厚葬的传统,不管是国王还是普通百姓,一死都埋在教堂的公墓中,顶多埋一些过去用过的用品随葬,骑士最多也就埋一把剑,盗墓贼根本就没有盗墓的动机。
而中国讲究厚葬,所以盗墓贼出现的很早,很普遍,文化中慢慢就认定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严重程度甚至远在打伤人之上,甚至在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念中,挖人家祖坟比杀人还严重,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满清制定一条谁贪腐挖谁家祖坟的律条,恐怕这比流放给披甲人为奴的威慑力更大。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法家最先制定,后来又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宋代中国司法已经完善,执行宋刑统的包拯等人名垂千古,至少说明一点,这套法律在合理的人手里,能让老百姓认同,之后历代相互参考沿袭,明代时候的法律条文完善的程度,让清朝统治者几乎无法删改只能照搬,大清律跟大明律相比,基本上只是在个别律条上进行了处罚轻重的调整,而整条律文基本上照搬了。
可以说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在法律条文上,是非常符合中国文化的,最值得称道的是,儒家希望事事强调人情,法律中的主旨思想是从情感出发的,以中国的孝道伦常为纲领。
朱敬伦觉得,一个法律是不是公平,不是让法律专家来看的,而是让老百姓感受到的,如果老百姓感受到不公平,即便法官判的在符合法律精神,那也是白搭。
比如儒家出于保护人伦考虑,有亲亲相隐的原则,父亲如果犯了法,儿子是可以不举证的,而且不会被法律追责,这显然是出于照顾人情,很适合中国社会的习惯。真到了让父子反目,夫妻相互告发的时代,那就真的是一种人伦的悲剧了。
英国的普通法和大陆的罗马法谁更先进,这一点朱敬伦不是法律专家他不懂,他知道中国法律体系,跟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不一样,但又兼而有之,历朝历代都制定本朝的法律条文,但同时又带有附例。
英国普通法以不断的积累案例为完善的方法,可以说法律条文就是这么一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