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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皇帝可以敕令解散内阁。
第二十一条、皇帝可以敕令免去国务大臣之职。
第二十二条、内阁总理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一名内阁协理代行内阁总理职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若六个月内阁总理仍无法履行职责,则内阁自动总辞职。
第二十三条、内阁协理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其余国务大臣代行协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内阁协理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皇帝以敕令任命新内阁协理人选,毋庸国会议决。
第二十四条、国务大臣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其余国务大臣或其他政府官员代行协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该国务大臣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皇帝以敕令任命新国务大臣人选,毋庸国会议决。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上级政府行政长官推举,以皇帝敕令任命之。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其余主要官员候选人由该级政府行政长官推举,以上级政府任命之。
第二十七条、被推举者如在升迁前获罪,则推举者连坐;被推举者如在升迁后获罪,则考核提拔者连坐。
第二十八条、帝国以西历当年一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编列国家财政预算、决算。
第二十九条、责任内阁应依次将下年度国家财政预算、上年度国家财政决算提交国会审议。
第三十条:政府所提出之下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暂按前一年度预算开支,若政府预算案连续两年不得国会赞同,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三十一条:皇帝依大本营之辅佐调遣全国武装力量,得全权执行。
第三十二条:武装力量对内使用时,非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救灾使用不在其列。
第三十三条、皇室经费之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三十四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四章司法**与政府监督
第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二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四条、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无权任免司法机构官员。
第六条、各级司法系统主管与各级地区主管平级,互不统属。
第七条、民众定期对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主管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主管将被罢免。
第八条、基层司法系统主管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由司法委员会考核选拔,或由间接选举产生,具体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九条、各级议会或民众定期对各级官员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官员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官员将被罢免。
第十条、被罢免的官员如是第一次被罢免,并没有触犯法律,五年之内也不能再次担任行政主管;如是第二次被罢免,即使没有触犯法律,也将终身不得从政。
第十一条、被罢免的官员如触犯法律,应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永远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机会。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司法系统实施政务、财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机密外,所有政务、财务一律公开,各级议员和民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机密文件须有皇帝和中央政府之认可,暂不对外公开,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经济、军事核心技术资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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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小职员兼业余驴友郑宇,莫名其妙地来到了一百年前,一个似乎发生了某种异变的世界,成为了一个新生帝国的皇族,波涛诡谲,步步惊心。阴谋与爱情,明枪与暗箭,思想的碰撞,巨人的崛起,一个波澜壮阔的大时代,蓦然出现在他的面前。
欧亚大战爆发在即,每个人,又会作出怎么样的选择?
满清被推倒,国家是否就从此走上了复兴之路?
历史因何而改变,又将走向何方?
至尊的皇座,又将属于谁?
没有超级电脑,没有百科全书,这样的一个普通人,将给这个时代带来什么?
一切的答案,就在《世纪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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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变革和革命之漫谈(一)
西方对政体理论的系统阐释可以追溯到柏拉图。他在早年所写的《理想国》中提出了五种政体周期循环的理论:分别是贵族政体(arisocracy或王制kingsip)、斯巴达-克里特政体(imocracy,或译作勋阀政体或权门政体)、寡头政体(oligarcy)、平民政体(democracy)、僭主政体(yranny)。五种政体循环更替。贵族政体由于对生育的无知,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私有财产和家庭产生,自由人变成奴隶,从而退化为勋阀政体;勋阀政体对战绩、荣誉和金钱的迷恋,导致少数人聚敛大量财富,从而退化成寡头政体;寡头政体以财产决定地位,导致穷人对富人的憎恨,从而平民政体取代寡头政体;由于平民政体过度崇尚自由,导致秩序丧失,道德沦丧,使得有了极权政治产生的土壤,从而僭主政体取代了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完全凭僭主的意志行事,极权的走到尽头又使贵族政体有了产生的可能。柏拉图在晚年时,在其《论政治家》中重新提出了整体的分类观点。首先根据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由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或称王制kingsip),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然后根据是否实行法治,与这三种政体一一对应,分别产生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柏拉图认为,“一人的政府,如果只根据好的成文法律来统治,就是六种政体中最好的;可是,如果他不根据法律,那就是最无情的,对他的国民的压迫也是最厉害的。”'3':19在《论法律》中,柏拉图又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他将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君主制,一种是民主制。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种政体的不同程度的结合'3':22。
师承于柏拉图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按照统治者人数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polieia);再根据施政目的,从这三种政体中产生出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分类依据则是贫富和阶级差别。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道德上追求善,共和制为形式,以法治为手段。
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强大,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将政体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将政体分为一人统治国家的君主制、少数选举出来的人统治国家的贵族制,以及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民主制。他同时认为最好的政体就是这三种政体“均衡地混合而成”,并且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理想政体形式的体现。
以上摘录自维基百科。
由上述可见,对于政治制度,西方在两千年前就已经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并认为存在多种不同的方式,以及各种制度之间存在一个互相转换的循环关系,并不存在一个永恒的,完美的政治制度。
而相对来说,在中国,也曾经经历过部落联盟共和民主,到君主制的一个转换,有暴君政治和君主到后来宋,明君主和士大夫共治天下的一定程度的贵族民主制与君主制混合的转换。但不得不承认,中国始终没有提出系统的政治制度划分和演变的学说,每个朝代的统治者和政治家,思想家都试图建立一个可以传承万世,包罗万象,亘古不变的制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想方设法地钳制群众的思想,统一社会精英的思想,把所有的精英都从思想到行动纳入到现行体制中,也就有了八股取士和愚民政策。
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知识分子阶层的觉醒,都会导致关于制度改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