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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善辩、奇辩、诡辩实战大观-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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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钊反诘法官

    中国第一位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在法庭上受审时,法官杀气腾腾地说:“李大钊你听着:你自小缺少教育,青少年时期就不老实。天生一副反骨,处处与政府作对。踏上社会之后,你一天也没有消停过”

    李大钊极为镇静地反问:“法官大人,你说的都是些虚夸不实的词儿。什么反骨啦,消停啦,这算什么犯罪事实”他继而笑着反击道,“我要审问你们可有根据。你,主审法官何丰林,曾伙同张作霖,一次就谋杀了376人,犯有十恶不赦的杀人罪”

    何丰林气得脸色铁青,嘴唇发抖,暴跳道:“不准你胡说八道”

    左右法官狐假虎威地乱叫:“你要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在军法会审的法庭,哪有犯人反来问法官的道理”

    真正的杀人凶手

    京汉铁路总局警务处长魏学清的父亲,为看女伶风骚泼旦“夜明珠”

    的上场戏,不顾铁路行车规章,迫令工人黄得发、江有才开压道车冒进,造成黄得发跳车负伤,江有才被魏处长父亲拖住冤死的惨剧。真正的杀人凶手正是魏处长那位已经死去的父亲,但是反动当局却要工人黄得发、江有才负法律责任。对此,律师施洋在法庭上愤怒地揭露了真正的杀人凶手,对造成工人家破人亡惨剧的魏处长之流提出了血和泪的控诉。

    “工人兄弟们,哪个父亲不爱孩子哪个儿子不爱父亲父亲被谋杀了,做儿子的能俯首贴耳不表示抗议吗不能但江有才的儿子还未满两岁,他不会说话,他生在穷苦的工人家庭里。吃不饱,穿不暖,他现在病在母亲的怀抱里,除了干嚎之外,做不出任何表示。工人弟兄们,哪们妻子没有丈夫,哪个丈夫没有妻子她没有丈夫,她的丈夫江有才被魏处长的父亲谋杀了;她难道心甘情愿俯首贴耳地不表示反抗吗不能但是,她不敢有所表示,她从小受尽了有钱有势人的压迫。她从小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她体弱,她胆怯,她现在除了悲痛啼哭之外,作不出任何表示。这难道是公道的吗我们难道不应该要求魏处长父亲的孩子魏处长负责赔偿死难家属的一切损失吗”施洋律师的控诉震撼人心,催人泪下,激起了广大工人对黄得发、江有才的同情和对魂学清的不满,造成了有利于主持公道的气氛。

    夏明翰的回答

    1928年,由于叛徒告密,年仅28岁的**员夏明翰不幸被捕,敌人用尽种种酷刑鄙不能使他屈服。在法庭上,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最后一次审讯。

    “你姓什么”

    “姓冬。”

    “胡说。你明明姓夏为什么乱讲”

    “我是按照你们国民党的逻辑在跟你们讲话。你们都是这样:把黑说成白,把天说成地,把杀人说成慈悲,把卖国说成爱国。我姓夏就当然应该说成冬”

    “多少岁”

    “我是**,**万万岁。”

    “籍贯”

    “革命者四海为家,我们的籍贯是全世界。”

    “宗教信仰”

    “我们**人不信神不信鬼。”

    “那么你没有信仰”

    “有信仰,我信仰马克思主义”

    “你究竟知不知道你们的人”

    “知道。”

    “在哪里”

    “都在我心里。”

    神通律师的辩论

    青年农民张某外出旅游时,偶遇中学同学苏某某大学校办工厂厂长,并被邀请到苏家作客。苏某忙于做饭,张某则兴致勃勃地逗着苏家刚满周的小男孩玩,玩得正高兴,张把小孩高高举起,就在这一刹那,飞速疾转的吊扇削去了小孩头顶,因而导致小孩残废并痴呆。苏妻向法院告状,老实忠厚的张某满怀内疚,一言不发,自愿到监狱去服刑受罚。

    审判时,公诉方指控张某犯有过失伤害罪。对此,被誉为“神通律师”的辩护人持不同意见,他辩驳说:“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是意外事件,不应该以过失伤害定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恶果的犯罪。按刑法,只有具备上述两个特征,才构成过失犯罪,但张某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些特征。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理解“应当预见”,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又要考虑行为人伤害他人时具体环境和条件。从主观方面看,张某一直被公认老实忠厚,并且与苏某关系好,被邀到苏家后心情愉快,根本没有伤害小孩的心理。从客观上看,张某在高兴之时总有高举小孩的习惯。据了解,张所在的村民组13名两岁以下的小孩,他都这样高举逗玩过。张举苏的小孩纯属习惯动作。并且张某出生在偏僻山村,据核实,在削切小孩之前,他根本没见过什么吊扇。既然如此,在他举小孩的一瞬间就不可能预见会有什么悲惨之事发生。

    其次,张某的行为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自信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已经预见”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从张某的情况看,他根本就没有吊扇的观念,那就不存在什么预见吊扇带来的后果问题,更谈不上轻信能够避免。按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与苏某小孩致伤,虽然在客观上有因果联系,但就生长在穷乡僻壤的张某这一特定的对象来说,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意外事伯,所以不构成过夫伤害罪。

    “神通律师”就这样扣住了“过失犯罪”的两大因素,逐一击破,获得了胜辩,终于把被告从牢门口招了回来。

    贺绿汀的辩驳

    1968年批斗著名音乐家圆绿汀。在审判席上“造反派”们指着贺说:“你反对**”

    贺绿汀直言相驳,说:“我歌颂**,在延安我把东方红改编成合唱曲。解放后我写过人民领袖万万岁**来到**。”

    “造反派”责问:“你交待,1955年**接见音乐工作者,你是怎样当面猖狂反对**的”

    “我在检查中已经写了,**讲到传统问题时,我插了话。”

    “造反派”自以为得计,继续问道:“你狗胆包天你回上海作报告,是怎么搬山满清王朝公开影射攻击**的”

    贺绿汀愤怒地说:“你造谣我的报告是根据**对音乐工作者的讲话内容讲的。**说,不要学慈禧太后盲目排外,盲目排外与盲目崇拜都是错误的。”

    于会咏声嘶力竭地说:“你翻案”

    贺绿汀反驳道:“我翻什么案你们把一个反对阶级敌人的人打成阶级敌人,你们才是翻案”

    贺绿汀义正辞严,驳得“造反派”们无言以对。

    皮箱与金表

    30年代中期,香港有一起诉讼案子:英国商人威尔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订购了3000只皮箱。到取货时,威尔斯里敲敲,外看看,却说:“皮箱内层有木板,不可算是皮箱。我要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赔偿百分之十五的损失。”在法庭上,威尔斯执理强言,而法官也一味偏袒威尔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罗文锦出庭为被告辩护:他站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只金怀表问法官:“法官先生,这是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伦敦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罗文锦继续问:“这是金表。你已承认了,不再怀疑它吧”

    “不怀疑。”法官肯定地答道。

    “请问,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法官这才感到中了律师的埋伏。罗文锦又进一步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

    林肯为儿辩护

    林肯做律师时,为自己之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做辩护律师,被告是以谋财害命罪被判定有罪的,林肯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

    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发誓地提出证据说:“10月18日晚上11点钟,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小阿姆斯特朗击毙了死者。按美国法律,律师要和证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质。

    “林肯,你发誓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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