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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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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即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资产完整、财务**。7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的10以上含10时;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9其它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10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11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八财务会计报告1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2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根据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3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按照附件一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进行编制。附件略九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各项:1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税务登记号码。4公司未流通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5公司报告期内证券主承销机构名称。6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十备查文件目录包括下列文件: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4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上述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四节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公司收购公告和其他临时公告。

    一、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公司订立有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发生了重大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10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3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14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5发生大额银行退票;16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7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已发行债券的数额的变更或增减;18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或者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依规定转为股份;1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其资产的30;20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1股东大会或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22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23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事件除上述列举外;其他任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视为重大事件。

    按照细则的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10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是;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收购公告

    按照有关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该公告书除具有事实披露意义外;还具有收购要约的法律意义。收购公告书的披露同样应当采取复杂披露方式;即收购人应当将不超过5 000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应当将收购公告书正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10份供备案;并将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收购公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应说明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3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4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10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5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及说明;6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在外发行普通股的50;7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8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9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10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11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12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13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14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15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16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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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7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18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三、其他临时公告除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外;上市公司还对其他某些事实情况也有信息披露和公告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1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责任。根据该规定;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即使不存在真实意义上的重大事件或者公司收购行为;即使此种消息仅仅为谣言;上市公司也应当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和公告说明;并应当将事情的全部情况立即通知中国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节配股和增发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信息披露作了明确规定。继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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