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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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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以儆效尤而判处死刑,这是人类社会中残忍性的表现。在现代,这种倾向更加严重。现代社会中轻生的风气就是这种表现,而造成这种风气的最大原因就是战争。战争大多是国家为其利益

    以牺牲人们的生命为手段的。没有比战争更大的罪恶了。只要允许战争存在,那么,罪恶的温床就会蔓延,犯罪就会加剧。

    汤因比我希望所有的国家都废除死刑。这里有两个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第一,从道义上来说,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正如您所说的那样,要废除死刑,同时必须放弃战争。如果一方而我们认为,当某个人对他人或对社会犯了某些重罪,比如犯了杀人罪时,我们没有权力对这一个人判处死刑,哪怕是尽量不用非人道的方法。而另一方而我们又认为,在战争中用最残忍、最野蛮的手段杀死杀伤无数的人是正当的,这就不合乎情理了。而且,士兵们在被迫拚着性命去杀死那些毫无个人恩怨的所谓敌兵之前,还不曾对人类同胞犯过任何罪。战争不光能杀死人,还会逼着人们去当杀人犯。战争不仅使个人,而且使集团去犯这两种罪恶。

    应该废除死刑和战争的第二个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是,生命一旦被杀死,使再也不能复括。即使他是多次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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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望二十一世纪

    要他活着,就有可能在道德上获得新生。

    池田要废除死刑,同时必须放弃战争。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意见已经取得了一致。放弃战争本身已经包含了决不允许使用核武器,而这又是我所极力主张的。如果允许死刑,那么,发动战

    争、使用核武器的那些具有恶魔本性的人才应被判处死刑。虽然这么说,但我想让您理解我并不赞成死刑。我要说的是,应该杜绝用核武器大量杀人这种最大的罪恶,人人都应以坚决的态度,斩断这个祸根。

    现在,各国都在探索废除死刑的方向岳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倾向。但是,要建设一个没有人犯死罪的社会,还必须进一步的努力。因此,首先要研究如何彻底改变今天的这种轻生的风气。

    但从现实来看,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待凶犯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认为不管对犯了什么罪的人,都应该以极大的耐心来努力唤起他们的良心。如果国家不做这种努力,对凶犯都处以死刑,那就等于国家自身在杀人。我认为即使在必须进行社会制裁的情况下,也应该寻求死刑以外的手段。

    汤因比一个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但决不是说对已经定了罪的犯人也可以给以充分的个人自由。没有犯过任何罪的一般市民有道义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并享有相应的自由,而对犯罪的人是

    不应该给予这种自由的。如果说杀人犯也有生存的权利,那么,周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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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那些无辜的人们同样也应有求得保护,不受杀人犯危害的权利。因此,对那些正在服刑的杀人犯,在人们认为即使把他们释放后,他们也完全不会危害其他人时,才可以解除他们的刑期。但这最终也不过是人们从主观上解除了忧虑,而并没有可靠的把握。

    让犯罪者服刑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最终应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且,在这个消极的目的之上,还应该积极地进行教育,使他们重新做人。监狱应像一所学校,尽可能地教育犯罪者走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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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道路。但是,这样做到底有多大效果呢教育的效果应与主观努力的程度成比例。教育工作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强迫容易引起抵制。从客观上或从服刑者自身的主观意识来看,这种名为监狱的学校仍然是最大限度地使用强制手段的学校,它可以使强制激起的愤怒达到极限。

    池田我也赞成博士的意见,一切刑罚都不应是报复性的,而应以预防为目的。您指出:“教育服刑者,若使用强制的办法是很难产生效果的”,这也是完全正确的d教育犯人是有限度的,超

    越这一限度的唯一途径,就是教育者的非凡的热情与慈爱,这样就能与服刑者之间真正地建立起感情上的联系。

    总之,要想实现废除死刑,或不需要死刑的社会,就必须使所有的人都普遍地具有一种佛教中提倡的“慈悲”精神,这是我所希望的。因为我相信,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认识生命的真正价值,悟出生命的尊严。

    10自杀与安乐死

    池田博士很早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为自己或自己所爱的人们去死是较小的罪孽”,并认为人有自杀的权利。但我认为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人来说,违反了生命的尊严这一最重要的理

    念。你认为如何呢

    汤因比我认为,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最大的罪孽。但在决定是否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依我之见,这应该在各个当事人反复考虑之后,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同样,由于每个人处境不同,是否赞

    成自杀,也是因情况而异的。

    若某个精神失常的人想要自杀,那我认为能阻止,就应该去阻止。即使这个人精神正常,而只是因为遇到了人生中的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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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望二十一世纪

    才一时冲动想要自杀的,那么,如果可能,我们也应该去阻止。这是指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当时感到难以生活下去,但在别人看人死不能复活。从这一点来说,应尽可能避免自杀。这同人

    死不能复活,所以应该限制死刑、放弃战争的道理是相同的。有一句格言无论在什么场合都适用:“有生命就有希望。”所以,不论是自杀,还是惜别人之手,我们都不希望故意地去缩短生命。

    而有时,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去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我觉得应该满足他的愿望。而且我坚决主张,如果这个人选择了自杀,那我们决不应去制止。

    池田我认为在理论上痛苦与快乐是相辅相成的,在伦理上属于同一范畴。换句话说,痛苦与快乐是对立的。

    我还认为应该阻止人们为寻求快乐比如沉醉于麻药等而牺牲生命。如果我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不也应该阻止人们为了逃避痛苦而牺牲生命吗

    汤因比所谓安乐死,既不是为了惩罚某个人,也不是为了保护一些人而牺牲某个人,它是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慈爱行为来结束某人生命的。这就是我给安乐死下的定义。

    即使是一个正常的人,当他感到实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时候,他也会希望去死或希望别人杀死他的。如在失去亲人或丧失生活能力的时候就会感到难以生活下去的。还有,当自己活着已

    经成了别人的包袱时,自己也会感到这与人的尊严是不相容的。

    或许还会有这种情况,本来优越的治疗和看护条件对其他患者会更为有益,而自己却独占了这些,这时,他自己认为这仍然违背了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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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第五章社会动物人类

    这样的人明明希望去死,难道我们应该拒绝他们的要求吗

    我认为是不应该拒绝的。我认为拒绝一个处于这种状况的人的要求,就是侵犯了他们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当一个人在**上或精神上,甚至在这两方面都痛苦得无法忍受,而且已经精神失常时,问题就更为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如医生、政府人员、朋友、亲戚等就应该为患者做出决定。在同样的状况下,如果对方是个人以外的动物,那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它杀掉,解除其痛苦。难道人就没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权利吗人也有这种权利。如果我们实在说不出口,那就是因为我们把杀死一个人的行为看得比杀死一个动物更重大。但是,如果这个病人痛苦得难以忍受,而且根本没有治愈的希望,甚至连减轻他的痛苦的希望都没有,那么,我们的这种踌躇反倒是一种怯懦的表现,受到人们的谴责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再说,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我们对杀死这个病人感到犹豫不决,那么,对放弃挽救这个病人,难道我们还有必要犹豫不决吗

    最近,医学上发现了一种过去不为人们所知的方法,可以使本来已经不免一死的病人只在**上维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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