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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不能相信-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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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料的风险。    
    他说,由于大多数购房者不了解购买期房可退回合同签订时到交房这段时期的保险费,以及保费趸交可打相应折扣,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不告知购房者,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有一次,他为表示对银行某些做法不满,在银行营业大厅大声告诉在那里办理购房贷款的消费者:“你们知道吗,购期房可退一部分保费、趸交保费是可以打折的。“银行人员听到后,立刻把他劝进了办公室,希望他不要再说,并对他做出友好表示。银行人员对他说,“碰到你这样精明的人,真有点'吃酸'。”    
    王先生说,他在外贸学院就是学经济的,现在从事船务运费核算工作,购房贷款保险之类计算,还算不上什么复杂的事情。现在的消费者只能依靠法律来自己保护自己,决不能指望另一方来维护你的利益。因为在利益面前,谁都很难“先人后己“的。    
    发展商提前交房了,王先生还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费。他感叹,没想到住房贷款保险“花头“这么多,要想不挨宰还真要多长一个心眼。    
    另外,他还提醒那些购房者,在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时,银行推荐的还款方式只是“余额还贷法“,其实,从减轻购房人负担来看,“逐月还贷法“可能更有利。而购房人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也可提取公积金来支付。    
    王先生是够精明的,连银行的人都惹不起他。但是,精明来自于知识,而且隔行如隔山,还得是银行保险方面的知识。谁都想多长一个心眼,可是,心眼是说长就长出来的吗,再者说,世界上那么多的行当,心眼能长那么多么?那不成了马蜂窝心了。    
    所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想象王先生那般精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他还有那么好的运气。


第二部分乱批三国

    广州的陈先生想退掉不久前投的人寿保险,但却没有拿到当初认为的“现金价值”或“现金”。陈先生说,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设摊推销保险时,他曾问过退保的情况,当时代理人说是按“现金价值”退,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退“现金价值”就是退现金。代理人的模糊解释,加上保险条款又没有对“现金价值”的明文解释,陈先生就将退“现金价值”理解为退还所缴纳的全部保费。这是保险业务员误导保户的手段之一。    
    买了不到3个月的摩托车发动机出了问题,张先生却并不着急:有人替自己“买单”,保险公司保了险的。但当张先生到了保险公司后,他发现自己掉进了一个陷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责任险,而非产品质量险。    
    从保险公司处张先生获悉,产品质量险保障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产品责任险保障的则是人身,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张先生表示,自己当初决定下单该品牌,正是因为保险因素。为促销,该摩托车贴上了一张保险标签,至于厂家保的是什么险种,没有几个购车的人能搞懂。    
    业内人士证实,花上几万元,请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摩托车贴上一个保险标签,是许多摩托车经销商的促销手段之一。由于风险、赔偿比例以及金额等远低于质量险,加之一般消费者不知道两个险种的真正区别,为提高竞争力,产品责任险正成为众摩托车销售商设置的宣传陷阱。    
    其实,这种产品险的花招在其他产品上也屡屡出现,比如燃气灶、微波炉、浴霸甚至铁锅。    
    保险合同中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除外责任、中途退保等等,代理人在宣传中或含糊带过或干脆不说,常常让消费者蒙在鼓里。另外在赔付率较高的意外险条款中,时常会出现可能引起歧义的或保险公司有专门解释的专业医疗术语;在“责任免除”一栏中,一些条款由于字体刻意设计得较小,加上代理人“瞒天过海”,消费者往往不太在意。    
    四川的一位教师说,她正打算购买某公司的养老保险,但签约前多问了一句:“中途退保怎么办?”代理人搪塞了一句:“按照现金价值退。”她又问:“是保费全部返还吗?”代理人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支支吾吾说“应该是的”。还好,这位女士最后还是放弃了这次投保。事实上,“现金价值”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的纯保费,比已缴保费少了一大截。    
    所以,购买保险前,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和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只听代理人的讲解。如果对条款的一些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如果其说法含含糊糊,千万不可盲目投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保险经纪人高某向张先生推销保险产品,并制作了“分红养老保障计划书”:张先生在69岁可领9万元,每年只要交保费5122元。后张先生仔细阅读合同才发现,合同内容与计划书有很大差距,按照合同,张先生到69岁只有5万元,每年要交保费5800元。此时张先生已支付保费9000余元,若退保只能领回3000余元,张先生一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分红养老保障计划书”上没有代理人签字,保险合同上却有张先生签字确认,张先生败诉。    
    专家提醒,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能轻易听信保险代理人的推销,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当有签字,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保单,即使由保险代理人代填,也要认真审核后才能签字。    
    


第二部分洋保单

    近年来,港、澳等地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员非法开展寿险营销活动,他们往往使用低费率、高回报的宣传资料,夸大保障、收益来诱导消费者。不久前,广州吴女士经人介绍,向香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代理人告诉她,这份保险无论是投资回报收益还是保险责任都远远胜过内地保单。但几个月过去了,刘女士至今也没有收到对方承诺寄来的保险单正本,而那位代理人也从此“人间蒸发”,在朋友提醒下,刘女士才知道自己买了“地下保单”。    
    一位内地居民向香港媒体投诉,称曾通过保险经纪人先后交纳30万元保费向香港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她得到了该公司提供的收据,但该保险公司不久前却称,因为没有收到她的后续保费,其保单已告失效。这位居民说,她已向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等部门投诉,希望能讨回公道,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发言人表示,接到投诉后,已经就此事到保险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并正在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发言人认为,保险公司需为其雇员的失职负责,如发现保险公司有刻意逃避责任,监理处将对公司采取行动,严重的可勒令该保险公司停止运作甚至清盘。同时,发言人告诫内地居民来港购买保险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注意自我保护。    
    据了解,以前香港保险从业员的销售对象大多集中在香港    
    ,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必须要亲自来香港签署才符合保险法例,因此,向内地居民销售保单的情况并不普遍。但随着内地多个城市开通“个人游”,内地居民逐渐成为香港保险公司的重要客源。    
    业界人士分析认为,内地居民来香港买保险,主要是看好香港保险公司的稳定的回报率以及完善的法规,同时,香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多,服务也比较好。这些内地消费者选择香港保险公司的原因。    
    但是,有个别香港保险从业员为谋个人利益,主动前往内地销售或组织客人来港购买保险。这种保单俗称“地下保单”,是内地和香港法律都严禁的。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地下保单”属于非法行为,一旦香港保险代理人离职,那么内地的“地下保单”持有人就很有可能会变成“孤儿”。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发言人建议,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保险时,涉及与金钱有关的事项应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络,要把保费直接交给保险公司,拿回收据,并和保险公司建立多个联络方法,如留下电邮地址等,方便日后联络。    
    有关专家还指出,鉴于内地投保人和香港保险公司日后若出现纠纷,内地居民必须要来香港打官司。所以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前,除了要特别留意保险经纪背景外,还要考虑自己有无时间和经济能力来港。此外,由于相当多的“地下保单”客户并未能亲自前往香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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