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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阅世(全本) 作 者: 张元济-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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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寄宿。各学堂设立在前者能否酌改,各听其便。子弟三人以上同时入学,减收学费各节,拟求详加斟酌,以免后来多所窒碍。元济为统筹全局起见,冒昧上陈。务祈俯纳,学界幸甚,大局幸甚。 

初等小学:拟请改为少不过二角,多不过五角。 

高等小学:拟请改为少不过五角,多不过一元。 

中学堂:拟请改为少不过二元,多不过四元。 

高等学堂:拟请改为少不过四元,多不过六元。 

实业学堂:似应格外提倡,拟请与高等小学堂一律。 

大学分科今未设,可不及。 

再本部初立,法制未定,各省遇事咨商。若逐件答复,奇零琐碎,且恐于将来编定学制之时不无窒碍。鄙见现在似应通行各省,本部现正核议一切章程,凡有咨商各件,均须统盘筹算。俟拟定章程,奏准颁行再行咨复。一面赶紧将各省咨询各事汇齐核议,拟定全体章程,似较整齐划一。是否有当,并乞钧裁。 

关于教会学校章程致学部堂官书 

(1906年) 

前日蒙垂询,英人设立协和医院来部立案,作何办理?当陈管见:课程不必干预,但将来考验须按本部所定章程;并推论各国教会所立学堂亦应一律看待,将学生收回己用……匆匆未尽所怀。明知今日遽为此言,亦犹四十年前之议筑铁路,必忤清议。然欲为国家维系人心,消弭教祸,实不能不从此入手,敢贡刍荛。伏祈鉴察! 

查协和医院一案。本年正月初十日,本部已咨复外务部转复英使:饬该医士将堂开办年月、教科课程、学生人数呈报;本部派员考查,果与定章相符,准予立案。将来毕业时,与官立学堂一律办理云云。彼既承上文而言,自无可以拒绝之理。但此时章程未定,措词稍有不当,以后甚难处理。先复以本部初立,正在核议一切章程,俟定议施行再行核办。然此非延宕之意,则章程不可不速定也。外人所立学堂之学生,与官立学堂一律奖励。所可虑者,于我国本有之学术一无所知,一也。自幼与外国人相习,将来为国家办事,界限恐难分明,二也。然按照本部所定课程考验,则第一端之弊无虞。惟今日百废具兴,需才孔亟。其考验虽不及格,而片长薄技足以效用者,亦宜予以文凭,俾无湮没。至第二端,挽救之道,惟有引为己用,不稍异视,庶可默为转移。若拒绝之,正所以坚其去志耳。且默察近日大势,我国人于爱国合群之道,亦稍稍有所觉悟。苟善为用之,未必竟如上文所言也。以上二弊,其发见之处即在于奖励实官,而外人之设立学堂者,亦最注重此事。不惟外人所设学堂然也,即我国人自立学堂,其分省界、争学额,呶呶不已者,亦无不集矢于此。故奏定章程中,各学堂奖励章程不可不改。尚有一事,则外人所设学堂之学生,必有归依彼教者,一律奖励,不无窒碍。此事于吾国前途关系极大,然事至今日,不能不通盘筹算。元济侨居沪渎,已历八年。默观外人议论教会情形,与夫各处教案之所由起,窃思尚有可以挽回之策。然其论未免惊人,所谓犹四十年前之议筑铁路是也。他不具论,论其关于学堂。而为本部权力之所可行者,推原今日教案之所由起,莫不由于容纳莠民。教士岂乐于比匪?上流社会不与相接(昔在总署见袁爽秋太常条陈有润饰邪教经典一款,深佩其所见之广,奉旨交议。后来不知如何议复也,只得来者不拒,亦慰情聊胜于无耳);上流社会何以不与相接?则以为舆论所不许;舆论何以不许?则以朝廷之视彼教终未融浃故。然欲民教相安,必有上流社会身入其中,为之主持,而后莠民无所施其伎俩。而能操此转移之权者,则在我学部。转移之道若何?则取耶教学生考验合格者,照将来改定章程一律奖励是也。请言其所以必须奖励之故。


阅世随笔(44)


一、山西高等学堂现为教会中人管理,其卒业学生奖给举人、优拔贡者已两次矣(昨见山西巡抚咨文,请于本系举人者,奖给实官。此层亟宜并入,改定奖励章程办理)。其他教会学堂援例以请,恐难拒绝。则何如先为之地,免求而后许?而转立于被动地位也。 

二、今各省学堂聘教会学生为教习者,不知凡几,即京师学堂亦有之。其他如税关,如邮政,如铁路,如电报,无一不有教会中人执役其间。此皆国家之所任用者也,亦既不能不任用矣,则又何惜此奖励乎?且于其学堂毕业之时,不得受考验蒙奖励。及后来任用之时,设令追念前日,必有疑国家之歧视者。此念一萌,无数之障窒生矣。 

三、现在留学美国学生有毕业大学堂(如耶尔、如康奈尔),而得博士学士学位者,以元济所知,颇有彼教中人。设不奖励,何以劝将来;设不擢用,何以行新政。引此拒彼,于事亦未为平也。 

以是之故,而耶教学生之不宜歧视明矣。然元济更有请者,方今各国教育几无不与宗教相杂,实积千百年之阅历始能及此。本部奏请明定教育宗一折,春秋释奠及孔子诞日必在学堂致祭,实已糅合宗教教育为一,与上文所言教育公理及近日全球公许所谓信仰自由者未免不合。此章程实含有凡不拜孔子者,即不得入学堂。彼奉耶教者虽为中国人,我国家亦不教育之意。将来教会中人持此相诘,恐将无词以对。倘彼或竟发明此义,建学招生,岂非更张其势力乎?且各学堂华教员之奉耶教者,必不遵办(昔在南洋公学屡见此事。前山东学堂学习赫士,因此大起争端信),其将辞去之乎?则教习多虚,而且招外人之诮谤,其将默许之乎?掩耳盗铃,何贵有此章程,其将明认之乎?则教员以身作则之道又将何在?惟事已具奏,无可挽回。必不得已,则于学堂章程中补列一条:许学生之奉耶教者免其行礼。有此一法,亦未始不可补救。元济今为此言,亦知必为世人诟病。然真理所在,不敢不言,或不责其狂戆也。 

就学堂章程草案致学部堂官书 

(1906年) 

谨按章程各条,大都以裁抑外人,勿令有妨我国政教为旨,保存国粹,完固主权。陈义至高,极可敬佩。惟立法贵于能行,而外交尤宜审慎。咸丰八年,法国条约第十款,有法国人可以建造学房字样(只限在通商各口);咸丰十年,法国续约第六款,有将所充学堂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钦差大臣转该处奉教之人(原文未曾指所充学堂在通商口岸,抑在内地)等语。是国家已明许外国人在国内设立学堂,且明许教士设立学校矣。约文仅有学房学堂字样,甚为浑括,并未指定何种学堂。是第四第五第八第九等条,与条约未能符合。宜酌者一。 

外国人所设学堂遍于各地,无不与教堂相附,盖亦视为传教之一事。按诸咸丰十年法国续约第六款“任传教土在各省租买田产,建造自便”及光绪二十九年美国新约第十四款“美国教会准在中国各处租赁及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之语,恐不能令其移归使馆界及租界以内。宜酌者二。 

原议亦谓“此项章程颁发以后,或外国人出而反对,或虽不反对而竟不遵行,确为事实之所有”等语,然仍定此章程者,无非欲张我国固有之权也。然元济窃谓:欲张主权,宜就切实可行之处为之,而不宜于空虚无着之处为之。且此项章程一出,设外国人据以上所列约文来争,责我违约,恐将无词以对。鄙见目前断断不宜发布,且俟后来机会可也。 

李君景濂、汪君康年、彭君绍宗皆主不干涉,然于外人所设学堂有所疑忌。然元济窃谓可以不必。以宗教言,用近日信仰自由之旨,便无墨碍。详见教会学堂议略,兹不赘述。以政治言,则欲谋其国,必愚其民。政法海陆军之学,皆所以觉民强国之具。盗兵寇粮,彼岂无惧?谓有来者,欢迎不暇,而何必拒绝之也。 

查日本于外国人在境内所设学堂,绝不干涉。陈君毅译日本明治三十五年一月出版木场贞长所着《教育行政法总论》第四章曰“奉耶稣教之学校不受内务省之管辖,不受文部省之监督,自得一种治外法权之姿”云云(见总论第十二三页)。固由日本教育宗旨不欲牵涉宗教,然亦未始非因国力不足,故为退让也。此正日本外交之妙,似可师法。凡外人设立学堂,听其自便。一面赶紧定立各学堂章程及奖励章程,奖励之法只能用学士博士名号。以官立大学堂卒业者为限,其他无论官立公立私立概称某学堂卒业生,不加奖励。将来选为官吏,必须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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