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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都市的单身群落-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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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欲望,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层一层,一环一环,形成一个残酷等级制的伦理体系。
2五四以后人本文化的启蒙
五四运动是一场以人为本位的现代人本主义启蒙运动,对于这场运动的宗旨,周作人曾经作过精妙的概括,他说,五四运动就是要建立两个〃人〃:一个是〃动物〃进化的,一个是动物〃进化〃的。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不仅要建立个体的精神的人,还要承认人的动物性,还人以本来面目。19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再次掀起了一场新启蒙运动,西方的各种思潮蜂拥而入,最典型的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弗洛伊德的《爱情心理学》和《梦的解析》一时成为年轻人的〃圣经〃。也正是从弗洛伊德开始,中国人第一次敢于公开谈性,人们懂得了性是科学,性是知识,性是本能。这就是1980年代初期弗氏泛性论哲学理论对中国的最大的贡献。其次是萨特的存在主义,强调个人选择的优先地位,强调个人自由,强调这个世界本无什么本质,一切都在人的自由选择之中,等等,这些构成了1980年代以来的个人主义思潮的一部分。
思想开放表现在各个方面,电影、电视、戏剧、文学中性的描写、情爱描写都放宽了控制。康德、叔本华、尼采、黑格尔、罗素、萨特,这些在欧洲历史上占重要地位的哲学家开始广为人知,中国社会再次打开了它封闭的心胸,打破了如坚冰般的思想封锁。当然,这场运动并不是彻底的,有些思想的介绍遮遮掩掩,有些理论的引进似是而非。例如,关于西方性解放思潮,直至今天,中国的老百姓还不太清楚性解放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是模模糊糊地感觉到这是一件荒唐的、颓废的、必须加以抵制的事,关于它的由来、发展、结果人们其实是一无所知的。再比如对西方的〃个人主义〃,人们也不是真正地了解的,人们并不了解个人主义的精神诉求,个人主义在政治、经济方面的立场倾向,大多数人只是停留在字面意义上,对它持反对的、批评的态度。这之中自然有坚决地执行性解放、个人主义的身体力行者;但是,他们和反对者一样对这些思潮并不是真正地理解,而是盲目地媚外和跟风。结果是反对者反对得非常认真,但是毫无效果,赞成者赞成得热切非常,但是行动却走了样,性解放变成了〃性放纵〃,个人主义变成了〃自利主义〃。
社会舆论压力减弱 
葛红兵 胡榴明 
只有在社会舆论压力减弱的现代社会,单身者才能坚持自己的思想自由。思想和行为在此处的概念是:如果仅仅只是行为,即单身生活的选择,你可以向主流文化申诉你客观的理由;而思想,即单身亚文化,在这里则成为你的主观的意志。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反对离婚,将离婚看作不道德的行为,如果离婚由女方提出,那么这个女人也许会被视为淫荡的女人,至少是一个不以家庭为重的自私的女人;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是男性,那么人们将会视他为抛弃妻子追求个人享乐的道德败坏者。这样的人即使侥幸被法律允许了(实际上离婚诉讼在中国,1980年代以前除了政治的原因一般是不被允许的),那么他们也会在其工作部门不再受到重用,在日常生活中遭到同事、亲友的歧视。这种群体性的卫道思想是传统封建思想和1949年之后的清教徒禁欲主义思想的混合物,最可怕的是这种思想看起来似乎不是当权者规定的,而是由民众自发产生的,如果有谁违反,最可怕的制裁不是来自权力或是法律,而是来自于民众自己。他们相互监视,窥测他人的隐私,每一个工作部门、街道、邻居,都成了这种卫道思想的执行机构。社会舆论于人的压力并不次于法律和纪律的裁决,人人深知〃人言可畏〃的恐怖,人人都在人言中将自己、将别人置于死地。中国社会的性耻感在这一段时间内上升为性罪感,被视为有罪的思想和行为不仅只是面对法律而且是首先必须面对公众,在某特定的历史阶段,公众舆论的力量凌驾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上。
关于独身主义,中西方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独身现象在欧洲大陆由来已久,虽然社会舆论并不提倡独身主义,但是对于人们选择或者是被迫选择的这种生活方式并不持否定态度。西方上流社会经常雇佣独身的女人充当管家、家庭女教师、陪伴(类似高级女佣)等。另外,男性的单身独居者也不少,例如音乐家贝多芬、勃拉姆斯,作家普鲁斯特、安徒生、卡夫卡,哲学家尼采、维特根斯坦,戏剧家萧伯纳等都是历史上有名的单身者。单身的生活方式并没有给他们的个人生活带来什么不利的社会舆论的影响。
中国一直都是一个特别重视婚姻和子嗣的国家,社会舆论绝对不赞同独身主义,单身者的行为一向被视为异端怪行,在中国生存的艰难较之西方更甚。除了阿Q似的流浪者可以获得独身的自由,其他诸如有家庭有社会身份的人如果选择独身那都是要受到社会舆论敌视性的关注的。这种社会性的思想观念由中国古代一直延续到中国当代,1980年代之后逐渐消溃。
1980年颁布的第二次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其中关于离婚限制的放宽,将婚外性行为也称为〃私通〃或者〃通奸〃,放到法律惩戒之外。此后,中国离婚率呈大幅上升趋势,随着这一趋势的扩展,离婚开始渐渐为公众舆论所理解和宽容。
当然这种宽容还是有限度的,如果涉及第三者,就会有不少人义愤填膺,尤其是女性。
由于法律放宽了对民众的婚姻控制和性控制,民众也渐渐地适应了这种放宽,进而放松了舆论禁忌,自然也会有人担心这种放宽是否会危及到主流文化。
所以第三次婚姻家庭法的修订曾在是否限制离婚,能否惩戒第三者的问题上迟迟不能定夺。
虽然民众舆论的惩戒的力度在逐渐削弱,民众舆论的宽容度也在逐渐地增加,但是寄希望中国社会通过自下而上或者自上而下的观念改革达到一个思想意识彻底开放的自由的空间状态是不现实的,完全奠定于对个体自由和隐私的尊重之上的舆论,也许根本就不存在。
总的说来,目前,人们就如同渐渐地接受了〃离婚是解决夫妻纷争的较好的手段〃的观念一样,人们也在渐渐地接受〃独身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正常的方式,它不比结婚者不道德,也不比结婚者不合情理〃这样的观念,这在中国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
在此我们要进一步阐明我们对离婚自由的看法。我们认为离婚自由是比结婚自由更为重要的一种人权。
其一,结婚只是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并对自己的未来负责,而离婚的自由则给了每个个人以免受自己不喜欢的生活的折磨的权利。幸福的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重要的,但是不幸的人摆脱不幸的权利在我们看来更加重要。
其二,只有离婚自由才能保障结婚自由。如果没有离婚自由的保障,那么结婚自由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你能运用这一自由而选择了不自由,当你一次性地使用了你的结婚自由之后你就从此永远地失去了这个自由,你和这个自由再也无缘了,这完全是不可理喻的。
其三,我们认为,人们常常是在不自觉的情形下(过于年轻缺乏判断力,受外表的诱惑,受情欲的左右,等等)行使他们的结婚自由权的,而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常常则是痛定思痛之后的理智选择,不幸的人应当有权利修正他们的选择。这是自由社会和极权社会的最本质的差异之一,自由的权利永远不因为对自由的使用而丧失。
不同的生活 
葛红兵 胡榴明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单身以及单身所连带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欧美的社会学研究者。英国学者哈迪在《情爱·结婚·离婚》一书中用重要篇幅研究了单身者家庭以后认为:单身已经成为欧美人一种不是婚姻的〃婚姻〃模式,选择单身的人数逐年增加,迄今为止这个数字已经接近青壮年婚姻人口的50%。统计表明1965年至1975年,在欧美离婚率上升高峰期间,欧美离婚率10年增加了三倍。1996年,美国单身家庭占全美国家庭总数的42%,全欧洲单身人数估计超过6 000万;同年,美国夫妻离婚对数是120万,是当年结婚夫妻对数240万的1/2。
以上数据似乎说明的只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单身问题,其实,单身现象不仅仅是欧美发达国家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非洲因为战争、艾滋病蔓延,在过去的10年里已经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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