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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引用参考文献中,对《西部生命》的列举与他实际剽窃的地方也不尽一致。如他列举了《西部生命》第3至9页“从渤海到瀚海”,可他并没有引用其中的文字,他有几处剽窃了《西部生命》122页之后的“忧郁的敦煌”的文字,却在参考文献中没有列举。这也足以证明他是在用参考文献来掩盖其剽窃的真相。同时,他把《西部生命》从第3页至第102页都作为参考文献,实际上是把《西部生命》任意剪裁,为我所用。被告在引用《西部生命》内容时,只有一处注明是刘元举的,其余都没有注明,其给读者的印象只能是除了注明的之外,都不是刘元举《西部生命》的内容。所以,被告虽然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但其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而完全符合剽窃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中引用《西部生命》一书的部分内容时,虽然有5段文字计1000余字注明该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说”的,并改变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但却没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称,这种引用方式,仍然不能让读者了解所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身份。这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四、被告张建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本案被告剽窃了原
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达60余处,依法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在请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额中包括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在开庭之后,张建伟通过审判员向刘元举再一次表示了愿意对本案进行和解,刘元举考虑再三,表示了同意。张建伟第一次亲自给刘元举打了电话,他们约定由双方的律师具体协商。在经过几次通话后,还是没有谈到实质问题,最后我给对方律师打电话,寻问其究竟是什么意见,对方终于提出:张建伟使用了刘元举的著作没有经过刘元举,这显然是不对的,张建伟要向刘元举道歉,但是,刘元举给媒体说了那么多伤害张建伟名誉的话,是不是也得给张建伟道个歉呢?我听了之后,感觉到对方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但我还是把对方的意见转告给刘元举,刘元举当然不能接受。我们把这一情况向审判员作了通报,我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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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7)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刘元举正好在北京学习,他亲自去法院接受了宣判并领取了判决书。
判决书在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中载明:“经本院对此,《蝉蜕的翅膀》一书多处使用了与《西部生命》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共计4000余字。内容包括刘元举通过采访获知的故事、刘元举对中国西部景象的描绘、刘元举对中国西部的独特的感悟和思索,并且《蝉蜕的翅膀》一书有多处把刘元举对中国西部的感受和思索移植到了其主人公秦文贵的身上。”“另外,《蝉蜕的翅膀》一书中还引用了《西部生命》中6段文字,共计1000余字,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中指出:“原告刘元举对自己创作的《西部生命》一书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伟在其撰写的《蝉蜕的翅膀》一书中未经刘元举许可使用了与刘元举创作的《西部生命》作品中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虽然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书后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列出了刘元举所著《西部生命》一书,但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书后附录的参考文献的书目也不能认定为著作署名,故张建伟的行为己构成侵犯刘元举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中引用刘元举作品1000余字一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可以不经刘元举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其未为刘元举署名并未指明作品名称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侵犯刘元举的著作权。”“张建伟提出其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是接受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该书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委派单位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团中央等单位虽委派张建伟采访并撰写秦文贵的先进事迹,但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曾指示张建伟使用刘元举的作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对该书承担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故对张建伟的主张本案不予支持。”
判决书最后判决:一、张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张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刘元举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愈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张建伟承担;三、张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元举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四、张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元举赔偿为本案诉讼合理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7981元。
对于这份判决,刘元举基本上是接受的,因为尽管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偏低,可刘元举当初打这场官司毕竟不是为了钱,而是要明辨是非。客观的看,这份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总的说来是一份有相当水准的判决书。
经过了漫长的二年半时间,终于等来了这份判决。当刘元举接到这份判决书后,并没有表现出非常高兴的样子,因为时间己经把他拖得有点麻木,同时这还仅仅是一审判决,据以前的经验,张建伟还是要上诉的,本案还没有最后了结。
果然,张建伟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我们仔细研究了张建伟的上诉状,又认真讨论了二审诉讼的策略,出于策略的考虑,我们决定刘元举也提出上诉。张建伟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隐瞒《蝉蜕的翅膀》使用《西部生命》一书4000余字的事实,己在书后的“引用参考文献”中注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所使用内容的篇章和页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为抄袭剽窃是错误的;2所引用《西部生命》800余字的内容,在《蝉蜕的翅膀》中改变了字型和字号,注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所使用内容的篇章和页码,属于合理使用,一审判决仍认定构成侵权没有根据;3创作《蝉蜕的翅膀》是上级委派的政治任务,属于职务创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创作方承担。
我为刘元举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蝉蜕的翅膀》一书出版发行2万册,在报纸上连载,还获奖金5000元,一审判决张建伟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低;刘元举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一审判决仅支持了一部分不知根据何在。说实在的,本案现在己经终审判决,但至今我仍不清楚本案的经济损失数额和律师费法院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就是己经有人提出的法院判决内容应透明的问题。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建伟聘请的二名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我对张建伟的上诉理由提出了充分的反驳意见,我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已定张建伟的行为已构成对刘元举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张建伟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应依法予以维持。张建伟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