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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我们来到了“裂缝可塞鸡蛋”的现场考证。能塞鸡蛋的裂缝其实是一条楼房墙体的伸缩缝,而且是设计中本来就需要的。13幢最高层的一租房户说:“自我们搬进来后,没有发现房子不适的地方。”“下雨时,房漏雨否?”答曰:“从来没有。”
小区内有些住户的地下车库已改为类似小工厂的车间,机器轰鸣,生产繁忙。据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介绍:“有人称该宾王小区是“黑三角’。”“黑三角”的意思就是这个住宅区地形呈现三角形状,自闹上这场官司后,几个住户“代表”故意寻找借口,长期不交电费。有些地域垃圾成堆,绿化草坪、道路设施及有些围墙遭人为破坏,百姓日常生活秩序被打乱。由于“官司”作祟,小区建立至今,居委会也没法成立,这种乱脏差的状况谁都管不好,也管不了。小区有些人是以靠打官司为职业了。我们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对小区内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时,也常被谩骂殴打。
谈到这起马拉松式的诉讼时,律师告诉我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诉讼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原审将多个不同种类的诉讼与多个不同种类的诉讼标的混为一案受理,合并审理一案判决。其实这并不符合合并审理判决条件。这桩原本能在地方上解决的并不复杂的诉讼案,却人为地将官司越打越大,以致一发不可收拾。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5)
200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骆桂生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骆桂生等人的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三 敢当“先烈”的浙商
导读:浙商站住了是个人,躺下了是根梁。
改革开放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攻艰战,第一代的浙商犹如抢滩登陆一江山岛的第一批勇士。第一代浙商犹如大陈岛的垦荒队员,他们在改革开放的攻艰战中不怕牺牲、不畏艰难险阻,摸着石头过河,用自己的血肉淌开了全国经商之先河。
第一代许多浙商有的成了“先烈”,有的在夹缝中存活了下来。他们经历过无数次政策的左右摇摆,经历过人生的大起大落,心理承受能力都特别的强。*的“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发展才是硬道理”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他们甩开手臂大胆地干起来。在实践中,他们不断地学习法律、钻研法律、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久病成良医”。这批浙商和民营企业家钻研法律的程度不亚于专职律师。他们对《宪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烂熟于心,讲起来头头是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当今浙商和浙江民营企业家的必修课。
男儿自横行,站住了是个人,躺下了是根梁,这一身傲骨敲起来铮铮响。相信法律,相信公理,纵有千难万难也要讨回公道。众多的浙江民营企业家,浙江商人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江湖地位和名声不受侵犯、避开急流险滩,免受灾难。
四 “流亡经理”流到何时
导读:“流亡经理”流到何时,方有出头之日?
陈呈富是浙江省第一代民营企业家。1994年,原属浙江义乌县二轻企业合作联社的下属集体企业义亭建筑队的法定代表人陈呈富突然被指控挪用公款,十天后又以受贿罪被逮捕。私人住宅被封了,孩子求学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明不白地在牢狱里一蹲就是20个月。审来审去,最后法院又说什么事也没有,给放了。
无缘无故地被抓,不明不白地被放,滑稽大戏演来演去,陈呈富越想越冤。于是,他只身踏上了进京的火车。告状去!
1988年建筑行业不景气,浙江义乌市义亭建筑队(城镇集体企业三建公司的前身)*选举军人出身的陈呈富担任队长。陈呈富上任后,带领全体职工艰苦奋斗,从一个等外级建筑队很快成为了义乌市建筑行业中一家有实力、有影响的骨干企业。
就在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1994年9月6日上午,义乌市原城建委主任口头宣布免去陈呈富的经理及书记职务。三建公司的职工闻讯,纷纷向上级领导反映。1994年9月14日,陈呈富就非法免职一事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义乌市建委,要求撤消其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4日,义乌市法院向义乌市建委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但被告未作出答辩,也未送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诉讼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11月4日,法院向被告送达传票时,市建委办公负责人不敢签收,留置送达。
8日上午本应是开庭的时间,法院突然接到市检察院的电话:陈呈富已于昨晚被刑事拘留。法院无奈裁定中止诉讼。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二十章 不打“输不起”的官司(6)
“陈呈富,我告诉你,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可能依法办案的。”“这个案子领导已讲了,不撤诉,就叫你坐牢,撤了诉,仍然可以给你安排职务和工作。”这时有人传言而风。11月7日上午,义乌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为名在行政诉讼开庭前一天将陈呈富刑事拘留。10天后又改为“受贿”罪宣布逮捕。在刑拘和逮捕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有关条例的情况下,陈呈富拒绝签字,并再三申明要依法办案。
义乌市检察机关先是指控陈呈富在1990~1994年任三建公司经理兼书记期间,利用法人代表之便,擅自将该公司于1992年10月与义乌市工人路拆迁办签订的石料购销合同中的元利润以支付石料款的名义自填自领,占为己有,用于建造私房,这是违法行为。
金华市检察院刑二处经过5个多月的侦查,最终,经金华市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罪名不能成立,案件应予撤销,并于1995年10月委派一名副检察长到义乌放人。义乌检察院却坚决不同意放人。无奈之中,金华市检察院被迫将此案移交给浙江省检察院办理。省院又经过数月侦查,最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作了明确批示。
在省检察院严历督促下,并指派金华市政法委书记亲自督办,陈呈富这才于1996年7月3日获释。就这样,陈呈富被无辜羁押了近20个月。
陈呈富释放后,工作得不到落实,没有任何收入,生活只能靠向亲朋好友借钱度日,年逾六旬的老父看到此景不得不到城里打工以济家用,终因劳累过度一病不起,早早离开人世。
陈呈富走出看守所,首先想到的是那场一直未能开庭的行政复议案。从行政诉讼被中止到20个月拘押、私人住宅被查封,这些非正常的事件促使陈呈富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一名民营企业家的尊严。
从1994年起,这桩“民企经理告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一直没法开庭结案,以致成为浙江省寥寥无几的难案之一。
1998年5月6日,经历了1185个不平凡的日日夜夜,陈呈富状告义乌市建委免除经理职务决定案,终于在义乌市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5月25日,义乌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义乌市建设局)免除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管理权,依法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行政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消义乌市建设局1994年9月6日(1994)129号免除原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陈呈富经理职务的决定。
为了这起简单而明白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坐在原告席上的陈呈富和被告对簿公堂的代价是近20个月不明不白的牢狱和私人住房封而又启的遭遇。几年来,陈呈富作为一个集体企业的经理不仅一分收入都没有,经济、名誉、家庭生活都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国家赔偿法》表明政府部门办错了案,给公民、给法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赔偿。陈呈富,你何时能获得赔偿呢?
《陈呈富,你何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