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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加尔文派为荷兰抗战人士发生了团结的力量(因为菲力浦的大审讯以天主教堂出名)。作战期间奥兰奇王室的威廉沉默者毁家纾难,自己被西班牙国王刺死,儿子又继续着领导作战。荷兰人是否应以加尔文派的革新教堂为全国教堂以代替天主教?又是否应当崇奉奥兰奇王室? 可是要采取以上之途径,却又辜负了抗战的宗旨。上面已经说及荷兰人铤而走险,其目的在保卫地方分权。7个省区联合作战,在于维护个别的不同之处及地方之个性。要是有全国统一的教堂,或者掌握全境之王座,那岂不是和自己作对?一场辛苦所为何来? 革新教堂曾召开全国会议,也一度主张统一教义,可是只做得虎头蛇尾,到头仍是缺乏全国体制,各处的加尔文派各自为政。各省大致上依成例选奥兰奇王室之王子一人为总督,但未曾承认此官衔或地位可以不由选举而世袭,有时甚至任总督位置空而不补。且有7省中之5省任命奥兰奇王子为总督,而其他二省则以其从兄弟为总督之事迹。荷兰民国政体之连续性,由所谓〃摄政阶级〃者所保持,他们约2000个殷实的家庭,长期掌握着各省议会(Parker; The Dutch Revolt;) 。 称荷兰民国在17世纪的情形为一国两制,还没有把它当中的情形描写得清楚。一位英国外交官在世纪之后期写出的报告,称这国家不仅是7个独立主权的国家所组成的邦联,而且7个单位中尚有不少市镇保持着独立自主之风格,荷兰之海军由5个海事枢密院分掌。荷兰东印度公司由6个厅构成,每个代表一个不同之城市。迄至18世纪中期,荷兰之邮政尚在各市镇管理之中。 这个新国家无外务省,亦不设外交部长。外国人士若要洽与全国有关之事,须向全国议会接洽,在一个时期内荷兰省坚持有和外国订约之权,不受联邦约束。 今日无人建议任何国家将一国两制的原则,贯彻得如是之彻底,而且荷兰人保持地方公权之自由,不是没有付出代价。荷兰省内尤以阿姆斯特丹市内之民国派和奥兰奇派之长期对立,即使政治经常不稳。后者代表传统权威,也代表内陆利益,有人称之为保皇党。 。 荷兰人之长处则是力求实用,不顾外界之观感。中国官僚经常设计着冠冕堂皇的政府机构,充满着对称与均衡,而其实则是闭门造车,与现实距离远。荷兰人则不急于销毁已经行使见效之事物。 然则,荷兰绝非只保守不创造。他们在建立联邦制的理论与实际,最初之国际公法、证券交易、银行业务,而尤其治水各方面以及造船业都对新世界有长远之贡献。 我最后的一个例子将提及17世纪之英国。在司法制度里区分着〃合法的法制体系〃与〃衡平的法制体系〃,当然也属于一国两制。这不由于当日创造,而是长时间亘世纪所积累之结果。只是内战期间两者冲突显著,议会派高呼普通法至上,维持衡平法的则又提倡国王之特权,于是泾渭分明,直到光荣革命前后两种体系才融合调和。 这两种体系之冲突并不仅见于英国。商法与民法不能融合早已有之。我们都知道英国首先以领事裁判权加诸中国,很少人知道在宗教改革之前,意大利人在伦敦也享有治外法权。如果意人彼此间有法律上的纠纷,例由他们的领事根据本国法律审判。只有一方牵涉英国才开混合法庭,其原因乃是当日英国法律尚未赶上时代,不能适用于地中海沿岸诸自由城市国家的商业习惯可是领事裁判权似相互交换,英国商人之在意大利者亦受本国领事裁判。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构成一国两制,因后面有两套法庭支持它。普通法在诺曼人征服英国不久之后即已开始。诺曼人做事有条理,在他们君臣经理之下,有系统地保存了一套法庭审案之记录。这些成例,对以后的诉讼有束缚的力量,积时愈久,愈带硬性,有等于以前未做之事,以后统统不能做,甚至程序上亦不能圆通,这在现代社会展开、人与人之间交接频繁、社会上之争执也愈多而国家本身之行政能力尚待扩大之际,过去农村社会之习惯法,承袭于封建体制之一成不变,当然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可是普通法法庭,包括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以及财政大臣法庭碍于旧规,不容自作主张(在此段的解释我甚为依靠Theodore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mon Law(London;1956)。此外Edward Jenks; A Book of English Law Athens;O。;1967)则甚为简短。除开此二书之外,目下只有百科全书提及,再作深度研究恐只能涉猎法学专著。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5)
衡平最初并非法律,只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观念。也无尺度可凭,起先必被人视作漫无条理,宜由宫廷牧师法庭额外开恩之施行一二。因为宫廷牧师主宗教之事,又与国王近,能照国王之良心判案(这是一般的见解,普拉克内特不以为然。见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他认为最初普通法庭亦间常施用衡平原则,至16世纪才有两方之对立。 在普通法不近情理,或无例可援不置可否之际,有匡正的功效。此例一开,以后有若干衡平法庭出现,亦有依借国王之特权,称特权法庭者,至都铎王朝时为盛。宫廷牧师法庭有如前述,到17世纪已不可缺,因为此时普通法之缺点更为暴露(Plucknett;)此段特指欺骗舞弊情事。 。所谓请愿法庭者则随国王辇驾出巡,国王特权法庭首有星房。星房为枢密院内栋上绘星之房室,用以审判刑事。亦因新世纪武装暴动侵害良民之事愈多,为旧世纪之未有,普通法所予之惩罚,过于宽纵过于迟缓,星房接受此类案件,初谓之〃刑事上之衡平〃,以后被视为国王不用普通法而用特权视事之机构。在斯图亚特王朝内,星房法庭滥用特权,加酷刑于###,激起反抗。高级委员会法庭亦属特权法庭,专审讯宗教之事。然都铎王朝执行英国之宗教改革以来,国王成为英格兰教堂之首长,于是授权高级委员会管理宗教之事。在斯图亚特王朝此法庭激怒清教徒,同样不孚人望。 此两种法庭判案时可能相差甚远,而尤以触及现代商业时为显然。有如普通法习惯之下,遇有典当,借方立即将作担保之产业割与贷方,所借逾期未还,业归贷主,借方无从称有赎当之部分权益。凡合同有违约时,其赔偿只及于被害者实际之损失,当中失去做生意之机缘或其他不便,不得计较,而且赔偿须待一段等候期间,一般为7年。又有动产之继承甚成问题,在普通法之法官看来,凡人对可能腐朽之物品称有终身享有权,已属离奇,而尚称可以传之子孙,更为荒唐。此外普通法对于现代商业习惯如破产、股份经营、合资租船均无适当处理办法;又对于风险、过去虚冒等等情节亦须待衡平补救。 以上两种法制之冲突,尚只产生各种不方便之处。而17世纪议会派及普通法法理家,反对国王滥用特权,恣意惩罚异己,不按成例妄自征税,更是掀动全国。此中是非历来意见分歧,法制史家普拉克内特曾作如是说: 当王室拟将中古之机构施用于现代国家之际,财政危机引起一连串之法制问题。于是产生了冗长的争执,涉及募捐、强迫借款、关税、封建常例、造船费等等。国王与议会彼此都说引用中古成例。反对派自然地集中于下议院,此间财政危机构成了宪法危机。议会派以普通法之法理家作顾问。他们所称在数个案件内引用特殊权利,显然的有虚饰假借的地方。 其症结在时代业已改变,而两方之争执,仍以为过去之事可供凭借。当他们互相将过去之事解释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英国法律上的一国两制之裂痕只有加深。当反叛临头的时候,清教徒被鞭挞,异议派罚带枷,至少有一个散发违禁传单的人物被惩将耳朵割去,面上黥字(此人为William Prynne。注意普通法无此刑罚。 。于是激成高度情绪,造成了英国一个多世纪在###之中的气氛。因之有了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实验以克伦威尔为护国公,因无成效又复辟等等情节。直到17世纪末叶,才成定局。 其所以如此,乃是1660年复辟之后,而尤以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之上层机构业已更新,议会至上,成为了今后原则。国家之公债也成了一种制度,免除了国王人身上对国家财政负责的需要,一种人权法案,在此时公布。迄至世纪之末,关于王室之继承,也制成法案。 内战期中和之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