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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治国:中华新文明的崛起-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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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来说,挣钱的能力各不一样。像孔老夫子开馆授徒收的是学生交来的学费,有钱的交钱,没钱的就交一串肉干之类的实物,维持得还不错,至少孔子周游列国谋求做官的时候并不太缺盘缠。而躬耕于田野之间的农民,他们的收入实际上就是五谷杂粮。收成当然还得靠天吃饭,虽然微薄,但糊口一般还是不成问题――天灾人祸另当别论。商贩们倒腾贩卖的是农产品或手工产品,赚取差价过活。倒是那些贵族王公、官宦世家,以收取地租或征收赋税坐享其成。
  公元前594年,鲁国在诸侯列国中率先改变了井田赋税制,实行“初税亩”制度,无论公田、私田都是按亩缴纳土地税――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初税亩”以征收实物为主。从文字记载来推断,可能是部落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转变的开端,也是后来君主专制帝国时代一以贯之的“皇粮国税”。
  无人捍卫的私有传统
  无论中西社会,奴隶转变为佃农,都需要花费一笔个人财产赎买自己的身份,才能获得自由。公元前1046年西周开始封土建国以后,早期因为战争而成为奴隶的人们逐步赎回了自己的身份;而西欧社会同样的事件则发生在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封建制度确立以后的年代。
  脱离宗主获得自由之后,或务农或经商,人民的私有财产随之增加,但还须负担政府的赋税或劳役。不过,诸侯列国之间的战争仍然频繁,升斗小民不幸重新回到奴隶的身份也不稀奇,所以还得赎身,或者沦为家奴难得翻身。当然,偷空逃亡也是奴隶们的集体行动,所以西周时代就有了不少游民群体,官府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只有严加缉拿,从严处置,不过一次又一次的暴动还是为自己争得了自由的身份。
  先秦诸子百家生活在四分五裂的封建时代,算是脱离了劳动的文化人阶层,各大流派的思想之所以活跃,就是因为诸侯王权没人可管。奔走求官也好,流通经商也行,既求学又经商也无碍,都没有什么歧视,墨子熟习工匠,子贡、范蠡都是春秋时代经商成功的典范。不过,从齐国开始,管子将社会阶层确定为士农工商四种,认为这是国家的柱石,又让他们不得杂处,必须按职业异地而居。
  管子特别贯彻的是“重农之策”,而工商业仅仅是为了国家征战之需而有所限制,甚至禁止以防游民滋事;而游民或流民本来都是脱序的群体,即使再怎么样的盛世也难以避免,但却被管子严加管治。此后,法家诸子就确立了“重农抑商”的传统,后来的君主专制帝国时代更将“重农抑商”确定成了国策。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既可以获得稳定的社会秩序,还可以持续不断地派征劳役或赋税。
  中世纪以前的西欧社会与中国并不一样,经商虽然不像贵族王公那样门第显赫,但也不至于被社会各界歧视太甚,至少那些思想者的家庭多半都有经商的传统,而且一般的家庭还因为经商而生活富裕乃至阔绰,所以思想可以特立独行,并不像中国先秦的文化人那样需要嗟来之食,非得依附于国家政权才能过活。
  除了战争频繁,平民遭受无妄之灾以外,政府征收的赋税同样也是挤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务农或经商所获得的个人财富也常常是朝不保夕,不是被政府搜掠而去,就是被官吏敲诈,或者被无端加重赋税以充政府财政――在中西社会,这都是极为平常的事。碰上灾荒年代也无减免,平民呼告无门,只有被迫铤而走险,以生命捍卫自己的财产。所以,通览中西历史即可察觉,近代以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传统几乎成了孤悬旷古的遗憾。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三、捍卫个人财产与宪政的先声(2)
罗马法:个人权利的推崇
  西周封土建国之后,贵族王侯最大宗的私有财产就是土地。土地层层向下分封。没有土地的人是奴隶,只能依附主人以耕地生存。土地可算是诸侯们握有政治权力的象征。稍后的希腊城邦时代,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除此之外的其他人都不可能拥有土地。――土地成了公民个人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而工商业倒不被人看重。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土地既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社会地位。
  公元前500年,罗马共和体制确立以后平民的境遇并没有改变多少。平民绝大多数是小农和商人,战时必须冲锋陷阵冒死作战,平时又被排斥在官职之外,而且还可能因为债务被卖身为奴。那时候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解释权在###院的手里。平民聚众造反,迫使###院同意选举保民官保护自己的权利。
  公元前450年,平民要求的《十二表法》颁布于世。后世的罗马人将其奉为个人自由的圭臬,虽然其中的大多数条款只是沿袭了旧时的习惯,连债务奴隶制也赫然在目,但毕竟有了明确的界定,也多少限制了贵族们嚣张跋扈的权力。
  《十二表法》明确规定,公民住宅地及其周围二尺半的范围属于家族私有,后来土地逐渐成为完全的私产。古罗马时代对土地的保护非常严格,公民对自己的土地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其效力可以说是天地之间无与伦比。――古罗马人奠定了严格维护土地财产的观念,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形成了“公民的住宅就是公民个人自由的堡垒”的准则。未经许可不得私闯个人住宅。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谚语也就来源于此。这甚至影响到了启蒙运动中社会契约论的问世。社会契约论使个人财产权居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一切权利最后都被归之于财产权,而平等自由的契约是财产权得以交换的核心因素。
  到了罗马帝国元首制时代,《十二表法》被逐步完善为罗马法。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召集10位法学家,搜罗了自《十二表法》至查士丁尼皇帝本人执政时的法令,先后编纂了4部著作――这就是罗马法。到了12世纪,上述4部著作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意大利波洛尼亚大学的学者们重新将其挖掘出来,罗马法随之复兴。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尽管仍然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但也明白无误地认可了私有财产的买卖、合作与契约原则;自然法尤其体现正义和公正,而且凌驾于君主之上,任何反对这一原则的统治者将自行变成暴君。
  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而私法则捍卫个人利益。后世的学者公认罗马法的核心就是私法。罗马私法分为“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规定了人的权利,“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权,亦即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罗马法的大量篇幅说的都是私法,足可说明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实际上,罗马法的最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最终克服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与万民法的区别,统一了私法权利,确立了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一个人不能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被剥夺所有权,而且任何一个人也不能转让他不拥有的权利。
  所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它意味着公民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的财产权利。罗马人最先确立了私有财产的权利。而且,他们基本上也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或者说,他们就是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认为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尽管歧视奴隶阶层,而且其所谓的平等原则当时也仅仅适用于罗马的自由民,但到了212年,罗马公民权终于授予了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
  反观中国,先秦时代也曾有过意气激扬、鲜明锐利的个人主义,它的开山始祖――杨朱就非常坦然地陈说过自己的治国理想,“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孟子摘取此句,不加声色也未置可否地评价,“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可见,中国上古社会也曾有维护私有财产的奢想,但后世之人羞于道破自己的个人利益,没再深入阐发,也使得君主专制的帝国时代竟无一个思想者为此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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