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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的盛宴:中国保险产业1919-2009-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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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对照的是,这场狂热中,美国友邦保险没有参与。
    “这种事情不但在中国内地发生,在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美国等地都曾发生过。这种情形下,我们受到的冲击是不大的,因为我们懂得用长远的眼光来做。”当时主政友邦的徐正广颇为自得。
    1998年以后,关于营销员的投诉不断上升,营销员也面对日益艰难的市场环境。为摆脱困境,一场产品的创新犹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人保、太保和平安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人保选择分红,太保看重万能,而平安则选择了最为积极的投连。这其中,平安的投连火得最快,但是也跌得最快;而中国人寿的分红规模上做得最大,但是隐含的矛盾却最深;太保则居于中游,其脱胎换骨的改变,还要等待“新老板”的入主。
    《保险法》:规范赶不上实践的脚步
    这期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诞生。
    199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秦道夫、李嘉华、王恩韶为组长的“保险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中国保险法草案。
    历时四年,1995年6月30日,新中国首部保险行业大法出台。《保险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照了日本的保险法和台湾地区的保险规定。按照专业说法,其内容可以分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前者管保险公司,后者则管保险合同。
    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中国保险市场尚处于稚嫩期。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1995年《保险法》颁布,中国的保险行业仅有10多年的实践,而中国直到1994年才真正确立市场经济体制。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教授王绪瑾评价:“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背景,当时中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保险市场垄断格局尚未打破。因此,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是,既要符合国家关于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又要照顾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中国保险业。”
    这为此后的修改埋下伏笔,比如当时主流的金融监管观点认为分业更有利于控制风险。因此,《保险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照此办理,1996年中国保险业开始实施财险和寿险分业经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分为三,成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2家,共同组成集团公司。
    这样规定事出有因。因为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人身险中的寿险业务则具有储蓄性,禁止两者兼营,可以防止将寿险资金用于财产保险补偿,规避风险。
    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险资金“乱投资”,并加剧经济过热的风险已经初露端倪。因此,监管部门踩了急刹车。
    1995年版《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营方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一位人保系统的老保险回忆,当时各家分公司都有资金运作的权利。(5)就全国范围看,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很多分公司到海南,投资房地产,最后变成烂尾楼。1996年,人保分家之时,这些不良资产浮出水面。“有几年,(人保)特别难。”
    但是,这些“违规”之举并非无一亮点。
    例如人保上海分公司,浦东刚刚开发开放时候投资7000万美元建了中保大厦,至今仍在赚钱。人保上海分公司还参股,甚至发起设立了交通银行上海分公司(交行此时实行的是二级法人,每个分行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浦发银行、万国证券等金融机构。不过,由于后来政策的限制,这些投资由于不能增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
    按照现在的概念,不管是投资房地产,还是参股金融机构,均是时下保险公司最为眼热,不断冲关希望有所突破的投资领域。
    “那些所谓的烂尾楼地产如果持有到现在,说不定也是优质资产。”这是一个悖论。但在当时,这些投资被严令禁止,防止了保险资金滥用的风险。
    10年一个轮回,螺旋式上升,看似回到起点,其实是新的质变。
    表4…2 部分国家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限制
    资料来源:CEI、招商证券研发中心整理。
    表4…3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保险资产运用结构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CEI、招商证券研发中心整理。
    严格的投资限制,表面上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但是也扼住了保险行业的喉咙。
    由于投资渠道受限,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长时间徘徊于5%之下,远低于其时寿险产品6%~8%的保底利率。1996年步入降息通道之后,巨额的利差损让整个行业不堪重负。
    同时,这样的规定并未防住汹涌的暗流。特别是资本大鳄进入保险行业之后,家贼难防,如何监管成为保险行业一场没有硝烟,也难言结束的战争。
    时间推移,更为急迫的矛盾不是投资,而是加入WTO后,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和入世承诺明显不一致。为了遵守政府的入世承诺,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和WTO规则整合,《保险法》修改势在必行。这成为2002年《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动因,也导致了这次修改的局限。
    【注释】
    (1)黄宜庚,2003年1月曾任平安人寿总经理,1996年10月加入平安,历任董事长高级顾问、协理、资深副总经理。此前,黄宜庚1971年到1996年就职于台湾的寿险业,历任南山人寿首席核保,国华人寿执行副总经理,中兴人寿总经理。黄宜庚1994年6月来到中国大陆“淘金”,为国内寿险早期高级“外援”之一。
    (2)平安初期几乎照搬台湾市场的寿险体制,包括使用“协理”等台湾色彩浓烈的职务称谓,“协理”相当于公司副总。
    (3)2003年,已经荣任集团COO的汤美娟却以简单的“个人原因”退出了平安,于3月17日出任香港TOM公司CFO,去意之坚决亦出人意料。
    (4)到2004年,摩、高获得了20倍回报,摩根士丹利亚洲总裁兼投资银行部主管Michael Berchwold说,在中国,平安是一个绝无仅有的投资机会。
    (5)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人保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4年下半年开始,人保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展开。
    第五章 利差损毒丸(1996—1999)
    1996—1999年,整个中国保险行业躁动不安。
    1996年,保险行业迎来第一次“大扩军”。此时,一纸保险牌照依然极为稀缺,市场中觊觎者甚众。从100多份牌照申请中,人民银行只批准其中五张。不过,这五个“幸运儿”却多不幸,除了泰康人寿表现稳健,其余或经营几度浮沉,或股权易手他人,或高管不得“善终”,陷入了一个匪夷所思的“96怪圈”。
    这个期间躁动不安的中国保险业,制造了史上最大的一批坏账——“利差损”,成为长时间危及行业的毒瘤。1996—1999年,无知而蛮干的中国保险行业的主色调:暗红色。
    1998年11月,国务院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险行业的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转折将在1999年之后出现,不过,有的向上,有的向下。
    1996年11月,友邦进入中国4年之后,加拿大宏利人寿拿到了中国市场的入场券,中宏人寿闪亮登场,成为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开业之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和时任加拿大总理的克雷蒂安莅临开业典礼,并主持剪彩仪式。两位总理同时主持开业,时至今日,此等规格尚未有人超越。加拿大宏利吹响了国际保险巨头挺进中国市场的集结号。不过,此时外资寿险巨头已经不复AIG之运气,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
    中宏的股东架构是一个特别的案例,其中方股东为一家非保险机构(另外一个特例是1999年成立的金盛人寿,股东为法国安盛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
    早期中国寿险市场的开放模式,更为常见的是海外寿险巨头携手国内保险公司的“保—保”模式。这样的设计,显然沿袭了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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