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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聚焦:彩礼应否返还,索要青春赔偿费有无依据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法院判小珍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小珍索要的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警示:
(1)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婚约只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感情是会发生变化的,恋爱不一定都能成功。怎样恋爱?与谁恋爱?法律并不干预,全凭当事者的良心、理念、道德水准进行自我调控和约束。订婚只是一种仪式,是男女双方向亲朋好友公开告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接受祝福与庆祝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婚约是很郑重的承诺,订婚是很隆重的仪式,这往往使相当多的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婚约和订婚就有约束力,就受法律认可。其实,正是这种观念误导了像小珍这样的人,使她们早早放弃了对自己爱情和身体珍重的最后防线,轻率地付出使之更易受伤,过早地品尝到生活的苦涩。
(2)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恋爱分手的,法律却无明文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所以,恋爱中被遗弃的一方是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这种赔偿的。爱情宝贵,青春无价,青年人要珍惜自己的爱情和青春,用理智控制感情,不可为讨好和取悦恋人而委屈和牺牲自己的利益。用道德和法律规范行为,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才能使自己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中不受伤害。
同居男女非配偶有爱无责不长久
在打工期间,21岁的小静结识了一起干活的邵某,在邵某猛烈的求爱攻势下,小静接受了邵某,随后二人同居。两个月后,小静发现怀孕了,经医院检查,发现怀的是葡萄胎。小静流产后,医院再三叮嘱一定要常来检查,这种病易癌变。然而,他们并未遵医嘱定期检查,待小静再次病发住院时,小静已经被确诊为卵巢癌晚期。邵某交了3000元押金后,让小静写下一纸证明称:病与邵某无关。并向医院的人说,自己只是小静的普通朋友。邵某拿着证明一走了之。押金用完后,医院暂停了用药。待小静父母赶到医院交上手术费后,医生打开小静腹腔发现癌变已无法处理。可怜的小静被无奈的父母带回家,在生命最后的岁月里,邵某从她的生活中彻底失踪了,她不仅要忍受身体的癌痛,还要忍受邵某背弃的心痛,她的父母还要为她承受看病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
法律聚焦:法律对同居者是否保护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同居男女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婚姻法对同居受案的范围是很窄的,保护的权益也是十分有限的。
本案中的小静由于仅仅是与邵某相爱而同居,虽然彼此既没有财产分割纠纷,也没有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小静可否向邵某主张医疗费用承担的权利呢?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不是夫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因此,即使小静向法院提起要求同居男友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受理。在这时,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它不能强迫邵某必须出手相助。邵某是否相助则全凭其自我抉择。逃避也罢,相助也罢,都仅在道德评价范围内,与法律无关。
案例警示:
(1)拒绝同居,让爱情与责任同在
有些年轻人只求一时欢快,没有长远想法,缺乏风险意识,他们凭着感觉走,爱了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潇洒自在,既没有负担也没有责任。然而生活不是事事如意,处处顺心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生活中遭遇灾难事故、伤害病痛,不想担负道义和负责任的人怎能不临阵脱逃?同居就是让爱情和责任分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很自私,这种爱情很脆弱,没有责任支撑的爱,注定是短命的。
(2)走进婚姻,让法律给你权利
法律虽不能保证爱情,但可以保证权利。有些年轻人只愿恋爱,惧怕婚姻。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婚是失误,离婚是醒悟,再婚是执迷不悟,不婚是大彻大悟。他们在婚姻的大门外徘徊、游弋、张望,虽然自由却也不轻松。如果你爱恋人,就要对他负责,如果你爱自己,就不能无视自己的权利。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有多少幸福可以期待?别让爱变得痛苦又无奈,要享受现在又要把握未来。
恋爱需知 爱情无保险承诺易改变
32岁的未婚女小易结识了40岁的广州商人许一,许与妻子离异,身边还有两个小孩。许一对小易出手阔绰,常常殷勤地驾着私家车接送小易上下班。小易很快同许一同住了。当小易提出结婚要求时,许一表示,自己已有儿女,不想再生小孩,只要小易愿意做绝育手术,可以结婚登记。于是,小易在许一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然而,河长多滩,路长多弯,时间长了,事情多变。手术后,许一却拒绝结婚并提出分手。愤怒的小易手持六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许一告到法院。法院判令许一向小易支付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10万元。
法律聚焦:侵权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本案许一的结婚承诺与小易的绝育手术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一的悔婚,对生育功能缺失的未婚女小易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不应轻信承诺
爱情是没有保险的,承诺也是易变的。如果将未来的生活押在承诺上,那么,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会既无招架之功,也无反手之力,将会倍受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变化莫测的生活,多一点小心,有一点戒心,就会减少亲人的担心,避免被骗后的伤心。
(2)不应轻视自己
人们在生活中不应轻视自己,尤其是女人们更应如此。在生活中,应找准自己的立足点,不要为贪图财富和享受而依附于男人,不要做大款们的饰品或附佣。没有人格尊严,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最容易任人摆布、任人欺侮、任人遗弃。
(3)不应轻易放弃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轻易放弃。对侵权行为,不能采取一味忍让、退避的态度,更不能以牺牲自己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他人的好感和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将自己置于从属的、被动的、牺牲者的地位,否则,将逃脱不了悲剧人物的命运。
恋爱需知 失恋不等于失去一切受挫折并非永无胜日
小迪很喜欢同事陆小姐,向其发起了一系列求爱攻势:请吃饭、送鲜花、发短信。无奈陆小姐不被所动,有求无应。小迪又生一计,开始公然在同事中散布谣言说:小陆不仅是自己的女朋友,还已经是自己的老婆了,两人有多次性关系。于是口口相传,弄得公司上下尽人皆知。小陆红颜一怒,状告小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